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营田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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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营田事状
作者:陈规 南宋
绍兴元年十一月

兵民不可并耕,故使各处一方。军士所屯之田,皆相险隘,立为保寨,寇至则保聚捍御,无事则乘时田作。其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少增钱粮,官给牛种,收其租利。有急则权罢之,使从军。凡民户所营之田,水田亩赋粳米一㪷,陆田赋麦豆各五升,满二年无欠输,给为永业。流民自归者,以田还之。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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