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脱枷取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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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脱枷取绢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9

〈祁阳县尉董则,任大理狱吏,与囚脱枷,取绢两匹。断除名。〉

刑政所存,为国之本。有伦有要,宏慎斯归;就重就轻,哀矜无失。董则事缘赃贿,断被除名,黩货于无器之时,定罪于有官之日。问既承引,断亦甘心,两缣虽则难容,双启终须审究。脱枷状非枉法,准绢不至徒年,除名虽据本条,断罪宜无覆定。永州申上,不详前任之文;刑部重寻,妙得无官之例。除名之坐,未可依前,罪不合徒,何容滥罚?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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