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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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命令
1992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与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相冲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所有检查站(卡)从6月16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需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动检查,不得拦截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志。无上述证件、标志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尊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六、本命令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命令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广州3350244;监督专用信箱号码:广州318信箱)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命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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