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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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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桂财农〔2007〕155号

各市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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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生猪品种改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地方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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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补贴对象:是指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八条  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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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和当年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额度、补贴标准、实施范围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项目实施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经报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厅。最后,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厅共同组织编制全区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负责对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数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再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县财政局,并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厅组织市、县具体实施。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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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良种公猪品种和供精单位评定,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和广西水产畜牧网上公布入选的良种公猪品种和供精单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良种公猪品种和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良种公猪品种生产猪精液。

第十四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品种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品种数量、良种公猪编号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要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农场)适时张榜公布本村(农场)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核定的母猪人工授精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后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结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结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计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猪生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时,与中央财政一并结算上一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样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精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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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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