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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沙塞羯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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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沙塞羯磨本

大开业寺沙门爱同录五分羯磨

夫羯磨众轨,溥应圣凡,秉告详唱,称为办事。事既尘沙,法宁限局?规猷浩博,岂可胜言?且开十法以总诸务,各依其位具列轨仪。

 第一作法缘起,  第二诸界结解,  第三诸戒受舍,  第四衣药受净,  第五布萨仪轨,  第六安居法则,  第七自恣清净,  第八受施分衣,  第九忏悔诸犯,  第十住持杂法。

第一作法缘起(要具七缘,方成羯磨。有不具者,开制故然)。

一、量事如非(羯磨既称办事,所办必须如法,违教亏戒圣所未听。事类虽多,大分三种:一、情,如受戒。第二、非情,如结界。第三、二合,如示处等。或言三者,谓人、法、事也。人即受戒等,法谓自恣等,事谓结净等。此二三种,称事并如,或具或单,离合无准,必须约教、不违于戒,无犯。如亏此限,法定不成。法等落非,亦准于此)。

二、法起假处(《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于僧事。”《四分律》云:“若作羯磨,必先结界。然界有二种:若自然界,唯秉结界羯磨一法;自馀僧法,并作法界中。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三、集僧分限(法起托处,依界集僧。界有二种:自然作法,二别谓大界戒场。据《四分》中有三小界。此律辩界或有或无,小界一种无外可集,大界戒场尽限集之。若自然界,则四分:聚落、兰若、道行、水界。聚落有二种:可分、不可分。若不可分别,《僧祇》七树之量,计有六十三步。可分别者,《十诵》尽界集之。兰若亦二:有难、无难。若无难者,此律云:“练若比丘不知己界齐几许?佛言:‘自然界面去身二拘卢舍。’”诸部多云一拘卢舍者,大小不定。且依《杂宝藏经》云五里为准。若有难者,如《善见论》七盘陀罗。盘陀罗者,二十八肘,通计而论,五十八步四尺八寸。道行界者,《十诵律》纵广有六百步。言水界者,此律所明船上作法,以有力人若水若沙掷所及处。此之六种并是自然,皆取身面所向方隅,分限之内僧须尽集。集僧方轨诸教共明。此律集僧自分四别:一、三唱。时至,应使沙弥、守园人于高处唱。二、打揵捶。除漆树、毒树,以鸣木作三打鼓,除金银,以铜铁瓦木作。四、吹螺。应吹海螺。然揵捶一种,若也无人,比丘打之,亦不得过三通。《付法藏》传令有长打。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四、简众是非(体是比丘,如法清净,是作法人,馀非此限,故须简择。此律有一十三人不足僧数:一非人、二白衣、三灭摈、四被举、五自言、六不同见、七狂、八散乱心人、九病坏心人、十比丘尼、十一式叉摩那、十二沙弥、十三沙弥尼。然《四分》中具彰四例:一者、得满数不得呵,谓呵责等四羯磨人是。二者、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三、不得满数不得呵,谓尼等四众。十三难人,三举二灭,若别住、若戒场、若在空,若隐没、若离见闻、若所为人。此二十八人是。人覆藏等四,及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不相足数。《十诵律》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痖人、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人、白衣人,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磨德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此三人不成满众。”《僧祇》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申手不相及、若众僧行作羯磨住坐卧等,皆不足数。”此律病人皆羯磨说戒。佛言:“别众如舍戒中,中边不相解等,皆非足数。”此上诸人并是不得满数不得呵。四者、得满数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离见闻处,乃至语谤人等是。即上诸不足数人,若以相足,并不羯磨)。

五、和合无别(故律云:“应来不来、应嘱授不嘱授,羯磨时得诃人不同而强羯磨,是名别众。”即此文中有三别众及别名目和。和唯是一嘱授之法,具如下列)。

六、问答所作(秉法者应问云:“今僧和合,先作何事?”众中一人应答云:“作某羯磨。”但事有总别,答亦通两。若结界,理无双答)。

七、羯磨如法(具上六缘,合秉羯磨。羯磨之法又有如、非,具离诸非方名办事。略显非相及以成如也)。

僧法羯磨文有六非(文中辩非或一四五,据相总论不过六种。若准馀文及《四分律》,有呵不止非,即可为七)。

一、馀法馀律羯磨(谓僧、法、处、事随一不如,所作羯磨皆不成就。非正轨则、正调伏,并名为馀。此据总说,下约别明也)。

二、非法别众羯磨(谓词句增减不依圣教。翻非即如、验文可晓。别众三种,如上所陈三种和合相翻即是也)。

三、非法和合羯磨(人虽和合,法落非中)。

四、如法别众羯磨(羯磨虽如,众不详集)。

五、似法别众羯磨(词句颠倒,别众如前)。

六、似法和合羯磨(似法同前,和合为异。准文更有无事作、非法事、不现前界界外施、秉体未成、僧不应解等。此并僧界事中,不应圣教。并初非摄,不别陈之)。

第二结解诸界法(界有三种:一、摄僧界。摄人以同法,令无别众愆。二,摄衣界。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三、摄食界。摄食以障僧,令无二内过。今依此三次第辩相也)。

第一、结解僧界法(律云:时世饥馑,馀处比丘集王舍城,僧房皆空,无人守护。因开各解本界、通结一界。后时丰足,解通已还结小界。又初缘时为界内不集别众受戒,遂开界外结小界受,名曰戒坛。若受戒竟应舍,于坊内作受戒。又为比丘将受戒人至坛处,遇贼被剥,因听于坊内作受戒场。应先舍僧坊界,然后结界戒场。唱相除内地,更结僧坊界。此则先结戒场后结大界。先界外结者,是对难结小界非即是戒场。若是者,何故令舍?古今皆云:《五分》初缘安置戒场在界外者。据文不然。今依次第,有其二位:一戒场、二大界。今且依此依,具结解之仪)。

第一、结戒场法(欲结之时依前集僧。《四分律》云:“不得说欲。”此虽无文,理亦同彼。集众问和具方便已,先唱四方界相,然后白二结之)。

唱四方界相法(律云:先应一比丘唱四方界相。若不唱相,不成结界,犯突吉罗。不得以众生及烟火作相、不得两界相并相入,皆不成结,犯突吉罗。《四分》云:“应令旧住比丘唱相。”意取谙委界相。纵非旧住,但委识方所,亦得令唱。唱相之人应具威仪,敷尼师坛脱革屣礼众僧已,合掌白云也)。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戒场相。从此东南角某标,至西南角某标,从此至西北角某标,从此至东北角某标,从此还至东南角某标。此戒场相一周讫。”(三说。必有屈曲门户多少,并须具牒,称事分明。所标相极须彰显,若错涉差互乖文及唱相违失,并不成结界。既不成,后秉诸法并不成就。此既根本,特须详审也)

正结戒场法。

“大德僧听!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今僧结作戒坛,共住、共布萨、共得施。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如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今僧结作戒坛,共住、共布萨、共得施。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结某甲比丘所唱界相作戒坛,共住,共布萨,共得施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依《四分律》,不牒二同;此摽三共,与彼宗异)

解戒场法(诸比丘既结戒场,不舍而去。佛言:“应白二羯磨舍界。”方便如前)。

“大德僧听!此结界处,僧今舍是界。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结界处,僧今舍是界。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舍是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文无三共者,以背界故也)

第二、结大界法(律云:结戒坛已更结僧坊界,应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内地。即据此文,应安两重标相:一大界外相、二大界内相。其外相者,住处方圆斜正大小规矩无定。故诸论中,界形有五或十七等,随其前事即以为标,榜标内外任以为相。其内相者,标相准前,所除多少住处宽狭。但分两界,勿相并入。古云一肘,实为胶柱。作法方便、唱相法则,一准于前)。

