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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变通考/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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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常变通考
卷十一
作者:柳长源
1830年
卷十二

为人后者为本生诸亲服[编辑]

男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丧服〉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注:兄弟,犹言族亲也。○《图式》:按,大功章为人后者为其昆弟疏云,‘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其见于经及传注者,父母ㆍ舅姑ㆍ昆弟ㆍ姑ㆍ姊妹及昆弟之殇而已。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开元礼》:两男,各为人后,不再降。

本生父母[编辑]

〈丧服〉疏衰不杖: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传:何以期也?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疏:后大宗者降其小宗。○朱子曰:“本生继母,盖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于己有何抚育之恩,但其夫属乎父,则妻皆母道。况本生之父所再娶之妻乎?”○《言行录》:“有人丁,本生母丧期后,不忍脱衰,坚欲终制。”先生曰,“先王制礼,不可过也。岂可径情直行乎?既为人后,而又欲顾其私亲,则是二本也,其可乎?”○《宋制》ㆍ《大典》不杖期:解官,心丧三年。

丧内出后者除服或仍遂[编辑]

问:“或有母在时,许人为后,呈礼曹,未启下,遭母丧,定以丧三年矣,今启下于未练之前,当降服期耶?抑遂本服耶?”明斋曰:“《通典》,庾蔚之曰,‘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因遂其服似无疑,而但〈小记〉云,‘女适人者,被出,则为其父母,服其本服,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以此推之,男为人后者,与女适人者,无异。启下于练前,则期而除之,为可耶。”○南溪曰:“本亲及所继父,皆在三年之内,则似当即告本亲几筵,以除丧之由,又告所继父以制斩之意,改题行礼,尤不容少缓。盖继后受服之义甚重,难以所谓‘始制则遂之’例,必待服尽,始为继后斩衰也。”

罢继后遭本生丧又还继[编辑]

问:“义原君赫,罢继之后,遭本生母丧,才经小祥,而今有仍前继后之命,当有除服之节,《通典》,庾蔚之曰,‘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而今义原,因一时罢继,服其私亲,还为出继之后,仍服其服,未知如何?”葛庵曰:“〈丧服小记〉,‘女子子适人而被黜者,未练而返则其服以期断,既练而返则遂之。’言‘遂’,服其父母之服也。《通典》所谓‘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不可九月而除’者,本乎此也。夫女子出嫁为人妇,被黜而复返,实与为人后罢继而复还者无异。以此旁照,如何?”

未成礼部文案而遭本生丧[编辑]

问:“未呈礼曹,而其生母死,人以为未经官,则不得为后,生母不当降服,如何?”眉叟曰:“承父命,为人后,则父子之伦,已定矣。今以经官为重者,此法典也。然法有所屈,伦不可乱。”

所后父亡而出继者为其本亲服重之非[编辑]

《通典》:晋王冀曰,“为后之子,及所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案】既为人后,又为所生伸,是二本也。王说,恐不可从。

罢继后还为本亲追服当否[编辑]

《通典》:或问,“甲有子景,后叔父乙。甲死,景降服周,今叔父有子,景还本,当追服,甲三年否?若遂即吉,则终身无斩衰之服。”晋博士曹述初曰,“今归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难曰,“礼,日月已过而后闻丧,则有税服。甲死,景即知丧,哀情已叙,若依税服,失其类矣。且子为父,不过再周,景为甲,已服周,今复制重,是服三周也。礼,妇人有父丧未练,而夫家遣之,则三年,既练而遣,则已。服制既同,义可相准。若甲死未练而景归,则应为三年,今丧已久,于礼不应追服。”

本生丧具杖之非[编辑]

葛庵曰:“本生丧中,具杖,大失礼意。”○问:“本生丧,世人或持小杖,殊乖礼意。”明斋曰:“持杖,非矣。岂可以杖之大小而有间耶?无据矣。”

罢继还本后服前所后者[编辑]

见‘五服外服制’章。

周服内出继者当遂其服[编辑]

《通典》:宋庾蔚之曰,“五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女氏,大功之末,可嫁,既嫁,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内,出为族人后,亦不可九月而除矣。始知凡服,皆以始制为断。惟有妇人于夫氏之亲,被出义绝,则除之。”

本生舅姑[编辑]

【本注】义服大功。○〈小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注:以不二隆。疏:贺云,“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昏,至所为后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朱子曰:“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贺议非是。”○退溪曰:“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服期,虽违礼服大功之文,然服大功,太不近情。可如此从厚故也。夫申心丧而妻不许申,固有未安者。然自礼之大功而引之于期,已汰矣,复自期而引之于三年,其为径情直行,不已甚乎?所以不敢辄许其申也。然虽不许申,其为妻者,亦不必二鼎而烹饪,对案而飮啖,自有随时之宜,但必欲为申心丧三年之法,则不敢耳。”○《问解续》:古礼,为舅姑服期,则为人后者之妻,为本生舅姑,当服大功,而自宋朝,妇从其夫,服齐斩,则降三年,当服期矣。○明斋曰:“为人后者之妻,当从夫服,而宋魏仁浦等议时,不并举。故仍存古礼矣。退溪先生以为当从夫服,慎斋亦有此论。故世多遵行者,实合情礼,当从无疑。”

本生祖父母[编辑]

《通典》:宋崔凯《丧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后大宗者,还为祖父母周,与女子出适不降同义。凯以为女子适人,有归宗之义,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今出后大宗,降其小宗,当为其祖父母大功。”【案】如此则为本生曾祖父母,恐当服缌麻,不得从齐衰五月之制。

本生兄弟[编辑]

〈丧服〉大功: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本生姑姊妹[编辑]

〈丧服〉小功: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注: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通典》:后汉马融曰,“在室者,齐衰周,适人,大功,为大宗后,降二等,故小功也。”○晋陈铨曰:“姑不见者,同可知也。”○《开元礼》:大功,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在室者,小功,为适人者。○《问解》:问,“出继者,为本宗亲适人者,再降否?”答,“再降见于《仪礼》。若只降一等,则与他兄弟无异。”

本生伯叔父母[编辑]

《通典》:晋陈铨曰,“为人后者,为其昆弟,而不载伯父,同降不嫌”

为父本生诸亲服[编辑]

《通典》:宋崔凯《丧服駮》云,“代人有出为大宗后,还为其父母周,其子从服大功者。凯以为经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周,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为后者身也,不及其子。则当以其父所后之家,还计其亲疏,为服纪耳。”按晋刘智《释疑》曰,“礼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孙,皆为人后者也。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问:“为人后者,私亲之服,皆降一等,则祖服当为大功,而或曰,‘父既以伯叔父视其父,则子当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也。’此说何如?”寒冈曰:“孰为立此薄祖之说?曾所未闻。”

出继子之子又出继为其本亲服[编辑]

问:“出继子之子,又出继远亲,为其生父之兄弟,当何服?”先师曰:“出继者,为本宗降服,只为归重于所后,而大一统也。今既降之为大功,则无二统之嫌。只得依其私亲降一等之文,庶有所据,而亦不害于从厚。两男女各出,不再降,亦可傍照此义矣。若以子又出继,而再降为小功,则若其孙又出继,则又当递降,而缌,而无服矣。是果人情礼意乎?”

