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准则

  1. 中华民国91年3月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1)劳动三字第091001044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97年7月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3字第0970130472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1年8月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3字第1010132047号令修正发布第7、11条条文
  4. 中华民国104年5月14日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040130772号令增订发布第4-1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09年4月6日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090130029号令修正发布第2、15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