唱相法(威仪同前)。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内外相。唱外相,从此东南角某标,乃至还至东南角某标。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讫。”(三说。内相准此,但称内相为异。各三说讫,后总云:“彼为外相、此为内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三周讫。”)

正结大界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今僧结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萨、共得施。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今僧结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萨、共得施。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结某甲比丘唱四方界相及除内地作僧大界,共住、共布萨、共得施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无戒场,不除内地。但除内地一句为异)

解大界法(方便如前)。

“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僧共住、共布萨、共得施。先结此界,今解。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僧共住、共布萨、共得施。先结此界,今解。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解先所结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解界文牒三共者,表与戒场大小为异)

第二、结解衣界法(因㤭陈如持粪扫衣路行疲极,故开此法。界大蓝小方可须结,蓝大或等并不用之)。

“大德僧听!此结界处聚落中(谓城堑篱栅之内也)、若聚落界(谓城堑等外人所行处,及有惭愧人大小行处。上之二处,《四分》、《十诵》并悉除之。今不除者,宗殊故也),共住、共布萨、共得施。今结作不失衣界。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结界处聚落界,共住、共布萨、共得施,今结作不失衣界。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结作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衣界法。

“大德僧听!此结界处聚落中、若聚落界,先结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结界处聚落中、若聚落界,先结作不失衣界,僧今解之。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初结僧先,后解僧后)

第三、结食界法(净有三种,并文具显)。

一、他处净(有一织师中路起屋,比丘欲于屋中作食安食。佛言:“听于白衣舍作净屋。”后以施僧,亦听为净屋)。

二、处分净(佛言:“若作新住处,应先指某处作净地,便可安食。若未羯磨,不得入中至明相出。”有云:未羯磨者,谓简净地羯磨。今正以处分为羯磨)。

三、羯磨净(诸比丘著食净屋中,为人所偷。佛言:“应羯磨中房作净处。”诸比丘欲羯磨一房墙内、或齐屋溜处、或于中庭、或房一角、或半房等作净地。佛言:“听。应在院外结之。”律虽无文,义应唱相言也)。

“大德僧听!我比丘为僧唱安食净处。此僧伽蓝内东厢厨院中结作净地。”(三说。若庭中、房内、或诸果树下,并随处称之)

“大德僧听!今以某房作僧安食净处。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今以某房作僧安食净处。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以某房作僧安食净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法(律无解文,翻结为解)。

“大德僧听!彼某房先作僧安食净处,僧今解之。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彼某房先作僧安食净处,僧今解之。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解某房安食净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有多处,一时标名,解结亦得若处分净,还以处分解之也)。

通结僧坊作净地法(有比丘欲通羯磨僧坊内作净地。佛言:“听。”)。

“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共住、布萨、共得施。僧今结作净地,除某处。(有云:除某处者,谓除净地,故知此是简净地法。今云:除者,谓僧住处,为通结故,所以言除。此即结文,非简法也)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共住、共布萨、共得施,僧今结作净地,除某处。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结作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解法

“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先结作净地,僧今解之。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先结作净地,僧今解之。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解净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净地之所为,防二:内煮、宿食药。教称不净,以此而啖,垢业滋深。护净诸教明显,但食为同命,凡圣所凭。信教存道,特宜诫慎)

第三、诸戒受舍(受之意者,一、拟防非断除业惑,二、为生福证显法身。故戒经云:戒为净身、定为净心、慧清烦恼。若无明慧,烦恼不除;若无正定,明慧不发;若无禁戒,正定不成也。以圣人业惑虽尽,犹持禁戒固若金刚。三教显功诚说非一,然禁通俗戒分多品,始微终著位列五科:一三归、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能受之人约位有七,即谓七众。如下具彰也)。

第三、受三归法(佛法与僧,真归依处,能生福智、能为覆护,归趣依投越四魔境。多论云:以三宝为所归,欲令救护不得侵陵。《涅槃经》三跳,明过厄难。既创翻邪,故标为首。佛谓清净法身,二智显证,五分成立;法谓灭谛;僧谓第一义僧。于此境诚心决定崇重僧,向受无疑,二师授资顺明了方成也)。

“我某甲尽形受,归依佛、归依法、归依比丘僧。”(三说)“我某甲尽形受,归依佛已、归依法已、归依比丘僧已。”(三说)

第二、受五戒法(希有希有,《校量功德经》云:“佛告阿难:‘若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如来,如稻麻竹[竺-二+韦]。若人四事具足供养,满二万岁;诸佛灭后各起宝塔,复以香华种种供养。其福虽多,不如有人以淳净心归依佛法僧所得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百千分乃至算数譬喻所不能及。复以一弹指顷十善戒,福转胜前。一日一夜受持八戒,若尽形受持五戒、若沙弥戒、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尼戒、若比丘戒,福转胜前不可为喻。’”然于受戒前须具问遮难,故《善生经》云:“汝不盗现前僧物不?于六亲所、比丘比丘尼所行不净行?父母师长有病弃去?不杀发菩提心众生?”如具问已,若言无者,应为说法开导心怀令生信乐。《智度论》中,时局尽形数定,谓一分、少分、多分、满分断淫等五。《俱舍论》中,五种定限不发律仪。教既被机任时行用。《阿含经》云:“于受戒前忏悔罪已,然后与受。”也)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为优婆塞。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为优婆塞。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三说。已得戒竟,应为说相)“尽形寿不杀生,是优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尽形寿不偷盗,是优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尽形寿不邪淫,是优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尽形寿不妄语,是优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持。”)“尽形寿不饮酒,是优婆塞戒。能持不?”(答言:“能。”前四轻重一同具戒。如《优婆塞五戒相经》说。及有六重二十八轻,如《善生》等经广说。然应发愿,引行令增。然有经云:设有持戒,不发愿者,得少许福。引古证之)

第三、受八戒法(《善生经》、《增一阿含经》云:“佛告优婆塞:‘当于八日、十五日,诣长老比丘所受八戒。’”论中总许五众受之,若无人时自受亦得。《成实论》中,五戒、八戒俱通长短,或一年、一月、半日、半夜,重受、减受并得戒法)。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一日一夜,随长短称)为净行优婆塞。”(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一日一夜,随长短称)为净行优婆塞。”(三说)

“如诸佛尽形寿不杀生,某甲一日一夜不杀生。能持不?”(答言:“能持。”)“如是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离花香璎珞香油涂身、离高广胜床上座、离作倡伎乐故往观听、非时食。”(并如上问答。然有以前八是戒、后离非时食一是斋。或有以第七第八合为第七,离非时食为第八戒)

第四受十戒法(此下三品是出家戒。但出家之益难以言宣。《出家功德经》云:“出家功德,高于须弥、深于巨海、广于虚空,无量无边,胜明千人之眼、又胜救千人之目。”《僧祇律》云:“一日出家修梵行,灭二十劫恶道苦。”《大悲经》云:“若以袈裟四寸著身,五种功德,不出贤劫之中,当证三乘圣果。若障出家罪,则极重广。”有成教,何能繁述)。

