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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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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
有效期:2018年7月15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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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崇左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4月1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18年1月12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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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遗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观资源,确保世界遗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包括分布在宁明县、龙州县、江州区、扶绥县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个岩画点以及与其共同构成文化景观的山体、河流、台地等环境要素。其区域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三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的文化、文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发展、规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

(三)负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开展日常监测、巡查等工作;

(四)监督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大型娱乐、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

(六)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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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是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发展等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的,应当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恢复和培育森林植被,并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设立保护标识和永久性界桩等设施。

第十三条 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其他损害岩画或者岩画所依附崖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的山体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探险等活动;

(三)在遗产区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

(四)其他危害山体、破坏景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河段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砂、滞留采砂机具等破坏河道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二)网箱养殖;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违规在河堤、河滩经营餐饮或者烧烤;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或者景观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四)规模化养殖畜禽;

(五)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六)在遗产区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

(七)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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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文物保护、小型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新建的建设项目和民居建筑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扩大规模;在遗产区内改建民居,或者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居的,其建筑物风格、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民居建筑不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外立面改造、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景观环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二十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使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沿线码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船舶集中停泊区域收集、处置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河道内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遗产区船舶和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进入遗产区内的船舶、机动车辆的种类和总量。

第二十二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游客容量和旅游设施规模,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和超规模设置旅游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需要以岩画本体为背景,进行电影、电视、广告等摄制活动的,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影响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环境安全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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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擅自搭架临摹岩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三)在岩画本体所依附崖壁以外的山体岩面新绘、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岩画依附的山体进行攀岩、探险等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遗产区的山体新建、扩建坟墓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岩画本体和岩画所依附的崖壁刻划、涂污、损坏画面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由保护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违规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遗产区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丢弃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采石、采矿、取土,擅自凿山开路等破坏景观和地形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等破坏植被或者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规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规模化养殖畜禽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实施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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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四至范围说明

附件二: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范围图


附件一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四至范围说明

根据《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的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内包含遗产区和缓冲区,其遗产区范围与左江岩画保护范围一致,其缓冲区范围与左江岩画建设控制地带边界一致。

按照左江花山岩画的分布情况,重要的38处岩画点主要集中分布在三个片区,三处片区之间相互距离较远,因此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划定根据其分布特征分为三处:从左江流域上游至下游分别称为“保护区域I”、“保护区域II”和“保护区域III”。其边界四至范围划定如下:

一、保护区域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达荣山西北山脚峰顶,沿达荣山、岜为山、岜猫山、牛角山山脊线,经明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坦山、后洲山山脊线,至后洲山南部山脚;

南界自后洲山南部山脚,跨越明江,经坎头山鞍马山山脊线,至珠山南侧弄纳山东侧山脚;

西界自珠山南侧弄纳山东侧山脚,经珠山西侧山脚线、峺斗山山脊线,沿明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墙壁山、王龙山、狗山、岜早山山脊线,至岜早山西北山脚;

北界自岜早山西北山脚,经山喊、那勒山脊线,横跨明江,至达荣山西北山脚峰顶。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弄短山峰顶,经对面山、大龙山、龙达山、弄标山、木汤山、面等山,至后洲山东南山脚;

南界自后洲山东南山脚,至南友高速北侧山顶,沿南友高速南侧横跨明江至那利山西北;

西界自那利山西北,经那钉山、尖山、弄梅山、下西山、山塘山、和尚山、达兰山、山喊山山脊线,至尖山峰顶;

北界自尖山峰顶,横跨明江,至弄短山峰顶。

二、保护区域I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山秀山峰顶,沿山秀山东南侧山脚,至停秀村东北侧左江左岸,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秾美村北侧峰群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穿过百念村所在台地,经黑水河右岸,河岸三角洲,在黑水河汇入左江江口处跨过左江;

南界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棉江花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纱帽山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角岩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朝船头山东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角岩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三洲头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朝阳村(两岸村)北侧小路,经对面山与沉香角山东南侧峰丛主峰连线,至亭桥后山北侧山峰峰顶;

