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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汉铁路股款类别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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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汉铁路股款类别和统计

川汉铁路股款根据公司“总纂实收数目简明表”所载(1911年公布),自开办起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止。“官本之股”共收银236 730两,“认购之股”为2 458 147两,“抽租之股”为9 288 128两,总数共为11 983 005两。其中“抽租之股”系由官府所掌握,各县大都委之于地方团保。虽明文规定一律填发股票,按年付息,但岁入租谷十担二十担之家为数最多,按值百抽三折合现银不过数钱至一二两而已(当时每担谷价约值银二两五钱),累积十数年亦难符合五十两一股之定额,即无从换取正式股票,亦无从领取股息。因此,征收之后,或握款不交,或征而不报,或移作别用,辗转侵蚀中饱,多入私囊。按租股抽收六年(自1905年开征起至1910年止)应有1 200余万两,而实收仅900余万两,足见其弊端之大。1908年公司派员分赴各县调查浮收勒息、借端苛派等积弊,仅据其宣称,如营山仁寿大竹中江垫江蓬溪广安等县,均经查明法办,其他情节较轻者亦不下二十余案。

“官本之股”一项,藩库拨银原为28万两,连同各府、厅、州、县各年派认之股款,总计应有60万两以上,但实收尚不足原划拨之数……

1905年锡良札委蔡乃煌督办铜元局,其名义以铜元局之赢利作为路用,实际则利用路款为其安插私人、渔利自肥大开方便之门。盖铜元局筹办经费150万两系以铁路公司名义向当商、盐商及其他商号代借(100万两为藩库存入当商、盐商生息银,50万两向其他商号代借),故铜元局可以不断向公司活支,而公司又不得不代付息款,总计耗用路款达200余万两。锡良鉴于上下交相责难,乃以作为公司股款的土药厘金60余万两及地方征收之烟灯捐等为抵还铜元局欠款之用。是无异以路款抵还路款,以人民的血汗填塞中饱私肥之漏洞。

施典章之受任为公司驻沪招股及办理路款存放事宜,亦系锡良于1905年所札委。施经手款共300余万两,分别存入私人钱庄及外商银行,暗中互相勾结,进行投机的股票经营,获利归私人所得,亏损则委之公司。总计钱庄倒账及亏损达200余万两,约合300余万元之巨。

1911年川汉铁路收归国有,股款停止征收,1912年11月公司代表与当时的北洋政府交通部签订赎路合约,正式移交。计川路用款本息共29 253 414元[1],分别以有价证券按年摊还。上海钱庄倒账300余万元,则归公司自行清理。至于公司内部路款之核算,则以情况复杂,一直无法处理。

  1. 按《中国铁道史》(1924年曾鲲化著及1929年谢彬著)所载川路债款总额为29 253 414元,根据1933年彭芬(当时任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所编《辛亥逊清政变发源记》所载,交通部核收川路债款为:本18 900 228.8元,息10 353 100元,本息合计共为29 253 328.8元,除了银两改折成银元,与上数略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