先明作畜众法(准受戒法中,若授人具足戒、度沙弥、为人作依止,皆应具多种德,谓成就戒、成就威仪、畏慎小罪、多闻能持佛所说法、善诵二部律分别其义、能教弟子增戒增心增慧、能除弟子疑能使人除、能治弟子病能使人治、能教弟子舍恶邪见能令人教舍、能回弟子国土觉能使人回,若满十岁等,违者突吉罗。尼戒中云:比丘尼虽满十二岁,种种诸病及无所知而畜弟子,不教诫故,愚暗无知不能学戒。佛言:“听诸比丘尼白二羯磨然后畜众。”比丘准尼义亦应有。又《四分》中,时诸比丘辄便度人,不知教授,种种起过。佛言:“听僧与受具足者白二羯磨畜。依止沙弥亦尔。”文言,应到僧中,脱革屣,偏袒右肩,胡跪合掌乞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已满十岁,欲畜众。从僧乞僧畜众羯磨。善哉!僧与我作畜众羯磨。”(如是三乞。佛言:“诸比丘应筹量观察,此比丘堪畜众不?不堪,不应与作羯磨。若堪,应与作羯磨。”也)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已满十岁,欲畜某甲为众,从僧乞畜众羯磨。僧今与作畜众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已满十岁,欲畜某甲为众,从僧乞畜众羯磨。僧今与作畜众羯磨。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与某甲比丘作畜众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初度沙弥法(律中听度七岁小儿能驱乌者。《僧祇》云:“若过七十,坐起须人,不得度。若能修习诸业,亦听出家,应为说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觉。若能者应度。”此律,若欲度人,房房礼僧足,自称名字,令僧尽识。依《四分律》,作形法二问,单白羯磨度之。仪式钞中委述)

正受十戒法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比丘僧。我今于释迦牟尼如来、应供、等正觉所出家作沙弥,和上某甲。”(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比丘僧竟。我今于释迦牟尼如来应供等正觉所出家作沙弥,和上某甲。”(三说)

“尽形寿不杀生,是沙弥戒。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歌舞作倡伎乐、不往观听、不著花香涂身、不坐高广大床上、不受畜金银及钱。”(皆如上问答。依《请僧福田经》,沙弥应知五德十数。此既常行,应如钞列)

第五、受大戒法(戒为生死舟船、定慧根本,三身四智无不凭斯,必须缘法相应、称教具足,如一乖阙戒品不生。但缘繁多岂能委叙?今且大概要具五如:一、能受人如。此有五种:一、报是人道;二、诸根具足;三、身器清净;四、出家相具;五、得少法。二、所对境如。此有七种:一、结界成就;二、有能秉法僧;三、僧数满足;四、界内尽集;五;羯磨如法;六、资缘具足;七、佛法时中。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谓从请终于受竟,前后不亏方成办事。正授戒中须具九法)。

一、请和上法(律云:诸比丘无和上阿阇梨故,威仪失节,不系念在前、不善护诸根入聚落乞食,高声乱语被讥呵。复有病比丘,无人瞻视,由此命终。佛从今以十利故,听诸比丘有和上。和上自然生心爱念弟子如儿,弟子生心敬重和上如父,勤相教诫更相敬叹,能增广佛法使得久住。所请和上须具德位,谓成就威仪,畏罪、多闻,诵二部律,能教弟子增戒心慧,能为弟子除疑治病,使舍邪见国土觉等。若满十岁,律有多法不能备载。度沙弥依止亦如是。其共别行法如律具明。请之法式,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请云)。

“我某甲,今求尊为和上。尊为我作和上,我乐尊为和上故,得受具足戒。”(三说。和上应答云)“可尔。”(或言)“当教授汝。”(或言)“汝莫放逸。”(二阿阇梨亦须加请)二、安受戒人(佛言:“听将受戒人著戒坛外眼见耳不闻处。”)。

三、差教师法(和上应语羯磨师云)“长老!今作羯磨。”(复语教师云)“长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师云)“大德僧听!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师。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四、教师捡(一、问和上,二、问受人。先问和上。应起至和上前云)。

“已度此人未?”(若言:“未。”应语言)“先度之。”(若言:“已度。”应语言)“为作和上未?”(若言:“未。”应语:“为作和上。”若言:“已作。”应问云)。

“弟子衣钵具不?”(若言:“未具。”应语:“为具。”若言:“已具。”应问云)。

“为自有?从人借?”(若言:“从人借。”令舍。若自有,便往慰劳受者云)。

“汝莫怖惧。须臾持汝著高胜处。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优多罗僧?何者是安陀会?”(若言:“不解。”者,应教诫之,应与三衣钵。若先不相识,不应云雾暗时为教。著时应密[禾*见],无重病不?又应语云)。

“汝某甲听!今是实语时。我今问汝,若实言实、不实言不实。”(《僧祇》云:“汝若不实答,便欺诳天魔梵、沙门婆罗门、诸天世人,亦欺诳如来及以众僧。自得大罪也。”)。

“汝不杀父耶?汝不杀母耶?汝不杀阿罗汉耶?汝不恶心出佛身血耶?汝不破和合僧耶?汝不犯比丘尼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黄门耶?汝非二形耶?汝非自剃头自称比丘耶?汝非舍内外道耶?汝不曾出家持戒不完具耶?”(随问答皆言无者,又应问言)“人有如是等病,癞痈疽干痟癫狂漏热肿脂出,有不?汝非负债人不?非官人不?非奴不?年满二十不?衣钵具不?受请和上未?汝字何等?和上字何等?父母听不?欲受具足戒不?”(如是问答,又应教云)“众中更当如是问汝,汝亦应如实答。”(一一问答皆如法已)

五、召入众法(教师应还坛上立,语羯磨师云)

“我已教授某甲如法竟。”(羯磨师应作白)“大德僧听!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如法教授竟,应使将来。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六、教乞戒法(教师应将来至僧,次第礼僧足,向羯磨师右膝著地合掌。教师教乞戒云)。

“大德僧听!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愿僧拔济我,怜愍故。”(三说已,教师还就本坐)

七、戒师问白法(羯磨师应作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我今当问诸难事,及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八、羯磨师问法(应问言:“今是实语时,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一如上教师问法也)。

九、正授戒法(《萨婆多论》云:“凡欲受戒,先为说法开导心怀,令于一切有情境上起慈悲心,誓救一切众生,令离五趣、证三乘果,勿求自度受持禁戒。起此增上心,便得增上戒。又戒是诸善根本、菩提正因,惟人道中无遮难者得受此戒。汝今生处人中,身无遮难,堪受具戒,甚为希有。当一心专注,凭仗众僧求此戒法,如病念医、如饥须食。羯磨神验、众僧力大,须臾能举法界功德置汝身中。汝当欢喜一心谛受。”如是教已应作白言)。

“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三衣钵具,已受和上,父母听许,已从僧乞受具足戒。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僧祇律》云:“作白已,问僧成就不?乃至羯磨第一、第二、第三亦如是问。问已须答成与不成。”《十诵》云:“羯磨时当一心听,莫馀觉馀思惟。敬重正思惟,心心忆念应分别之。违者突吉罗。”)

“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三衣钵具,已受和上,父母听许,已从僧乞受具足戒。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三说)“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次说堕相(时诸比丘受具戒已,在前归还。新受戒人犯重罪,佛言:“受具戒竟应为说十二法:四堕法、四喻法、四依法。”)。

“汝某甲听!世尊、应供、等正觉说是四堕法。若比丘犯一一法,非释种子。汝终不得乃至以欲染心视女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非沙门、非释种子。汝尽形寿不应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汝终不得乃至草叶不与而取。若比丘盗五钱、若五钱物,非沙门、非释种子。汝尽形寿不应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汝终不得乃至杀蚁子。若比丘,若人、若人类,自手杀、若教人杀、若求刀与、若教死、若赞死:‘咄丈夫!用恶活为!死胜生。’非沙门、非释种子。汝尽形寿不应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汝终不得乃至戏笑妄语。若比丘实无过人法,自称得过人法:诸禅、解脱、三昧正受及诸道果,非沙门、非释种子。汝尽形寿不应犯。能持不?”(答言:“能持。”)