子先出继父后出继为父之所后父[编辑]

《痛慕录》:有人先出后,而其父又出为人后,其父之所后父亡,其子不为之制服。曰,“出后虽有先后之殊,然要之是父之父也。当依本生祖父服,服大功,不亦宜乎?”

出继子之女既嫁为本生祖父母服[编辑]

问:“父为人后,而女子适人者,为其本生祖父母,只降一等,而服大功耶?在家者,已降一等,则适人者,似当再降,而或云,‘服不再降’,如何?”葛庵曰:“揆以礼意,似当再降。”上两条参考。

本生亲为为人后者服[编辑]

男为人后者,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

出继子[编辑]

〈丧服〉不杖:为人后者,父母报。疏:言报者,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详上章‘本生父母’条。○《问解》:按〈丧服〉不杖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疏云云,既曰,‘往来相报’,则本生父母之为之也,亦当如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出继子妇[编辑]

长源问:“本生舅姑,为出继子妇服,礼无明据。本生父母之于出继子,既视兄弟之子,而报服不杖期,则其于子妇,亦当如兄弟子之妇,而报服大功,未知如何?”先师曰:“礼无明文,不敢强说,然本生父母,视出继子,如兄弟之子,则其子妇,亦当视兄弟子之妇。盖既名降服,而与在家之子无别,虽若可异,然此以兄弟子而服,非以为己子而服,其意义,实不同也。”

出继孙[编辑]

长源问:“出继孙服,据《家礼》降一等之说,则当为小功,而或云,本生父母,为出继子,既报服期,则祖父母,亦当服大功,此说如何?”先师曰:“本生父母,为出继子服期,为其视兄弟之子也。祖父母之为之也,只合就本服降一等,恐不必视其父母之服,而为之增减也。”又问:“凡服,惟臣僚子姓之服,不报,其馀,则皆用往来相报之法。今服出继子期年者,正所以深抑之使同于旁亲之报服也。于子既同于旁亲之报,则于出继孙却用子姓不报之例,未知如何?”曰:“出继孙,为本生祖父母大功,祖父母若报服大功,则孙降其祖,而祖依本服,未知无碍否?〈丧服〉,《通典》,《家礼》,皆有降一等之文,所以不敢别为说。”

出继兄弟侄[编辑]

〈丧服〉记:为人后者,兄弟降一等,报。注: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疏:支子为大宗后,宗子尊重,恐本亲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开元礼》大功:姑姊妹在室者,报。

出嫁女为本宗服[编辑]

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丧服〉疏:为本亲,降一等。○《开元礼》:两女各出,不再降。

父母[编辑]

〈丧服〉不杖: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不贰斩者何?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疏: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至于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惟一无二也。按〈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为君,得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其事常。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

既嫁未行亦降服[编辑]

问:“今有男就成于女家,久而未归,若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朱子曰:“既嫁,则服自当降,既除,而归夫家耳。”

无夫与子者为其父母犹服期[编辑]

〈丧服〉不杖:女子子适人,无主者。报。疏:不绝于夫氏,故为父母犹期。○《问解》:问,“女之无夫与子者,似当为其父母,服其本服,而其舅姑在,则如何?”答,“《仪礼》疏云云,舅姑有无,不当言也。”

女嫁反为父母[编辑]

【本注】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丧服〉斩衰: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疏:父母丧,未小祥,而被夫遣归,值小祥,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已绝夫族,故其情,更隆于父母也。若父母丧,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故女遂止也。未练而反,则期者,为先有丧,而为夫所出,今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练而反遂之者,若还家,己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命反之,则犹遂三年乃除也。

祖父母[编辑]

【本注】正服不杖期。适人不降。○〈丧服〉不杖: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疏: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敢降也。○明斋曰:“女子于祖父母,不降者,注疏以为正统,不敢降也,于父母,则不贰斩,故不得不降也。”

曾祖父母[编辑]

【本注】正服齐衰五月。适人不降。○〈丧服〉疏衰:无受。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高祖父母[编辑]

【本注】正服齐衰三月。适人不降。○〈丧服〉疏:曾高同。详‘本宗服’章‘曾孙’条。

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大功: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姊妹。疏:女子十五以后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传: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兄弟之为父后者[编辑]

【本注】加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功’章‘为众昆弟’注:父在,则同,父殁,乃为父后者服期也。传: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注: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自绝于族类也。○〈檀弓〉疏: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为兄弟为诸侯大功。大夫士妻,有往来归宗,故为父后者期。

兄弟侄出继者[编辑]

《开元礼》小功:姑姊妹适人者,报。

姊妹既嫁相为服降不降之辨[编辑]

朱子曰:“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姊妹之身,却不降。故姨母重于舅也。”○杨氏曰:“不杖期,当添一条‘姊妹既嫁相为服。’”已上言不降。○朱子曰:“今考,女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惟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案】独见于此,指上条所引‘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姊妹’一段。○《备要》:按此条,《杨仪》为不杖期,而朱子亦曰,“姊妹于兄弟,既嫁则降服,而于姊妹,则未尝降。”但考《仪礼》〈丧服〉‘大功’章,女子子嫁者,为姑姊妹,又《家礼》,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据此,降一等,为大功,无疑。更详之。○葛庵曰:“姊妹既嫁,其服不降,杨氏所言,如此。朱子亦尝曰,‘姊妹之服,则未尝降。’浅陋于此,不敢有疑以为姊妹之服,虽嫁不降也。更考《仪礼》‘大功’章,始知朱子定论如此。乃知学不可不博也。”已上言降。○【案】〈丧服〉,适人无主者,姊妹报以不杖期,则有夫与子者,降为大功,又可知。

无夫与子者为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编辑]

【本注】正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姑姊妹适人,无主者,报。疏: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适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传疏不言嫁,而云适人者,若言适人,谓士也,若言嫁,乃嫁于大夫,于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下章‘适人无夫与子’及‘大功亲以下犹降’条互考。

兄弟妻[编辑]

【本注】义服小功。适人不降。○〈丧服〉小功:夫之姊妹,报。详‘妻为夫党服’章‘夫姑姊妹’条。

伯叔父母姑同[编辑]

〈丧服〉大功: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ㆍ叔父母ㆍ姑。

兄弟之子女同[编辑]

〈丧服〉大功:女子子适人者,为侄丈夫,妇人,报。注:为侄男女服同。传: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疏:侄之名,对姑生。若世叔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兄弟子之妇[编辑]

【本注】义服小功。适人不降。○〈丧服〉小功:夫之姑,报。详‘妻为夫党服’章‘夫姑姊妹’条。

从父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小功:从父姊妹。疏:从父姊妹出适,小功,报。○《会典》:兄弟小功,姊妹缌。【案】礼两女各出,不再降,而《会典》姊妹再降,恐误。

