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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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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制定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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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2年2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改善自治州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品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管理及技术人才,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懂经济、会管理的干部到中小企业挂(任)职,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两化融合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民间融资市场,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多元投资建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州、县(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扶持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和争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重点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及指导服务。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在人才引进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工商、民委、质量技术监督、专利等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标准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支持。

第十条 获得国家驰名或者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自治州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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