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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荫判〈甲为人后请准荫人色所由以同假冒甲诉法有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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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荫判〈甲为人后请准荫人色所由以同假冒甲诉法有差等。〉
作者:李康成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58

不享非类,将以亢宗;无念尔祖,讵思述德,甲庇身他族?忘情本根,颇类移天之规,方同择阴之义。将策名以筮仕,岂假荫而因人?约法是从,不继难失,必若敖有馁而之叹,庭坚有忽诸之言。以为等差,谁曰非允?如子服其有子,宁斯焉而取斯?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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