从父兄弟妻[编辑]

【案】【本注】,为夫之从父姊妹缌麻,适人不降。据此,则从父姊妹,为堂兄弟妻,似当报服缌麻。

从祖祖父母[编辑]

《开元礼》:缌。【案】〈丧服〉小功,从祖祖父母报,则出适降一等缌,在其中矣。

从祖祖姑[编辑]

《开元礼》:缌。【案】〈丧服〉缌麻,父之姑,虽据归孙,然两女各出不再降,则出嫁从孙女缌,无疑。

兄弟之孙女同[编辑]

《开元礼》:缌。【案】归孙,为父之姑缌,则姑报服缌,无疑。

从祖父母[编辑]

《图式》:缌。【案】〈丧服〉小功,从祖父母报,则出适降一等缌,可知。

从祖姑[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姑适人者。

从祖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姊妹适人者,报。

从父兄弟之子女同[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姑适人者,报。

本宗为出嫁女服[编辑]

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

[编辑]

〈丧服〉大功:女子子适人者。传:何以大功也?出也。注: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通典》:宋庾蔚之云,“正尊不报,服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案】庾氏以出嫁女比类于出继子,而有此论,然女适人降大功,礼有明文,不当有他议也。

适人无夫与子者[编辑]

【本注】正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姑ㆍ姊妹ㆍ女子子适人,无主者。传: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注: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疏: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后,无无主者。人所哀怜,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慜。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案】疏言侄与兄弟,不及姊妹,而姊妹在室,与兄弟同。若已嫁者,彼之无主,虽可怜,而己之出降,亦不可无必,两皆无主,然后不降矣。世叔父母,虽不言,言姑,则亦同在不降,可知。○《备要》:有女子者,恐不可以无子论。上章‘无夫与子者为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条互考。

大功亲以下犹降[编辑]

〈丧服〉疏:除侄与兄弟及父母之外,馀人,仍依出嫁之服。以其恩疏故也。○《通典》:东晋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群欲准经不降,庾亮曰,“此之无后,虽复可哀,不得以反服大功。”○宋庾蔚之曰:“经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

孙女[编辑]

〈丧服〉小功:孙适人者。疏: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

姊妹[编辑]

〈丧服〉大功:姊妹适人者。疏:本期,出降大功。○〈檀弓〉: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注:欲其一心于厚之者。

[编辑]

〈丧服〉大功:姑适人者。○退溪曰:“《仪礼》ㆍ《会典》ㆍ《大典》等,为出嫁姑大功,从姊妹小功,祖姑缌,皆降一等。〈家礼图〉则降二等,不知何也。”○《辑览》:当以《家礼》本文,皆降一等为正。

兄弟之女[编辑]

《图式》:大功。【案】〈丧服〉,妇人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大功,则其夫为昆弟之女适人者大功,可知。

从父姊妹[编辑]

〈丧服〉小功:从父姊妹。疏:在家大功,出适小功。○《丘仪》:缌。【案】《丘仪》出嫁女为本宗服图,堂姊妹小功。据此则此云缌字,误无疑。

从祖祖姑[编辑]

〈丧服〉缌麻:父之姑。注: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兄弟之孙女[编辑]

【案】〈丧服〉,为父之姑缌,则为兄弟之孙女,亦缌可知。

从祖姑[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姑适人者。

从父兄弟之女[编辑]

【案】〈丧服〉,为从祖姑缌,则为从父兄弟之女缌,可知。

从祖姊妹[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姊妹适人者。

童子为诸亲服[编辑]

当室童子与成人同[编辑]

〈丧服〉记:童子惟当室缌。注: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疏: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然不在‘缌’章者,但与族人为礼,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问丧〉:免者,不冠者之所服也。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通典》:蜀谯周曰,“童子当室者,免麻。十四以下,不堪麻,则否。”○宋庾蔚之曰:“当室与族人为礼者,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

不当室童子不备礼[编辑]

〈丧服〉传: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此庶童子。○不当室,则无缌服。○〈杂记〉:童子哭,不偯ㆍ不踊ㆍ不杖ㆍ不菲ㆍ不庐。注: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玉藻〉:童子无缌服,听事不麻。注:虽不服缌,犹免,深衣无麻,往给事也。疏:按〈问丧〉及郑注,皆以童子不当室,则无免,而此注云,‘犹免’者,谓未成服也。〈问丧〉云,不免者,据成服之后也,知有免深衣者。以经但云,无缌服。是但不著缌服耳,犹同初著深衣也,知免者。以〈问丧〉云,免者,不冠者之服。故知未成服童子,虽不当室,初著免也。○陈氏曰:“但往听主人使令之事,免而深衣不加绖也。”○《通典》:蜀谯周曰,“童子,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衰,不免不麻。”○晋刘智曰:“馀亲,八岁则制服。”

未八岁者犹制重服[编辑]

〈丧大记〉:子幼,则以衰抱之。○《通典》:吴徐整问,“童子,为父母,不杖ㆍ不庐ㆍ不菲,至重服,犹尚不备,今此六七岁童子,何以为姊殇服乎?”射慈曰,“六七岁,虽未为童,其姊死,宜著布深衣。”○晋刘智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衰抱之。”○宋庾蔚之曰:“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童子为长者递减报服之辨[编辑]

《问解》:问,“殇丧,皆降一等,殇于长者,丧亦递降否?愚伏曰,‘〈丧服〉记曰,童子,惟当室缌。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据此,则小功以上,则不当室者,皆服,非当室,则无服云者,本为缌服,不拘本宗与外亲。若祖父母兄弟诸父之丧,自是重服,不当论也。递减月数如报服,则恐不然。有知则有哀,有哀则有服,何可以己年之少而减其月数乎?’是说如何?”答,“凡服必相报,长者于童子丧,已递减其服,则童子于长者,亦递减以报之,明矣。据〈丧服〉记注疏,当室童子,虽服本宗而不服外亲之缌,不当室者,虽本宗,亦无缌,则小功以上,独不递减乎?惟祖父母曾祖父母,则依女虽适人不降之义,童子似亦不降也。更详之。”○南溪曰:“礼有上下尊卑之体,尊者,虽以童子减服,卑者,恐不当减长者之服。”【案】童子当室缌,及于最轻,则重者自如可知。不当室则无服,止于缌,则小功以上,不减又可知。谯周所谓童子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衰者,已明白说出矣。

三殇服[编辑]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丧服〉传: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注:此丈夫,为殇者服。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注:此妻为夫之亲服。

总论[编辑]

【本注】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父命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注: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疏:《家语》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以上,为有服之殇也。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未名,则不哭者,不以日易月,而初死,亦当有哭而已。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此惟据父母于子,不关馀亲。王肃ㆍ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以三日为制。○《开元礼》:以日易月,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

女同[编辑]