“诸佛世尊为示现事善说譬喻,犹如人死终不能以此身更生,如针鼻决永不复得为针用,如多罗树心断更不生不增不广,如石破不可复合。若比丘犯一一堕法,还得比丘法,无有是处。”

受四依法(应语言)。

“汝某甲听!世尊、应供、等正觉说四依法。比丘尽形寿依粪扫衣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后得劫贝衣、钦婆罗衣、拘舍那衣、他家衣,皆是长得。”

“比丘尽形寿依乞食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后得僧前食、后食、请食,皆是长得。”

“比丘尽形寿依树下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后得大小屋、重屋,皆是长得。”

“比丘尽形寿依残弃药住,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后得酥、油、蜜、石蜜,皆是长得。”(复应语言)

“汝某甲听!汝白四羯磨得如法受具足戒竟,诸天龙鬼神皆作是愿:‘我何时当得人身,于正法律中出家受具足戒?’汝今已得。如人受王位,汝受比丘法亦如是。当忍易共语、恭敬受诫。馀戒,和上阿阇梨当广为汝说。汝当早得具足学三戒、灭三火、离三界,无复诸垢,成阿罗汉。”(时受戒人不知年岁及受戒时,佛言:“应教令知。汝受戒时某年月日,汝应尽寿忆是事。”诸律及论并云:和上阇梨为记春夏之冬时,某月某日乃至量影。此律又云:时诸比丘无上下坐,不相恭敬,为俗讥呵。佛言:“畜生尚有尊卑,况我正法而不相敬?汝等从今,先受戒者应受第一坐、第一施、恭敬礼拜。如是奉行。”《四分律》云:“当令受具戒者在前而去。”)

请依止师法(诸比丘和上丧,以无和上阿阇梨故,著上下衣不能如法,皆如上说。佛言:“从今以十利故,听诸比丘有阿阇梨。”自然生心视弟子如儿,弟子自然生心视阿阇梨如父,事如和上中说。至阇梨所,文云,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尊依止。愿尊为我作依止,我依止尊住,尊当教诫我,我当受尊教诫。”(律不云三,但一具得。阇梨应答云)“汝莫放逸。”

五种不共语法(时六群比丘不敬戒,于师无惭无愧,不敬不爱不供养。佛言:“应作五种不共语法。”)。

一、语言汝莫共我语。二、汝所有莫白我。三、莫入我房。四、莫捉我衣钵及助我众事。五、莫来见我。

弟子悔过(佛言:“师作不共语时,弟子应悔过。”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以两手捧师足,极自卑下白言云)。

“我小我痴,后不敢复作。”(若师受悔过者,弟子罪则除灭)

尼众授戒法(《善见论》云:“尼者女也,摩者母也。重尼故称之。”《智度论》云:“尼得无量律仪故,应次比丘后。佛以仪式不便故,在沙弥后。”)。

授沙弥尼戒法(其畜众羯磨及剃发出家等法,一一如比丘中说。唯和上须满十二岁,加尼字为异。其度沙弥尼、式叉摩那,大比丘尼并须别作畜众羯磨,以其年年度弟子犯罪故、或舍畜众法故。乞与之法并可准知,更不重述也)。

受式叉摩那戒法(律云:时诸比丘尼不先授弟子二岁戒,便受大戒。愚痴无知,不能学戒。佛言:“不应尔。犯者突吉罗。”《十诵》中,辄度妊娠女人,招致呵责。佛言:“与二岁羯磨,可知有无。”然六法净心、二岁净心,准《四分律》,十八童女、十岁曾嫁,各二岁学戒,满二十、十二已,受具足戒。依此律中,或可如是。或十八童女,以不劳苦,志节未成,与二岁法。十二曾嫁,为经劳苦,操行以成,即与受具足,不须学戒,但作白四羯磨量其堪不?故尼戒云:虽满十二岁已嫁女,而女聋痖种种诸病,诸比丘尼与受具足戒。愚痴无知,不能学戒。佛言:“今听诸比丘尼白四羯磨与满十二岁已嫁女人受具足戒。彼欲受戒人,应到比丘尼僧中白言:‘阿姨僧听!我某甲,已嫁,满十二岁,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善哉!僧与我受具足戒,怜愍故。’如是三乞。诸比丘尼应筹量,可与受不可与受。”)

应一比丘尼羯磨如上(谓如上与畜众法中说,或可作羯磨,词句如上乞词中说,更不别说羯磨之词)。

有诸德云:此文(即是受具足戒。今以多义,知非受具。但是请僧量宜可,不请秉法者,幸自详之)。

乞二岁学戒法(佛言:“欲受学戒人,到比丘尼僧中三乞。应具威仪,偏露右肩,脱革屣,礼僧足,胡跪合掌白言:”)

“阿姨僧听!我某甲,和上某甲,今从僧乞二岁学戒。善哉阿姨僧!与我二岁学戒,怜愍故。”(三说乞已。沙弥尼应住不闻处眼见处立)

与二岁学戒法(律云:诸比丘尼,应善筹量可与不与?应作白二羯磨云)。

“阿姨僧听!此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今从僧乞二岁学戒。僧今与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二岁学戒。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阿姨僧听!此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今从僧乞二岁学戒。谁诸长老忍者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与某甲沙弥尼,和上某甲,二岁学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次说戒相法(佛言:“应与说六法名字。”)

“某甲听!如来、应供、等正觉说六法不得犯,一切不得淫乃至以染著心看他男子。若式叉摩那行淫法乃至畜生,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偷盗乃至草叶。若式叉摩那,若聚落、若空地,他所守护物,盗五钱,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杀生乃至蚁子。若式叉摩那,若以人自手断命、持刀授与、教人杀、教死赞死,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式叉摩那自无过人法,若言有诸禅、解脱、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式叉摩那、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饮酒。若式叉摩那饮酒,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不得非时食。若式叉摩那非时食,非式叉摩那。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前四根本、后二喜为,故别令其二岁修学。若犯前四,应当驱摈。若犯后二,准《四分律》应更与戒。然《四分》中,后二同此前四,即是四重方便,谓与男子身相触、盗减五钱、断畜生命、作小妄语。若犯此四,亦更与戒。一切尼戒法并皆应学,除自手取食授食与他。若依《僧祇》,随顺行十八事。若日月不满二岁,不应与受具足戒,故《四分》云,一岁者十二月)

受比丘尼戒法(依此宗中尼六种受戒之法:一、八敬;二、十一众;三、二十众;四、遥受;五、十二曾嫁;六、义立边地十人。初局波阇一人,二准五百释女,馀之四受通于一切也)。

先明本法(须具八缘)。一、请和上法(须请之意,比丘中已释。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请云)。

“我某甲,今求尊为和上。尊为我作和上,我乐尊为和上。依止尊为和上故,得受具足戒。”(三说。和上应答言)“可尔。”(或言)“当教诫汝。”(或言)“汝莫放逸。”

二、安受戒人(律云:诸比丘弟子学二岁戒,不合意,便与受具足戒。佛言:“不应尔。犯者突吉罗。从今听合和上、阿阇梨意,乃为集十众。”至受戒处,将受戒人著眼见耳不闻处)。

三、差教受师法(和上应语羯磨师云)。

“长老!今受羯磨。”(如是差已,羯磨师云)“阿姨僧听!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作教授师。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四、教授师捡问法(一问和上,二问受戒人。先应起至和上前问云)

“已度此人未?”(答言:“未。”应言:“先度之。”若言:“已度。”应语言)

