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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爱子为贼所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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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爱子为贼所执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8

〈乙有爱子,为贼所执。因以登楼就乙求货,既不许而促兵进讨。所由攻之,并子亦死。御史劾弃子啬财,不可为训。不伏。〉

君惠于臣,父爱其子,盖禀天性,岂直物情?事或不可,义将何若?乙以忝列荩臣,合输贞节。言念幼子,痛自阙于防闲;钦奉大邦,惧乃挠于法制。若执人以求货,皆罄室以全生。则因循而来,虏掠何算。欲求苟免之道,恐贻嫁祸之愆,所以促兵,冀其尽敌,虽丧克家之子,终成辅国之臣。大义灭亲,且类桥元之操;深仁济物,奚取卜商之慈。劾以啬财,将何沮劝?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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