〈丧服〉大功:子女子子之长殇,九月。中殇。七月。○传注:子,关适庶。疏: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适。若成人,为之斩衰,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殇不成人,如谷物未熟。故同殇大功也。○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小功:女子子之下殇。【案】此但言女子子,而不言子。据其已言,而不言者,可知。○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庶子女子子之长殇。【案】此不言中殇,中从上。下殇又降为缌。○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注:君之庶子。○《开元礼》小功:子女子子之下殇。

嫡孙[编辑]

〈丧服〉大功:适孙之长殇中殇。○小功:适孙之下殇。○问:“子之殇,不分嫡众,至孙曾,始分之何欤?”明斋曰:“子之嫡众服,皆期,故殇无所分,孙以下,嫡与众异服,故殇亦分之耶?未敢质言。”【案】殇服,无过大功,而众子为殇,当为大功,则嫡子之殇,虽欲加之,而不可得也。至庶孙之殇,降为小功,则自有大功,可加适孙一等耳。明斋说未详。

众孙女同[编辑]

〈丧服〉小功: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疏:不言中殇,中从上。○缌麻:庶孙之中殇。注: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

嫡曾玄孙[编辑]

《开元礼》大功:嫡曾孙嫡玄孙长殇中殇。【案】〈丧服〉有嫡孙之殇,而不言嫡曾玄孙。《开元礼》大功,只言嫡曾玄孙之长殇中殇,而小功无下殇。盖据其已言,而不言者可知。

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大功:昆弟之长殇中殇。○姊妹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小功:昆弟之下殇。○姊妹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大夫公之昆弟ㆍ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姊妹之长殇。【案】不言中殇,中从上。

本生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小功: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传: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案】大功亲以上不见者,皆以此例,推之。○《开元礼》小功: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缌麻。为中殇下殇。【案】大功之殇,中从上,此中从下,恐误。

夫之姊妹[编辑]

〈丧服〉缌麻:夫之姊妹之长殇。【案】不言中殇,中从下。○问:“夫兄弟,古礼无服,今服小功,则为其长殇,当服缌耶?”明斋曰:“嫂叔,今既有服,则长殇,降一等,亦然。”

叔父姑同[编辑]

〈丧服〉大功:叔父之长殇中殇。○姑之长殇中殇。○小功:叔父之下殇。○为姑之下殇。○大夫公之昆弟ㆍ大夫之子,为其姑之长殇。【案】不言中殇,中从上。

本生姑[编辑]

《开元礼》小功:为人后者,为其姑之长殇。缌麻。姑中殇下殇。【案】大功之殇,中从上,本生姑中殇,宜在小功。

夫之叔父[编辑]

〈丧服〉小功:为夫之叔父之长殇。注:不言中殇,中从下。○缌麻: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夫之姑[编辑]

〈丧服〉缌麻:夫之姑之长殇。

兄弟之子女同[编辑]

〈丧服〉大功:子ㆍ女子子之长殇中殇。疏:兄弟之子犹子。○夫之昆弟之子ㆍ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小功:昆弟之子ㆍ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ㆍ女子子之下殇。

出嫁姑为侄女同[编辑]

〈丧服〉小功:为侄丈夫ㆍ妇人之长殇。疏:不言中殇,中从上。○【案】此妇人矣,而为本亲,同丈夫。故中从上。○缌麻:侄之下殇。○《开元礼》小功:为侄之长殇。缌麻:中殇。【案】中殇之降,在缌麻,非中从上之例。又下殇无服,其误无疑。

从父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小功:从父昆弟之长殇。传:大功之殇,中从上。○缌麻:从父昆弟之下殇。○《开元礼》小功:为从父兄弟姊妹之长殇。缌麻:中殇下殇。【案】此中从下,亦误。

本生从父兄弟姊妹同[编辑]

《开元礼》缌麻:为人后者,为从父兄弟之长殇。【案】《开元礼》此条,在‘义服’条,则似指所后从父兄弟,而所后之服同于本宗,必无降在缌麻之理。恐是本入‘降服’条,而误脱在下。故今移入‘本生从父兄弟’条。

兄弟之孙女同[编辑]

〈丧服〉缌麻:昆弟之孙之长殇。【案】不言中殇,中从下。

从祖祖父姑同[编辑]

《备要》:从祖祖父长殇,礼虽不言,亦当服缌。

从祖父姑同[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父之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开元礼》缌麻:为从祖叔父ㆍ从祖姑之长殇。

从父兄弟之子女同[编辑]

〈丧服〉缌麻: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案】不言中殇,中从下。

从祖兄弟姊妹同[编辑]

〈丧服〉缌麻:从祖昆弟之长殇。注:不见中殇,中从下。○《开元礼》缌麻:为从祖兄弟姊妹之长殇。

从母[编辑]

〈丧服〉缌麻:从母之长殇报。

[编辑]

《开元礼》缌麻:为舅之长殇。

宗子殇[编辑]

见‘宗服’章。

妾庶服[编辑]

退溪曰:“为庶之服,人多疑问。窃恐古人,嫡庶之分,虽严,而骨肉之恩,无异。故其制服,无所差别欤?”○柏潭曰:“古礼无分别等杀之文。礼缘人情,正当如此。今亦依而行之,其废者,世俗之见也。”【案】〈丧服〉不杖,众子注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也。《通典》曰,庶母之子,即是己之昆弟,为之不杖齐衰。嫡庶服无所差别。盖如此,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妾为君[编辑]

【本注】义服斩衰三年。○〈丧服〉斩衰:妾为君。传:君,至尊也。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虽士亦然。

君为妾[编辑]

〈丧服〉缌麻:贵妾。注:贵妾,侄娣也。士妾贱,有子,则缌,无子已。○〈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则已。○杨氏曰:“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缌。”○问:“大夫于贱妾,士于无子之妾,并无服。然年久,专家,则据同爨之文,似有用缌之义。”明斋曰:“此等处礼制明,有定分,同爨之文,不可用。”

妾为女君[编辑]

【本注】义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妾为女君。传: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注:女君,君适妻也。○【案】今服舅姑三年,妾为女君,恐亦当加服如其姑也。

妾服女君之党[编辑]

〈杂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注:妾于女君之亲,若其亲然。疏:妾为女君之党,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小记〉疏:四徒之中,一徒,所从虽亡,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通典》:晋荀讷曰,“礼妾从服女君之党如女君。此则同于近臣君服斯服。不与服君母党同也。”君服斯服,见〈国恤〉篇‘服制’条。○问:“妾服女君之党,若从如其亲之说,则将自女君之父母兄弟,至于缌小功之亲,一从女君之所为乎?似无是理。若依妾之事女君,如妇之事舅姑之文,则当从妇服姑党之服。但妇服,则是从夫也,妾服则是从女君也,义似不同。若从妾子服嫡母党之服,则情文俱似惬当,而在礼无文,未知如何而可。”南溪曰:“礼有古今之异,《仪礼》古也,《家礼》今也。义或相取,而文当各从,不然窒矣。盖若一从古礼,则妾为女君党之服,揆之人情,虽似隔远,宜无不服。今《家礼》服制于妾服,只著为君为女君及为君之长子众子而已。《辑览》及《备要》妾服图,亦仍之,更无为女君党服之语。皇明我朝两制,亦无之,如欲于此从《仪礼》,而为女君党之服,则不惟人情为未安,未知于从时制之义,其无所背否也。”