西界自亭桥后山北侧山峰峰顶,沿亭桥山峰丛主峰连接线向西北,经宝剑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山脚,再经荷村西南侧峰群主峰连线,横跨左江,至左江左岸;

北界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牛皮岩、湳猛山等左江北岸峰丛沿江主峰连线,至山秀山峰顶。沿山秀山东侧山脚线,至停秀村东侧左江左岸。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大岭山西部主峰顶,向南横跨黑水河,沿驮怀村、驮皮村东侧山脉山脊线,至驮皮村东南侧高山峰顶;

南界自驮皮村东南侧高山峰顶,横跨左江,沿那麦村西北侧山峰群主峰山脊线,经老虎岩等山峰连线,横跨左江,至白鹤山峰顶;

西界自白鹤山峰顶,沿白鹤山峰群主峰连线向北,经四清村东侧,至马鞍山峰顶;

北界自马鞍山峰顶,沿呼上山等山峰连线,经驮棉村北侧,至大岭山西部主峰顶。

三、保护区域III:

(一)遗产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岜岭苗山西北侧山脚,经岜岭苗山北侧主峰,沿岜岭苗山东侧山脚线,经田锦达山西侧峰丛主峰连线,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渠匡山等沿江峰丛主峰连线至灯草山西北侧山脚,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将军山东侧山脚线,沿酒壶山、陇冲山东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岜独山东侧、东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驮迓村东北侧峰群主峰连线,经那马山、弄猪山周围主峰连线,经岜岭山、弄哥八山峰顶连线,至弄哥八山峰顶;

南界自弄哥八山峰顶,经弄哥八山西侧山脚,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包括大山岩画、凌支山岩画对面台地,经叫华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晚对山、崖口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右岸河槽陡坎上缘,包括执旗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浦瑞村东南侧峰群主峰连线,横跨左江,至驮柏老街村北侧山脚;

西界自驮柏老街村北侧山脚,经水岩山等沿江主峰连线,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文当山、背后山、叫吞贪山、关刀角山等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陈坡村、黄坡村东南侧、东侧小路,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灵芝山北侧峰丛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旧叫城村北侧峰丛沿江主峰与大山主峰连线,至尖山西侧峰顶;

北界自尖山西侧峰顶,经白作村南侧小路,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高弄山、岩歪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岩歪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岜崩山西侧峰丛主峰、白鸽岩、岜望山峰顶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至官音山、竹山所在峰丛沿江主峰连线,再沿左江左岸河槽陡坎上缘,经渠立村东部小路,横跨左江,至岜岭苗山西北侧山脚下的左江右岸。

(二)缓冲区四至范围:

东界自林边山峰顶,经岜岭苗山东侧山脚小路,经田锦达山等沿江第二层主峰连线,经马鞍山主峰连线,经江涨村南侧峰丛主峰连线,经岜白山、渠坎山、大塘山、百灵山、山往山、岜佰岭山等峰丛主峰连线,经岜佰岭山西南侧山脚线,经岜仔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至山界山峰顶;

南界自至山界山峰顶,经渠旧镇西侧小路,经山浓山南侧峰丛主峰连线,沿湘桂线铁路北侧,经娘佰山、佰僮山、务忙山、熟仑山、岜坟绿山、坟坑陇山等峰丛主峰连线,于叫巷村东侧横跨左江,至岜陇下山峰顶;

西界自岜陇下山峰顶,经陇岭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经驮柏新街村北侧山峰连线,经陇四更山、陇怀山、龙耐山、弄九山等山峰连线,至对面山峰顶;

北界自对面山峰顶,经过显山所在峰丛主峰连线,经白作村所在谷地西南侧山峰连线,经阴山、佰弄山、陇梦山、布尾山、面前山、竹山、岜红陈山、细山、晚九山、岜皮山等山峰连线,横跨左江,至林边山峰顶。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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