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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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2年1月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一字第09100678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6条;并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95年2月2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0950005775号令修正发布第17、26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98年2月2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0980140099号令增订发布第24-1条条文
  4. 中华民国98年4月2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0980140247号令修正发布第12~15、22条条文;增订第8-1、16-1、19-1、19-2条条文;并删除第18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01年7月1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1010140270号令修正发布第8、19、20、23 条条文;并增订第8-2、14-1条条文
  6. 中华民国102年7月2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1020140439号令增订发布第12-1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第3条第4款、第24条第2款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业保险基金投资及运用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管辖;其他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第2条第1项序文、第2项、第3项、第3条序文、第4条、第5条第1项序文、第2项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7. 中华民国104年5月14日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040140245号令修正发布第2、3、5、9、16、19-2、24条条文;增订第14-2、19-3 条条文;删除第4条条文
  8. 中华民国106年5月26日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060140265号令修正发布第14条条文
  9. 中华民国107年3月21日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070140129号令修正发布第13、15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111年4月19日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110150226号令修正发布第8、10、11、26条条文;增订第16-2、18-1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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