女君为妾无服[编辑]

〈丧服〉传注: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疏: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嫡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

两妾相为服[编辑]

《通典》:晋秘书监谢靖问,“两妾相为服否?”徐邈答云,“礼无两妾相为服之文。然妾有从服之制,士妾有子,则为之服缌也,妾可得从服缌麻。又有同室之恩,则有缌服义也。”

妾为君之父母[编辑]

〈丧服〉传: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愚伏曰:“《仪礼》妇服舅姑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则亦期年矣。今为舅姑服斩齐,则妾当得与女君同,而《仪节》妾为夫党图,为舅姑期年,是仍以《仪礼》旧文为据。今虽服三年,犹为从《仪礼》与女君同之文,而不为义起也。”

承重者之妾为君之祖父母[编辑]

南溪曰:“承重人之妻,固与其夫共承祭祀。然其承重之义,则在夫,不在于妻。透此一关之后,依本分从夫服而已。安有其妾,为夫承重祖,不服三年之理哉?”

妾为君之长子[编辑]

【本注】义服齐衰三年。○〈丧服〉疏衰三年记:妾为君之长子。○〈小记〉: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注: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疏: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之长子三年。○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注:女君犹为子期,妾义绝无服。疏:从而出,谓侄娣也。○密庵曰:“今妾于君之长子,无论继祖祢与否,皆服三年。然君与女君,既皆继祖祢,方为长子三年,则妾之为之也,不当过于女君之为之也。”

妾为君之众子[编辑]

【本注】义服不杖期。○〈丧服〉大功: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注: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小功: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注: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女子子在室大功,嫁于大夫,亦大功。疏:出降小功,嫁于大夫大功者,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君为妾子[编辑]

见‘本宗服’章‘众子’条。

庶子为后父不服三年[编辑]

见‘本宗服’章。

女君为妾子[编辑]

〈丧服〉传注:女君与君一体,惟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案】此论,大夫之妻,与君一体,尊降众子及妾子,大功之事。若士之妻,亦与君同,为妾子期,与众子同也。

为子之妾[编辑]

明斋曰:“为子妾当无服。”

为庶子之妻[编辑]

【案】妾子服,与众子同,则妾子妻服,又与众子妇同,可知。

妾为其子[编辑]

【本注】正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公妾ㆍ大夫之妾,为其子。传: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疏:大夫降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妾贱,君不厌,故自为其子服期也。

妾为他妾之子[编辑]

《通典》:魏王肃云,“大夫之妾,为他妾之子,大功九月。”○问:“庶母于他妾之子,当服缌否?”尤庵曰:“当以君之众子服,服之矣。”

妾为其父母[编辑]

【本注】降服不杖期。○〈丧服〉不杖: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注: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妾为其私亲[编辑]

【本注】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图式》:记云,‘妾为其私兄弟,如邦人。’然则其服与女子子适人者同。○《疑礼问答》:问,“《家礼》,‘妾为其私亲如众人。’此谓服之如常,而不降欤?抑谓服之如出嫁女,降服之礼欤?”曰,“此条,炭翁尝云,‘杨氏注,以为其服与女子子适人者同,恐未然。若然,则何缘独于‘期服’条,忽称妾为其父母云耶?吾则以为妾则婢也臣也。臣岂压于君,以降其私服耶?如众人云者,只依他服之,而独于父母降者,不敢衰绖三年于尊前,如今人他奴婢,不丧三年之义也。’此说恐是。”【案】〈丧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ㆍ叔父母ㆍ姑姊妹。”马融,旧读以未嫁者以上,为妾为君之党服,以世父母以下,为妾自服其私亲。而注疏则以庶子以上,为妾服君之党,女子子以下,为女服其私亲。朱子初以未见妾为己之私亲,本当服期者,合著何服,而谓旧读不误,后因问大夫之妾,先生批云,‘今考女子适人者,伯叔父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盖以妾为私亲,本当服期者,合著何服,即此可见故也。然则《图式》所谓‘其服与女子子适人者同’,恐得朱子本意。

庶母[编辑]

【本注】为庶母,义服缌麻。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丧服〉缌麻:士为庶母。疏:大夫以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服者,惟士而已。故言士。传: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疏:以其降故也。○《通典》:宋雷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惟服侄娣。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所服者,侄娣之庶母。”○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谓庶母。死而为之服缌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系。然其为礼之隆杀,则又当听从尊长之命,非子所得而专也。”○退溪答琴闻远曰:“父妾代主母,干家事者,加厚云,今尊公侍人,虽无子,乃代干之人,宜服缌为可也。尝思古礼所以辨有子无子而服者,古之卿大夫妾御颇多,凡婢皆妾之类也。不可泛指父妾,而皆服缌。故以有子服缌,为文。其实当观情义轻重而处之。故又有禀父命行服之言。须以此等事理量处为当。”○《问解》:庶母虽无子,若同居,则以同爨服缌,有养育之恩,则服以小功,亦无妨。

嫡子为庶母慈己者服[编辑]

【本注】为庶母慈己者,义服小功。谓庶母之乳养己者。○〈丧服〉小功: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注: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疏:君子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士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其子,无三母。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传: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注: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殁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疏:云父在者,以其言子继于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馀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己之义。故知父在也。云父殁则不服者,以其无馀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如士礼。○【案】疏意似谓三母乃大夫公子之礼,及其既没则还同士礼也。故其解父殁不服之义,曰,“以其无馀尊。”言不得用大夫礼服慈母也。然为慈母服者,非为以大夫子也,以其慈己也。注所谓父殁则不服者,恐亦指父后者言,疏说恐未然。又案〈丧服〉,只言君子子为庶母慈己,不言祖庶母慈己者。然他妾之子,为祖庶母慈己者,服同于庶母慈己者,亦三年,则君子子之为祖庶母慈己者,亦同庶母慈己者,服小功,可知。

男为人后女适人为庶母[编辑]

【案】〈丧服〉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尊降也。既有尊降,则有出降,可知。

两妾之子相为庶母服[编辑]

《通典》:晋徐邈云,“两妾之子,宜相为庶母缌。”○问:“两妾皆有子女,一妾死,一妾之子,当服缌否?”顾斋曰:“礼小妾之子其服,如丧慈母之服云,慈母之服小功,则当依此行之。”【案】〈丧服〉传疏,“妾子,为父之妾慈己,不命为母子,加服小功。”据此,则父妾之不慈己者,本服缌,可知。

嫡子妇为夫之庶母[编辑]

同春曰:“礼为父妾之有子者缌麻,庶母慈己者小功,其妻则未闻有服。若同居情重者,或可为同爨服耳,其夫虽死,恐无异。”

为庶昆弟[编辑]

《通典》:庶母之子,即是己之昆弟,为之,不杖齐衰。

嫡孙为庶祖母[编辑]

明斋曰:“庶祖母既同居,则似当推同爨制。”○密庵曰:“礼为父妾之有子者缌,为祖庶母,推不去。然养育恩深,义不忍不服,则或可依同爨服缌耶。”

嫡孙为庶祖母慈己者[编辑]

见上‘嫡子为庶母慈己者服’条。

妾子为庶祖母[编辑]

【案】妾子为父之庶母服,礼亦无文。可比嫡孙为庶祖母耶?

