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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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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3年5月10日至今
(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6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存,是指革命遗址以及可移动革命实物。

革命遗址依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范围确定。

可移动革命实物是指近代以来,革命历史事件、人物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在移动中改变其原来形态的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档案的革命遗存,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革命遗存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革命遗存属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负责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革命遗存属于历史建筑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负责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可移动革命实物由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线索、捐赠、资助、认养领养、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存的调查认定、修缮修复、史料征集、场馆建设、陈列展览等保护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组织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相互关联革命遗存的保护利用协同合作,联合开展革命遗存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

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档案文献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与革命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收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存相关资料,挖掘展示革命遗存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可以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共建协同研究平台,联合攻关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相关的重大课题。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共同组建革命遗存专家库,在革命遗存调查工作中开展针对本市革命历史事件、人物和革命文化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本市革命遗址的调查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并将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审查初步调查结果,并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将革命遗址调查结果上报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开展专项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依法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革命遗址调查工作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相关人员居住地以及该革命遗址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有关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将革命遗址列入保护名录的,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会同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做好革命遗址现场踏勘、现状拍照、录像及文字记录工作,有关情况应当随同初步调查结果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样式设置保护标识,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且无法修复的,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说明标识牌予以纪念。

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革命遗址标识,发现标识破损、遗失等情况的,及时修复、更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革命遗址的类别、保存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的情况等因素,编制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馆藏可移动革命实物的调查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进行:

(一)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涉及革命历史文化内容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非烈士纪念设施性质的陈列展览场馆等单位的藏品;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烈士纪念设施性质陈列展览场馆的藏品。

已经登记公布的可移动革命文物直接列入可移动革命实物保护名单。

区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初步调查工作,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拟定本行政区域馆藏可移动革命实物保护名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分别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名单,统一或者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国有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可移动革命实物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安全。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可移动革命实物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有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可以请求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给予帮助。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指导或者协商委托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的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单位加强对可移动革命实物的征集、收购和研究。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革命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的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收藏单位。国有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六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日常监测,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网络、卫星遥感监测系统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革命遗址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革命遗存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市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革命遗存严重损坏的情形,指导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制定革命遗存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遗存严重损坏的,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按照革命遗存保护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和应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革命遗址保护检查,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革命遗址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运用信息技术对革命遗存相关的文字史料、实物史料和口述史料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实现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利用手机应用软件、网上纪念馆等现代传播形式,在线推广和宣传展示革命遗存。

市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可以与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协商,利用数字化虚拟修复、重建等技术手段,对革命遗存进行数字化保护。

第二十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开展体验式、全景式、立体式等形式多样的展览活动,推动展览展示方式的融合创新。

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革命事件纪念日、红色文化宣传月增加讲解员提供讲解服务的频次,满足公众参观需求。

第二十一条 每年七月为广州红色文化宣传月。市、区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在宣传月期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革命文化专题报道、主题论坛、专题片展播等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在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革命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弘扬革命精神,传颂革命故事。

国有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应当在宣传月期间,依托革命遗存开展革命历史文化主题展览展示、影视播映、百姓论坛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展现革命遗存风貌,传承革命传统文化。

第二十二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聘请全职或者兼职的讲解员从事参观接待、讲解和日常宣教等工作,同时建立讲解员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讲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考核、激励、交流等工作,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与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合作,组织志愿者参与革命遗存咨询、导览、讲解、宣传等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并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革命遗址、可移动革命实物陈列展览的举办者可以邀请革命后人和家属、老战士、英雄模范、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传播革命文化,推动革命精神薪火相传。

第二十四条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可以建立馆际合作共享机制,通过场馆联盟、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方式在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享场馆资源,推动革命遗存宣传展示。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学校与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档案馆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推动革命文化进校园,将革命文化融入思想道德、历史文化、社会实践等教学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在革命遗址历史风貌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挖掘革命遗存旅游资源,将革命遗存与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培育和打造广州独特的红色旅游品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选取革命遗存相对集中、红色文化鲜明、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红色文化旅游乡村,推动乡村振兴。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单位的革命文化主题旅游合作,共同打造旅游产品和精品路线。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与革命遗存保护利用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二十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革命遗存,创作和传播弘扬革命文化的各类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通过云直播、云展览等形式推广微视频、微电影、动漫等网络创新作品。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支持艺术院团、文艺工作者联合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开展革命主题的文艺创作和展演。

第二十八条 鼓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者利用革命遗存资源,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为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指导。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与革命遗存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和国有可移动革命实物的收藏单位应当将取得的文化创意产品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加强革命遗存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革命遗存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阻止,并可以通过政府服务热线、信箱、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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