“为作和上未?”(若言:“未。”应语:“为作和上。”若言已作,应问云)。

“此欲受戒人,学二岁戒日满不?衣钵具不?”(答言:“不具。”应语令具。若:“言具。”复应问云)。

“为是己有?为从人借?”(答言:“借。”应语主令舍。然后乃往欲受戒人所,语言)

“汝莫恐怖!须臾当著汝于高胜处。”(答言:“尔。”若先不谙悉,应小披衣观看。无遮受戒法,应问言)

“何者是汝僧伽梨、优多罗僧、安陀会、覆肩衣、欲衣?”(彼若不识,应语令识。次应与受衣钵。复应语言)

“汝某甲听!今是实语时。我今问汝,若有当言有、若无当言无。汝不杀父耶?汝不杀母耶?汝不杀阿罗汉耶?汝不恶心出佛身血耶?汝不破和合僧耶?汝不犯净行比丘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黄门耶?汝非二形耶?汝非自剃头自称比丘尼耶?汝非舍内外道耶?汝不曾出家持戒不完具耶?”(若随问答皆言无者,又应问言)“女人有如是病:癞病、白癞病、干痟病、癫狂病、癕疽漏病脂出病。如是等重病汝有不?汝非负债人不?汝非他妇不?夫主听不?(随当时有者问之)汝非属官不?汝非婢不?汝是人不?女根具足不?汝非黄门不?汝非石女不?汝非二道合不?月病常出不?汝学二岁戒日满不?汝已求和上未?父母听不?欲受具足戒不?”(若随问皆如法答者,又应教言)“如我今问,后僧中亦当如是问汝,汝亦当如是答。”

五、召入众中法(彼教诫师应还僧中立,白言)

“我已问竟。”(羯磨师应白言)“阿姨僧听!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某甲已问竟,今听将来。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教师应往将来,教礼僧众)。

六、教乞戒法(礼僧足已,将至羯磨师所,胡跪合掌白羯磨师,从僧乞受具足戒。教言)

“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愿僧拔济我,怜愍故。”(三乞已,教诫师然后复坐)

七、戒师白和上(羯磨师应白云)

“阿姨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从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我今于僧中问诸难事,及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八、羯磨师问法(应语言:“汝某甲听!今是实语时,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如上教授师问法。彼皆具答已)

九、正授本法(羯磨师应随机示导令发上心。使具本法已,应作白言)。

“阿姨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从僧乞受具足戒,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学二岁戒满,五衣钵具,已求和上,父母已听,欲受具足戒。善哉!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阿姨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从僧乞受具足戒,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学二岁戒满,五衣钵具,已求和上,父母已听,欲受具足戒。善哉!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谁诸阿姨忍,默然;不忍者说。”(三说)“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律云:彼和上阿阇梨复应集十比丘尼僧,将受戒人往比丘僧中,义准尼僧,自结大界,护别众过之)。

请羯磨师法(律无正文,准前比丘受戒,亦令加请。应教言)

“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阇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请已,彼应答言)“可尔。”

乞受大戒法(律云:应在比丘羯磨师前小远,两膝著地乞受具足戒。尼羯磨师应教言)。

“我某甲,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已于众中受具足戒竟。清净无诸难事,已学二岁戒满,衣钵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听,不犯麁恶罪,欲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愿僧拔济我,怜愍故。”(三说)

羯磨师问法(律云:问法。又乞戒中已言清净问,然诸部中共行问法,故须捡问。羯磨师索欲问和讫,应作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彼从僧乞受具足戒。我今当问诸难事,及为作受具足戒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

正问遮难法(先应安慰,如上说已。又应问云:“今是实语时,乃至欲受具足戒不?”一一如上。师问法已)。

正受戒体法(说法开导,诫令专心承受戒法,如前所说)

“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于一众中受具足戒竟。清净无诸难事,已学二岁戒满,先所应作已作,衣钵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听,不犯麁恶罪,欲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善哉!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求某甲受具足戒。已于一众中受具足戒竟。清净无诸难事,已学二岁戒满,先所应作已作,衣钵具足,已求和上,父母已听,不犯麁恶罪,欲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和上某甲。善哉!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三说)“僧已与某甲受具足戒,和上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说堕相法(应语云)。

“某甲听!如来、应供、等正觉说堕法。若比丘尼犯此一一法,非比丘尼、非释种女。一切不得淫乃至以染著心看他男子。若比丘尼行淫法乃至畜生,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偷盗乃至草叶。若比丘尼,若聚落、若空地,他所守护物,盗五钱、若过五钱,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杀生乃至蚁子。若比丘尼,若人、若似人,自手断命、持刀受与、教人杀、教死赞死,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妄语乃至戏笑。若比丘尼自无过人法,若言有诸禅、解脱、三昧正受、若道若果,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亲近男子。若比丘尼,欲盛变心,摩触男子身发已下、膝已上,若男子作如是摩触亦不得受,若按若押、若举若下、若捉若牵,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与男子共住共语。若比丘尼,欲盛变心,受男子若捉手、若捉衣、若期行、若独共行、若独共住、若独共语、若共坐、若以身相近,具是八事,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得随顺非法比丘尼语。若比丘尼知和合比丘僧如法举比丘,而随顺此比丘。诸比丘尼语言:‘姊妹!此比丘为和合比丘僧如法举,汝莫随顺。’如是谏,坚持不舍,应第二、第三。第二、第三谏,舍是事善。不舍者,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一切不应覆藏他麁恶罪。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罗夷罪,彼后时若罢道、若死、若远行、若被举、若根变,语诸比丘尼作如是语:‘我先知是比丘尼犯波罗夷罪。’不白僧、不向人说,非比丘尼、非释种女。是中尽形寿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

“诸佛世尊善能说喻示现事,犹如针鼻决不复任针用,犹如人死终不能以此身更生,犹如多罗树心断不生不长,犹如石破不可还合。若比丘尼于此八法犯一一法,还得成比丘尼,无有是处。”

次说八敬法(应语言)。

“汝某甲听!如来、应供、等正觉说是八不可越法。汝尽形寿不应越。比丘尼半月应从比丘众乞教诫人。比丘尼不于无比丘处夏安居。比丘尼自恣时应从比丘众请三事见闻疑罪。式叉摩那学二岁戒已,应在二部僧中受具足戒。比丘尼不得骂比丘。不得于白衣家说比丘破戒破威仪破见。比丘尼不应举比丘罪,比丘得呵。比丘尼犯麁恶,应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半月行摩那埵已,应各二十僧中求出罪。比丘尼虽先受戒百岁,故应礼拜起迎新受戒比丘。”

次说四依法(应语言)。

“汝某甲听!如来、应供、等正觉说是四依法。尽受依是出家受具足戒。依粪扫衣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长衣,劫贝衣、钦婆罗衣、俱舍耶衣、瞿荼伽衣、麻衣,应受。”

“依乞食法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长,得僧食、前食后食、请食,应受。”

“依麁弊卧具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长,庵屋、重屋、大小房、方圆屋,应受。”

“依下贱药出家受具足戒。能持不?”(答言:“能。”)“若得长,酥、油、蜜、石蜜,应受。”(复应语言)“某甲听!汝已白四羯磨受具足戒竟,羯磨如法。诸天龙神乾闼婆常作是愿:‘我等何时当得人身,出家受具足戒?’汝今已得。如人得受王位,汝今受比丘尼法亦如是。汝当忍易共语、易受教诫,当学三戒、灭三毒、出三界,成阿罗汉果。馀所不知者,和上阿阇梨当为汝说。”