妾子为庶祖母慈己者[编辑]

见‘八母服’章,‘慈母’条。

为伯叔父之妾[编辑]

葛庵曰:“伯叔父之妻,则与伯叔父,齐体,故兄弟之子,无论嫡子庶子,皆服不杖期。若伯叔父之妾,则不得与伯叔父齐体,故无论嫡子庶子,皆无服。”

为庶叔父之妻[编辑]

退溪曰:“孽三寸叔母服,于礼不别言。孽属之服,降等之制,未详何意,妄行短服,追补日数,恐愈于遂不服也。”

嫡母[编辑]

见‘八母服’章。

嫡母党服[编辑]

见‘八母服’章。

为母之君母[编辑]

见‘八母服’章。

庶子为其母[编辑]

【本注】正服齐衰三年。○〈丧服〉传注: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士庶子为母,皆如众人。疏:士庶子为母如众人,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下条及‘庶子为父后’条参考。

庶子父在为其母[编辑]

〈丧服〉大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注:谓妾子也。疏:公子父在为母,在五服之外,父卒服大功。大夫之庶子,父卒为母,得伸其本服,今但大功,故知父在明妾子自为己母也。○记:公子为其母,练冠ㆍ麻ㆍ麻衣縓缘。既葬除之。注:麻者,缌麻之绖带也。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疏: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之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不制衰裳,为深衣,不与丧服同也。诸侯绝期,公子不合为母服。不夺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缘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缘练之受饰,虽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传: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服问〉: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注:舅不厌妇。疏:诸侯妾子,为母练冠,诸侯殁,得为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殁,为之期。其夫练冠是轻也,妻为期,是重也。○《通典》:晋徐邈曰,“汉魏以来,通用士礼,庶子父在,为所生周,心丧三年。”

嫡母在为其母不降[编辑]

《通典》:晋胡澹,所生母丧,嫡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嫡母虽贵,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问:“妾子,嫡母虽在,而为所生母服本服欤?”明斋曰:“当服本服。嫡母无厌降之文。”

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禫[编辑]

见‘禫’章。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降服[编辑]

【本注】降服缌麻。○〈丧服〉缌麻: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疏:此为无冢嫡。惟有妾子,父死承后,为其母缌也。传: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疏:私亲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既云不敢服,而又服缌何也?有死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得祭。故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大夫士之庶子,承后皆缌。○《开元礼》:若无嫡母,及嫡母卒,则申。《宋制》同。○《问解》:承后之义既重,《仪礼》为其母缌,更无无嫡母则申之文,《宋制》虽本于《开元礼》,恐不可从也。○南溪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为宗庙祭不可废也。今若服母三年,则谁当主祀乎?此沙溪之意也。”○《通典》:晋太常车嗣上言,“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麻三月,自顷公侯卿士庶子为后,为其庶母同之于嫡。《礼记》云,‘为父后者,为其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求之情礼,失莫大焉。”○《宋制》:解官,申心丧。○问:“妾子承重者,为其母降服缌,而其居丧诸节,以丧人自处,出入时著蔽阳子布直领,如出后服色,无妨否?”明斋曰:“虽云缌服,岂可与凡缌同。葬前则当以丧人自处,出入服色,如来示,是矣。”

庶子虽将承重而父在则为其母服本服[编辑]

问:“妾子之将承重者,父在为其母,当降服缌否?”明斋曰:“《仪礼》〈丧服〉缌麻,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疏曰,‘此谓无冢嫡,惟有妾子。父死,妾子承后,为其母缌也。’以此观之,则庶子父死,承重而后,为其母缌。若父在,则只当为父在母丧之杖期而已。女子之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还服不杖期,而父在,则同众昆弟,此亦当参照。

未娶死者庶子承重为其母亦降服[编辑]

问:“人未娶而死,有贱妾子承重,而其母死,或谓子既承重,则不可无妣,宜服本服?”明斋曰:“服缌是矣。”

庶子之长者为父后则次庶子主所生母丧[编辑]

《问解续》:长庶子,为父后,则不可主母之丧。虽贱人,不可无主祀,则次庶子,以三年服,主其丧,而奉其祭。‘承重庶子以其第二子主母丧服’条参考。

承重庶子之妻为其姑[编辑]

《通典》:晋贺循云,“庶子为父后,为其母缌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礼。”虞喜曰,“庶子为父后,上继祖祢,此则厌于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为所生服止缌麻。其妇当依公子之妻,尽礼皇姑。从轻服重,不系于夫。”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衰周。按礼有从轻而服重,公子为所厌,故不得伸。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驳曰,“公子不继祖祢,故妻得伸,后夫人致齐而会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亦当缌也。”

庶子为妻[编辑]

〈丧服〉大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妻。传疏:公之庶昆弟,父在,为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大夫之子,父在,厌于大夫,降一等,若卒,则得伸也。○【案】士之庶子,父在,为妻亦伸。○记:公子为其妻,縓冠ㆍ葛绖带ㆍ麻衣縓缘。既葬除之。注:公子,君之庶子也。为妻,縓冠ㆍ葛绖带,妻轻。疏:以縓冠,对母用练冠,以葛绖带,对母用麻,皆是轻也。

庶子为妻之嫡母[编辑]

见‘外亲服’章。

庶子之子为父之所生母及祖曾祖之所生母[编辑]

【本注】庶子之子,为父之母,正服不杖期。○问:“〈丧服〉经文,只言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而不言不为父后者,为其母三年,又不言妾祖母ㆍ妾曾高祖母之服,无乃包于经文本服,而不别言之耶?女虽适人,为祖父母不降,庶孙女之适人者,为所生祖母,亦不降耶?抑为嫡祖母服期,不降,则为妾祖母,屈而不伸耶?然妾母与嫡母同服三年,而俱包于‘父卒为母’条,则妾祖母嫡祖母,亦似无异,如何?”明斋曰:“所论恐然。妾子,既服嫡母,又服所生母,则至于祖曾高祖母,何独不然?恐无可疑。”

庶子之子父殁为父之所生母[编辑]

