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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读书判〈甲读《周书阴符》,或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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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读书判〈甲读《周书阴符》,或告违法。〉
作者:孙逖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11

所习有业,著在前典;不读非圣,闻诸昔贤。甲知敬学之为先,遂发愤而忘食。既而下帷之时,不学明训;张灯之际,乃习《阴符》。徒成仲舒之淫,不如元凯之癖。或称违法,诚则伊咎,欲将议狱,其或有词。至于太公传符,苏秦佩六国之印;黄石受记,张良珥七叶之貂。苟如斯失,无寘于辟。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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