第四、衣药受净法受持衣法(三衣道摽,贤圣同服。既异外道,又息贪瞋。解脱僮相,须加圣法反邪异俗,故制有三。又《多论》云:“为立义故,遮障寒热,除无惭愧,为入聚落在道生善威仪清净。方制三衣。尼制五衣,亦为斯立。”功能既然,体须依法。四如具足,方堪受持。一[毯-炎+旁]、二色、三量、四作。体谓十种之衣,异于草木皮发舍堕邪命、毛[毯-炎+旁]锦绮皆不成衣。色谓坏色,非俗五彩,斑文绮绣亦不听许。量谓三肘然五肘然。《多论》中二肘四肘之衣亦听作安多会。作谓条齿有轨、缝刺如法。下二条数诸教并同。僧伽梨一,《多论》分为九品,若互增减成受有愆。彼著受用,律有诚说,护净敬奉同之于塔,恶心毁坏得罪亦然。去即随身,如鸟毛羽。教既繁广,岂具言哉也)。

受安陀会法(律有独受之文,今准作其对首)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会五条受。”(三说)

受郁多罗僧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郁多罗僧七条受。”(三说)

受僧伽梨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九条受。”(随其条数多少称之,三说)

受僧祇支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受覆肩衣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舍衣法(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捉衣心生口言)。

“大德一心念!我此僧伽梨九条,今舍。”(三说。馀衣准知。心念受舍一同于此,但馀“大德一心念”一句。尼五衣等受舍亦同然)

受尼师坛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三说)

受钵多罗法。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

受药法(患累之躯有所资待,无病凭食、有疾须药。通论诸药总分四种,要不获已,故圣并开:一、时药;二、非时药;三、七日药;四、尽形药。前一时药但有手受,后之三种有语手二受。《多论》手受有其五义,恐失手受故加语法。准《十诵》及论,具有语受之法。诸律皆无此文)。

受时药(此律,时药体分十种。《四分》五正及五非正并时药摄。识名体已,心境相应威仪如法,依教而受。然此律中受有其四):一、身授身受;二、物授物受;三、手授手受;四、教取而食(谓施主情速不及受食,及恶贱比丘不肯亲授,以食著地言可取食。亦听以彼语即为受食)。

受非时药法(谓庵婆果等诸八种浆,不杂时食。如法作净,有渴等缘,然后如法。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渴病因缘,此是庵婆果浆,为欲经非时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馀浆准此。若无渴病,犯罪)

受七日药法(时诸比丘得风热病。佛言:“听以酥、油、蜜、石蜜等四种为药,受七日服。”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热病因缘,此酥七日药,为欲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受尽形药法(有诸比丘得秋时病。佛言:“应根果等药及馀一切醎苦辛酢不任为食,有病因听尽形服。”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气病因缘,此姜椒尽形受药,今欲共宿长服故,于大德边受。”(三说)

长衣说净法(长衣之体,据律唯二:若长三衣过十日者方犯舍堕,若长馀衣乃至手巾皆突吉罗。针三𫄧一,此等已外皆须说净,不尔皆结。净施有二:一者真实物付彼人,二者展转称名作法。强夺犯罪唯真实有,展转称名无强夺义)。

请施主法(真实净主,律制简择一五两二,如文具明。展转,若准馀文,应求持戒多闻者充。律无请法,以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慈愍故。”(三说)

正说净法(若众多衣物,段段说之;若束缚一处,亦得总说)。

“大德(长老)一心念!我此长衣,于大德(长老)边作净施。”(彼应问言)“长老!此衣于我边作净施,我持与谁?”(答言:“某甲。”彼应语言)“我今与某甲。长老若须,从彼取用,好爱护之。”(不应语所称比丘知)

独住作净法(有比丘独住房中,不知云何净施?佛言:“听作遥示净施。”心生口言也)。

“我此长衣,净施某甲,从彼取用。”(独净施法,至十一日复应如前法心生口言)“我此长衣,从某甲取还。”(然后更如前法净施口言)

今粟净施法(《萨婆多》云:“钱宝谷米,并同长衣,十日说净。”《四分》云,当持至可信优婆塞所、若守园人所,告云):“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

第五、僧等布萨法(托外为因、缘请而制。识相遵奉,遣犯僧持。《摩德勒伽论》云:“云何名布萨?舍诸恶不善法,证得白法究竟梵行。半月自观犯与不犯,清净身口。”)。

众僧说戒法(律云:诸比丘欲庄严布萨堂,悬缯散花,施过中饮亦施衣物,又欲以偈赞佛法僧。佛言:“皆听。若有种种福事应及时作。”圣教既然,特须敬重,各相勉励准法修行。至布萨日,扫洒庭院装饰堂中,说戒之座种种庄严。唱时至等,四种集僧,使众咸知详心赴集。然戒为净法,非犯所闻,若有愆违悔令清净,未遑忏洗圣开发露。今依次第具列轨仪)。

僧犯忏悔法(有一住处,布萨日,一切僧犯罪。佛言:应白二羯磨一人往他众悔过,然后馀人向彼除罪。若不得尔,尽集布萨堂,白二置其犯,云)。

“大德僧听!僧今皆有此罪(须陈名种),不能得悔过。今共置之,后当悔过。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僧今皆有此罪,不能得悔过。今置之,后当悔过。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置此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然后布萨,不应不布萨)

临欲布萨时一人发露法(应向比坐心念口言)。

“我有此罪。(应说名种,不得直云此罪)说戒竟当悔。”(疑亦如是)

教诫尼众法(尼禀碍形恒拘障累,阙其游方谘受法训。大圣悲鉴故制此仪,令尼诣僧请人教诫,僧差具德诲以未闻。然法有广略,律教备明并合遵承,无宜怠废。但今僧尼慢教,又具德者稀,广诫之仪未闻行用,且施略轨以备于时。尼差使人诣僧请已,受嘱比丘代某甲乞。此律尼法云:应于唱说不来诸比丘说欲清净时,受嘱之人应从坐起,在僧前立白言)。

“大德僧听!某寺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乞教诫人。”(三说已,应至上座所云:“大德慈愍,能教授尼不?”若言不堪者,乃至二十夏已来,一一具问。若无有者,还至上座所白言:“遍问众僧,无有堪者。”上座即应作略教诫法云:“明日比丘尼来,应报言:‘昨夜为尼遍求,无有堪者。’语诸尼众:‘精勤行道,谨慎莫放逸。’”明日宣上座教告使尼。尼使还寺中集众说欲,使尼问和合,宣上座教敕已,尼众合掌恭谨听受。应各云顶戴持,然后礼佛而散之)。

与清净欲法(时说戒日,有病比丘不来。佛言:“应令柱杖人扶衣舁将来。若恐困笃,应取清净欲来。若不能口语,若举手、举手指、摇头、举眼,得名身与清净欲。若复不能,应舆到彼,令诸病者面向说戒人。若复不能向说戒人,应出界外布萨。若与尼等四众、狂乱等三灭摈,此等并不名与清净欲。若至僧中狂乱等起并名持欲,睡若忘得名持欲,犯突吉罗。”又僧断事时起去,戒云:今听诸比丘有事与欲竟去。应设威仪,对如法境,说云)。

“长老一心念!僧今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中与欲。”(不言三说,一说应得)僧中说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如法僧事中与欲清净。”(一说)

转与欲法(《四分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比丘。应作是言)。

“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及我身,如法僧事中与欲清净。”(彼至僧中但直说之)

告清净法(佛言:“若说戒竟一切未起,有比丘来,若多若等,应更布萨;若少,应僧中胡跪合掌云:”)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清净。”(文无,准说)