《通典》:晋王冀曰,“庶祖母服,经无文,然亦无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谓自应服。按《礼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此谓二妾无子,父命子为之后,或子或孙,惟其班第,既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由此言之,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者,犹为之服,况亲己之孙,而可不服耶?制服为允。”○宋庾蔚之曰:“父不承重,己得为庶祖母一周。庶无传祭,故不三年也。”○《图式》:本朝宝元二年,三司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春县大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伏乞申诏有司。捡详条制,庶知遵守。”礼官言,“薛绅系为庶孙,不为祖后,合申三年之制,太常礼院与御史台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庶祖母。耀卿既亡,绅受重,当服之也。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南溪曰:“薛绅事,只是绅受重于耀卿,非耀卿受重于其所生母,则恐难据而为礼。”○问:“庶子之子,不为祖后,则为父之母,代服三年否?”尤庵曰:“妾子之子,无所承之统,只当服本服。”○问:“妾孙,父殁后,遭妾祖母丧,或云,‘妾母,无可传之重,当服本服。’或云,‘既奉其祀,不可无承重之服。’两说孰是?”明斋曰:“慎斋答人书,有曰,‘丧虽微贱,不可无主,似当服承重之服云’,而先人之意,则尝以为宗子宗孙,方有承重之服。若妾子孙,则于其父祖为支子,不当独于其妾母为宗也。不得为宗,则无承重之义,妾孙,为其所生祖母,只当服祖母期服而已。诸丈,亦皆以先人之言为是矣。”○问:“沙溪曰,‘妾母,不世祭,元无承重之义。’按窦文卿问,‘记曰,妾母不世祭,又曰,妾祔于妾祖姑,既不世祭,至后日子孙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者耶?’朱夫子答曰,‘未详。’朱子既曰,‘未详。’则世祭与否,不可只据不世祭之文,而遽尔为定也。妾母当世祭,则妾孙为祖母后者,不当服承重之服耶?然有妣无考之闰位,传重于后孙,亦无古礼之可据。依程朱之论,只世祭,而至于传重,则不敢举论耶?幸乞批教。”曰:“不世祭者,指宗子之祭庶母者而言,此则古礼也。妾子祭其母,则当世祭,此则今礼也。恐不必合为一说也。宗子祭庶母,则其丧亦宗子主之,妾之子,安有承重之义。此则沙溪之意也。宗子主丧,而其孙又为三年丧,则一家之内,既有承父之重者,又有承母之重者,恐无是义。此前日诸先生,皆以妾孙无承重为说者也。”【案】此谓不敢承重,则当矣,而谓不得服三年,则恐有商量。似当比例于祖庶母三年如王冀所云,是乃所谓以恩制者也。与受重传统之义,自不同当,更详之。

承重庶子之子为父之所生母[编辑]

【本注】庶子之子,为祖后,则不服。○《通典》:宋庾蔚之曰,“父若承祖后,则己不得服庶祖母也。”○《问解》:问,“妾孙,为祖后,则为其父所生母,虽无服,然亦应服承重三年者也。似当依妾子,为母缌,而心丧之例,为心丧三年,如何?”答,“妾母不世祭,则元无承重之义。应服三年云者,不然矣。然虽无服,岂可遽同于平常之人乎?依诸孙期服之制,而若心丧者,可也。”○南溪曰:“妾子,其父承重,而父亡子代,则无服,而心丧期,可也。”○葛庵曰:“庶子之为父后者,为其母降服缌,则庶孙之为祖后者,为其所生祖母无服,可知。”

承重庶子以其第二子主母丧服[编辑]

《问解续》:丧虽微贱,不可无主,其父虽存,既非主人,第二子,似当服承重之服。【案】此当依祖庶母服三年,而庶母无可传之重,恐未可谓之承重也。

庶子之子出后为本生父之母[编辑]

《通典》:晋刘氏问曰,“弟子,遭所生母艰,弟子有儿出后伯父承嫡,当心丧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礼无正条。往年,临川王,服大妃已为成制,今出后承嫡者,当依为人后,降本亲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谓:“庶子为父后,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废祭故也。己出伯父,即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庶子为父后为其外祖父母[编辑]

见‘外亲服’章。

承重庶子不改外祖[编辑]

问:“庶子承重者,外祖书以其母之父为宜,而或云,‘既承嫡,则当以嫡母之父为外祖。’是否?”明斋曰:“〈小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昔市南引此文,以为承重妾子,不当改外祖之证矣。”

外亲服[编辑]

〈丧服〉疏:异姓无出入降。○〈服问〉注:虽外亲,亦无二统。

外祖父母[编辑]

【本注】正服小功。○〈丧服〉小功:为外祖父母。传: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疏:外亲之服,不过缌,今乃小功,以尊加。○传: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若子。疏:死者妻之父母,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问解续》:问,“为人后者,所后父有前后妻,则以前妻之父书外祖,而服则两服之耶?前妻死后,己为后,则以后妻之父书外祖耶?”答,“前后妻,必有养己者,当以养己者之父为外祖也。两服则未可知也。”○明斋曰:“为后于前后妻皆殁之后,则恐当以前母之父为外祖,若在后母三年内,则与所事无异,当以后母之父为外祖。”

出外祖母[编辑]

《问解》:妻出母,有服,则出外祖母有服,明矣。

外继祖母[编辑]

问:“外继祖母ㆍ继外姑之服,或以国典不载,不服,苟如是,则曾祖伯叔父以下诸旁亲妻,皆只服其初,而不服其继乎?”退溪曰:“此说甚善。能说出礼意,有补世教。”

所后外祖之丧在入后前[编辑]

南溪曰:“外祖亡在前而入继,告祠在后者,恐不可直以诸亲闻讣稍后之例,追成其服。盖其亡时,与己未及成亲故也。其随外祖之丧,或用素服似宜。”

本生外祖父母[编辑]

《开元礼》缌麻:为人后者,为外祖父母。○《问解》:为人后者,所生母党降一等为是。郑氏曰,“虽外亲,无二统。”既为所后母党服,又为生母党服,则是二统也。

庶子为父后为其外祖父母[编辑]

【本注】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之父母ㆍ兄弟ㆍ姊妹,无服。○〈丧服〉记: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ㆍ从母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疏: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尤庵曰:“妾子为君母之党服,只是从服,宁有因此,而不服其外亲之理乎?惟承重者,不敢服。”

母出则为继母党服[编辑]

【本注】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ㆍ兄弟ㆍ姊妹,义服小功。○〈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注:虽外亲,亦无二统。○吴氏曰:“母出,谓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己母义绝。子虽不绝母服,而母党之恩绝矣。故加服继母之党,与己母之党同也。母死,谓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庙,是父之初配,虽有继母,而子仍服死母之党。”○《通典》:晋虞喜曰,“纵有十继母,当服次其母者之党也。”○问:“其母未出之前,虽已服其外亲,又当服继母之亲,而外亲无二统之说,亦不可论耶?”南溪曰:“母未出之前,为母党服者,恐不宜复论于母出之后,为二统也。”

亲母无党不服继母党[编辑]

《通典》:后汉赵商问,“礼母亡,则服其党,不服继母党,以外氏不可二也。若母党先灭亡无亲,己所未服,服继母党否?”郑玄答曰,“此所问权也,非礼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无亲党,何所服耶?权者由心。”○宋庾蔚之谓:“母亡,礼应服其母之党,不服继母之党。不可以母党先已灭亡,而服继母之党,若服继母之党,则乱于己母之出也。”

