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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25 日
制定44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
1.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956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0910037330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10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097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3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0960005662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3 月 31 日
修正第5, 10至13, 16, 25, 28, 29, 33, 34, 38, 41条
增订第19之1, 19之2条
中华民国 98 年 4 月 22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963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10~13、16、25、28、29、33、34、38、41 条条文;并增订第 19-1、19-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0980020892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4 月 21 日
修正第35, 44条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13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163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5、44 条条文;并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38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793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29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00022267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4 日
增订第22之1条
修正第44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19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97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4 条条文;增订第 22-1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第 4 条、第 34 条、第 35 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业保险基金投资及运用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管辖;其他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第 3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34 条第 1 项序文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2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851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 1030036676 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20 日
修正第2, 19之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125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19-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40011436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9之1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9.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58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9-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110001042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19之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
1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9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9-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110001042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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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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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91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9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