五种说戒法(如馀部说,八难馀缘开略说戒。此虽无缘,所开相似,一广四略合为五说)。

一、说戒序已(应云)“诸大德!是四堕法,僧常闻。”(十三僧残、二不定法、三十舍堕、九十一堕、四提舍尼及众学法,一一列名,言僧常闻之)三、说戒序、四堕、十三、二不定已(馀言:“僧常闻。”)。五、广诵使周。

三人二三语布萨法(设威仪已合掌说云)“今僧十五日布萨,我某甲比丘清净。”(三说)

一人心念布萨法(威仪同前)。

“今十五日,众僧布萨。”(心念口言三说)

第六、僧等安居法(无事游行,复践物命,招讥废道,事无过此。举外况内,故制斯法)。

三语安居法(修设威仪,对如法境云)。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于此住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某僧伽蓝(随处称之),若房舍坏当治补。”(三说。答言)“我知。”(律云:当依持律者安居。若处所迮闹者,应七日得往返处心念遥依。《四分》云:“夏中当依第五律师广诵二部律者,若违波逸提。准律意应问云:”)

“依谁持律?”(答言)“依某甲律师。”(告言)“有疑当问。”(若非伽蓝,须除房舍破修治之言。若后安居,唯称“后三月”为异)。

心念安居法(准前三语,但除初句)。

受房舍安居法(时有分房舍卧具竟,不作心念亦不口言,生疑白佛。佛言:“为安居故受房舍敷具,亦成安居。”既言亦不心念,应有心念安居云)。

受日出界法(文言:长者请僧,惧不敢受,因致嫌呵。佛言:“若有请、若无请,须出界外,一切皆听七日往返。”又诸外道欲祇桓中通水,王出征罚欲往谘启,佛言:“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于七日外更听白二受十五日夜、若三十夜。”约夜为数,不同他部。缘如缘非,教自明显。重不重受,任依恒式。若有二难,听破无罪。开无重故,夏不破成。或可准文,既许彼处受夏衣分,安居彼成义亦无失)。

羯磨受日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为某事欲出界行,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还此安居。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为某事欲出界行,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还此安居。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与某甲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出界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三语受日法(律无受词,准羯磨说)。

“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为某事欲出界行,受七日法,还此安居。”(三说)

第七、僧等自恣法(共居习道或有愆违,故令夏三月最后日,于如法比丘众涂地布草,于上自恣、请他举罪)。

差受自恣人法(作相集僧,并依常轨。具五种德应差令受,谓不随欲、恚、痴、畏,知时非时。若二若多,文中并许)。

“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能为僧作自恣人。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某甲比丘,能为僧作自恣人,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五德被差已单白摄众法(以诸比丘杂乱无次自恣前后,故制作白。俱设威仪)。

“大德僧听!今僧自恣时到,僧和合作自恣。白如是。”(然后俱下,胡跪自恣)

正自恣法。

“诸大德!若见我罪、若闻我罪、若疑我罪,怜愍故自恣说,我当见罪悔过。”(三说)

略自恣法(以诸白衣欲布施及听法,诸比丘自恣淹久,致彼讥呵。因开除上八人一一自恣,自下同岁同岁一时自恣。馀缘八难,他部所开。简德差人如前,已辩五德被差已,应起白众云)。

“除上八人,自下同岁一处坐自恣。(若自恣犹迟,应白众云也)。各各相向自恣。”

四人已下自恣法(自恣法中虽无此文,准于布萨及他部说。三语、心念亦通有云也)。

四人对首自恣法。

“三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清净。”(三说。人各施设表己清净,应他自恣。三人二人亦如是)。

一人心念自恣法。

“今日众自恣,我心念受自恣。”(三说。其说欲如前布萨,俱改“自恣”为异。《僧祇》自恣不听说欲,恐避举罪故。今不同之)。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自恣。应先集众自恣,然后差人就比丘僧请见闻疑罪。”《四分》云:“若僧尼满五不至自恣,然后差人就比丘僧请见闻疑罪。”《四分》云:“若僧尼不满五,至自恣日,比丘尼至比丘所礼拜问讯。”义准若各满五,应集僧索欲,问缘,答云:“差自恣羯磨。”应云)。

“阿姨僧听!今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请见闻疑罪。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阿姨僧听!今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请见闻疑罪。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差比丘尼某甲,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请见闻疑罪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四分》云:“被独行无护者,应差二三尼为伴。”此律云:彼尼至比丘僧已,偏袒右肩,脱革屣遥礼僧。然后入僧中,合掌白言)。

“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我等比丘尼僧和合,请大德僧自恣说见闻疑罪。”(如是三请已良久,若无人举者,众中上座应告使人言)

“比丘尼众三请见闻疑罪。徒众上下各默然者,实由尼众如法行道。谨慎莫放逸。”(使尼礼拜辞退。至本寺已,集尼众等传僧敕,如教诫中说)。

第八、受施分衣法(著粪扫衣,圣先赞叹。因耆域请,受家施衣。但粪扫衣既无施主,约缘有十;家施衣者约心差别,文分九种)。

一、界得施(谓施主心约界而施,还随施意与界内僧)。

二、要得施(谓异处僧),安居共要一处得施(两界共分。后有施物,随要而受)。

三、限得施(谓施主心摽,人数定故。律文言:施如是人)。

四、僧得施(谓施普通十方凡圣。心既弥廓,福亦弘多。还据本心,四方僧受)。

五、现前僧得施(施主对面约境为定)。

六、安居僧得施(无心拟施此安居僧)。

七、二部僧得施(施主本意施二部僧,纵数多少皆中为分。若唯一部,一部受之。《四分》文中乃至无一沙弥,比丘分。无一沙弥尼,比丘应分。义应准彼。即亡人衣物,佛判属僧二部,互无随一摄。虽无施主,亦此中收。分摄方轨,具如下列)。

八、教得施(施三教僧非如是因)。

九、人得施(施主自云施某甲人。以前九施唯局内众,内众之中该于僧别及时非时,僧得一种。若是常住将入四方;若非常住,约此宗中直尔分之,不须羯磨。故文云:有一住处非安居时得施僧衣,作是念:“佛说四人已上名僧。我今一人不知云何?”佛言:“应受持,若净施人。若不尔,馀比丘来应分。”此既一人言受持等、不云心念,明纵有僧亦无羯磨。又云:有一人处僧得可分衣,一比丘持至戒坛上独取受持。佛言:“不应尔,犯突吉罗,现前僧应分。”若依馀部,僧伽羯磨。以物既施僧,分须僧法;三人已下对首等分。杖既齐金准用无爽,馀之八种并直分之。约事虽殊,皆无羯磨)。

分亡比丘物法(脱俗樊笼清升入道,内蕴圣戒外饰圣仪,为代福田堪消物供。养利既依僧得,身亡还以入僧,即同非时僧得施摄。但教分开制、物异重轻,两僧分摄具有明轨,欲显其相须作十门)。

一、同活共财(结要共财俱为物主,随身已外皆合中分。如有不怕准数科结。共居同活通局有殊,则住在者筹量处分,必须明审依教据情,若涉私曲便招二损)。

二、负债征偿(若负他物理合先偿,若他负物征取分摄。若轻重相当二僧随入,互得轻重亦依其本)。

三、嘱授成不(亡人临终以物与人,言嘱手受并有成不?诸部共显,其相可知。此律所明其唯二种:与已、持去。即彼人如在本处,须僧作法。故律云:若生时不以与人,现前僧应分。若以与人未持者,僧应白二羯磨与之。作法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命过,生存时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今与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命过,生存时所有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今与某甲。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与某甲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物付彼人)

四、分物时处(时谓殡送已了,处谓大界之中。《僧祇》云:“若比丘死,弟子不可信者,应持户钩付僧知事,然后供养舍利。”《母论》云:“先将亡者律殡,送后取亡者物著僧前,集僧分之。”此律云:一比丘持至戒坛上独取持。佛言:“犯告。现前僧应分。”)