[编辑]

【本注】正服小功。○〈丧服〉缌麻:舅。传:何以缌?从服也。注:从于母,而服之。○传:为所后者妻之昆弟若子。○《通典》:魏高堂崇云,“圣人制礼,外亲正服,不过缌麻,异内外也。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皆小功。外舅缌服而已。”○唐魏徵等议曰:“舅为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族,求之母族,姨不与焉。考之经文,舅诚为重。故周王命齐,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求实,逐末弃本,盖古人或有未达。谨按舅服缌麻,请与从母同小功。”制可。○朱子曰:“以理论,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自合同为缌麻。征加舅之服,以同姨,则为失耳。”

舅母[编辑]

《通典》:开元二十三年制曰,“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缌麻。”○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朱子曰:“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辑览》:舅之妻,古礼推不去,《开元礼》及国制,皆缌,从厚,恐不妨。【案】开元中,虽有此制,而礼中不见,此云《开元礼》缌,似因制令而言。

从母[编辑]

【本注】正服小功。○〈丧服〉小功:从母。注:从母,母之姊妹。疏: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于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传: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通典》:晋袁准论曰,“舅何故三月,从母何故小功?”曰,“母取其爱,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朱子曰:“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传但言从母以名加也,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为审重,然后王有作,因时制宜,变而通之,恐亦未为过也。”

舅之子[编辑]

【本注】正服缌麻。○〈丧服〉缌麻:舅之子。注:内兄弟。疏: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为所后者妻之昆弟之子,若子。疏:于为后者,为内兄弟。○问:“礼于姨兄弟,则并举姊妹,而独于内兄弟,则否,内外姊妹无服耶?”南溪曰:“《家礼》从母兄弟之下,别著姊妹字,图又改作两姨兄弟姊妹,《备要》图仍之,而《仪礼》〈丧服〉只曰,‘从母昆弟’曰‘姑之子ㆍ舅之子’,一无‘姊妹’字,而注疏外亲虽适人不降云者,实包姊妹在其中,无可疑。”○先师曰:“《家礼》于姨兄弟,并称姊妹,而于内兄弟,则不言。故近世有无服之说。然《仪礼》但称舅之子ㆍ姑之子ㆍ从母之子。古者,男女并称子,言兄弟,而姊妹通在其中。”【案】《通典》〈五服制度〉‘缌麻’条,‘为姑之子’注曰,“外兄弟姊妹。”‘为舅之子’注曰,“内兄弟姊妹。”古人已如是备言之矣。

从母之子[编辑]

【本注】为从母兄弟姊妹,正服缌麻。○〈丧服〉缌麻:从母昆弟。

从母被出为从母兄弟[编辑]

《通典》:晋王恺与褚粲,两姨兄弟,王恺母被出后,恺亡,粲疑于服,车胤曰,“王不服出母之党,褚无服王之礼。”博士宋涛之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报为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绝于外族,褚之从母在王之室,停庾之家,王恺母更嫁庾氏。同曰从母。褚既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宋庾蔚之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盖是厌降所致。岂得与义绝者同乎?从母在王及在庾,诚无以异。但在庾,则绝王。故不得从亲者,而服王也。

姑之子[编辑]

【本注】正服缌麻。○〈丧服〉缌麻:姑之子。注:外兄弟。疏: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

从母为姊妹之子[编辑]

〈丧服〉小功:从母,丈夫妇人,报。疏: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

甥女同[编辑]

【本注】正服小功。○〈丧服〉缌麻:甥。注:姊妹之子。○《通典》:唐贞观年中,入座奏,“今舅服同姨五月,而舅报于甥,犹服三月。谨按旁尊之服无不报。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缌麻,舅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今请修改律疏,舅报甥,亦小功。”制可。

姨侄妇[编辑]

【本注】义服缌麻。○《开元礼》:夫之从母报。

甥妻[编辑]

【本注】义服缌麻。○《开元礼》:夫之舅,报。‘妻为夫党服’章‘夫从母及舅’条参考。

外孙外孙女同[编辑]

【本注】正服缌麻。○〈丧服〉缌麻:外孙。注:女子子之子。疏:以女出外适而生,故云外孙。

外孙妇[编辑]

【本注】义服缌麻。○〈丧服〉:夫之诸祖父母,报。注:诸祖父者,夫之外祖父母。

本生母党为出继外孙[编辑]

长源问:“为本生母党服,《仪礼》无明文,至《开元礼》,始据郑氏外亲无二统之说,而为降一等之制,此则然矣,而本生母党,为出继孙服,合有商量。盖外孙,则有二统之嫌,故为本生母党,不得己降一等,而其外党,则无此嫌,恐当依异姓,无出入降之说,及子虽不服外祖,外祖犹为服之说,此指出妻之子而言。然为人后者,似可旁照。而服本服,未知如何?九思翁尝从是说,未知门下之论,复何如也。”先师曰:“来谕说,得有意义,引得有援据,恐外此不得有异议也。”○又问:“舅从母及内外兄弟,亦当依类于外祖父母,而服本服欤?抑或自依相报之例,而递降一等否?”曰:“彼虽厌屈而不得伸,而吾之为亲懿则无变也。外祖父母既服本服,则馀亲恐无递降之义。”

出嫁女为外党[编辑]

〈丧服〉小功:从母,丈夫ㆍ妇人,报。疏:丈夫ㆍ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是皆成人长大为号也。〈大传〉疏:女在室为入,适人为出。○【案】观此,则外党皆然,可知。

妻父母[编辑]

【本注】义服缌麻。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丧服〉缌麻:妻之父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注: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服问〉: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注:凡公子,压于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

妻亡而别娶同[编辑]

《通典》:晋荀讷曰,“妻党不二服,礼所不载。母党有出有继,情事不同。谓前妻虽卒,终当同穴,今妻配己,理无异前,不以存亡为异也。且礼无其文,当俱有服也。或以为同于徒从,妻殁则不从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于徒从君母之党耶?○宋庾蔚之谓:“夫妻一体之亲,而谓妻之父母徒从,失之甚矣。或疑外氏无二统,则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为母之两三,亲假不同,妻之三四,于己犹一,非其例也。”○问:“今俗妻亡无子,则称以义绝,而不缌何欤?”明斋曰:“义绝云者,俗也。其义则前后同,何论子之有无耶?”○先师曰:“妻父母,为九族之二,岂以妻之存亡,而有无其服哉?今人以妻亡无子谓义绝,只是俗语,非礼之本意也。”

妻继母嫡母[编辑]

《问解》:问,“妻嫡母之服,当如何?”答,“妻嫡母继母之服,于礼无之。然其妻,既服丧,则其夫无服,似未安。‘外继祖母’条参考。

婿[编辑]

【本注】义服缌麻。○〈丧服〉缌麻: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