五、断割轻重(欲断轻重,先令舍物。故《四分》云:“彼持亡者物来在众中,当作是言。义准应设威仪已胡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彼)命过,生存时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三说)“我比丘某甲,今舍与僧。”(如是舍已应正处分。律云:有一多知识比丘命过,其物甚多。佛言:“若生时已与人,应白二羯磨与之。若不与人,有可分、不可分。可分者,若婆那衣、苏摩衣、劫贝衣、拘执毛长五指、三衣、若下衣、舍勒单敷、若衬身衣被坐具、针𫄧囊漉水囊、大小钵户钩,如是等现前僧应分。若锦绮毛[毯-炎+旁]毡拘执毛过五指、雨浴衣蚊厨、经行敷遮壁虱、坐卧床床踞,除大小瓦钵澡灌,馀一切瓦器,除大小铁钵户钩截甲刀针,馀一切铁器,除铜揵镃铜[金*沙]锣成眼药物,馀一切铜器,若伞盖锡杖,如是等是不可分,应属僧。”但凡躯有待资具极多,随身所用事物繁杂,文准梗概岂尽资缘?对事准文可为轻重。诸部断决乖互极多,但据宗文以为准的。广如仪述不可穷言)。

六、量德赏物(律云:有一懒堕比丘,不佐助众事、不供师长。病无人看,委卧粪秽中。世尊穷为洗浣除秽扶持,安慰说法离垢证道。因告比丘:“汝等无有父母,不自相看,谁看汝等?”因制师弟更相瞻视,无师弟者劝喻次差。然病者有难看、瞻病德有具不具。难看有五种:一、不能善量食;二、不服所宜药;三、不说病状;四、不从人教;五、不观无常。易看反之。不能看病有五种;一、不知所宜药;二、不能得随病食;三、不能为病人说法;四、恶厌病人便利吐唾;五、为利故不以慈心。能者及说,馀部所明大概如此。对众捡问量德具已,然后赏之。若为病人经理汤药,身虽在外亦须依赏)。

七、正明赏法(馀律所赏,三衣六物或以残药。此律唯以衣钵与之)。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三衣钵现前僧应分。今以与看病人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三衣钵现前僧应分。今以与看病人某甲。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与某甲比丘衣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三衣钵等或具,随有赏之。比丘尼命过,应与二人。若持尼命过,应与三人,各谓当众。馀众纵看,不得辄赏,劳不满故。谓教并然,纵赏下众,等具人分)

八、正分轻物(律云:分物无羯磨法。准前僧得,似直分之。以其此已属僧,僧分已物不更别属。知用何法?答以此与于别人,文加白二,以此僧物不属别人。若不用法,何辄嘱彼?故赏看病人及属受与人。物少不分并与一人,皆有羯磨。又准馀律咸皆白二。以此僧物并属四方,若非以法定之,现前僧云何能摄?然准文行事取舍不同,或一二三局能备述辞。详文定理二法为长:一即差人、二即分付。虽非己部终为[叠*毛]准用无失,故具列之。若有五人,须作两重白二:一者差人、二者分付。若但有四,不合差人,准《毘尼母论》直作分付一法)。

差分衣人法(物既属僧,僧差作分,若非羯磨事无由办,故文中分卧具人、差受请人、守物人等咸有差法。《四分》差人亦同。于此义准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能为僧作分衣人。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能为僧作分衣人。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差某甲作分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以物付分法。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彼)命过,生存时所有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彼)命过,生存时所有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忍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四人直分法。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彼)命过,生存时所有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彼)命过,生存时所有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欲赏看病人,应三人口法和,以衣钵物与之。应云)

“诸大德!某甲比丘命过,以衣钵物与看病人某甲。”(三说。二人和赏亦如是)

众多人三语分衣法。

“二大德!某甲比丘命过,若衣非衣,应属我等。”(三说。馀二人亦如是。二人分衣亦如是也)。

一人心念分衣法。

“某甲比丘命过,若衣非衣,皆应属我。”(三说)

并与一人法(律云:若衣少不欲分,应白二与一无衣比丘)。

“大德僧听!此僧得衣若非衣,今并与某甲比丘。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僧得衣若非衣,今并与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亡人衣物,义亦应尔也)

九、二众互摄(文言:若有比丘住处,非安居时比丘命过,无比丘,比丘尼应分。若比丘尼住处,非安居时比丘尼命过,无比丘尼,比丘应分。安居时亦如是。僧得施物亦如是。《四分律》中乃至无一沙弥,比丘尼应分等,如前已说。彼律又云,若无住处僧尼命过,出家五众先来者与。若无来者,送与近处伽蓝)。

十、诸部杂明(诸部受分,大论十种:一、粪扫取,如此律水漂死者。二、见前取,如《十诵》学悔人守戒共住互死者。三、同见取,如《四分律》二部互死。四、功能取,如《四分律》二举死同入羯磨举僧。五、二部取,如《四分律》无住处死。六、面所向取,如《论》二界中死。七、入和上,如《僧祇》沙弥死。八、入所亲白衣,如《多论》灭摈人死。九、随所得取,如《十诵》寄人等。十、羯磨取,如馀律,在众死。此律应同)。

第九、忏悔诸犯法(夫业如幻化性相无定,遇缘而生无而忽有,逢缘而灭有已还无。若不深生愧耻悔责前非,经百千劫终不失灭,时熟缘会必当现受。若悔恨彻心克己修改,一念之顷消灭无馀。故《未曾有经》云:“前心作恶如云覆日,后心起善如炬消暗。”又《业报差别经》云:“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责悔更不造,能拔根本业。”又《涅槃经》云:“若人修习身戒心慧,能令地狱重苦现世轻受。”圣教既繁,曷能备述?然犯有性遮,悔分理事,二忏之中又分大小。若修明慧观我法空,福体尚无罪何容有?此理约机自含大小。大乘事忏方轨不同,观礼佛像、诵持神咒,罪无轻重亦尽消灭。律中事忏但清违教。上来所列条贯各殊,既没根机任情所好。然律宗事法但取见闻,既破律仪终须轨定,于戒有犯必依法忏。然教法该罗无简凡圣,今依轻重各具陈之)。

忏悔波罗夷法(犯波罗夷名坏根本,折石断首岂更生全?大乘忏中虽云除灭,然于宗法永无僧用。此既本禁,不类馀愆,特须谨克碎身坚护。但凡情易逸对境容亏,若无一念覆藏,律中许其改悔。但可清其犯业,僧法岂得预哉?犯悔既稀,具如钞说)。

忏悔僧伽婆尸沙法(既曰刑残,邻于断命。要凭清众,业累方除。覆等四法文中具显,自部他部咸有轨仪。法既繁多,此岂能尽?临机行用别有钞文)。

忏偷兰遮法(此罪约缘,通因及果。因果轻重,又分三品。如破法轮僧、盗食盗四钱等,及初篇重因,名为上品,应僧中悔。若破羯磨、盗三钱已下、互有依触,及初篇轻因、一篇重因,名为中品,应对二三人悔。若食人肉、用人发等,著外道衣,及二篇轻因,名为下品,应一人前悔。前对僧中,先应三乞别请忏主,单白和僧三说而悔。若二三人,除乞反白,加问边人一人。一人又除问边人一白。馀词句如忏波逸提中说,唯罪名有异。事既稀简,略辩大纲,临机行用,钞中详委)。

忏波逸提法(舍堕因财以成,单提不局衣犯。别论舍虽异据,堕即同三十。忏通僧别,单提唯对别悔。故分先后,义在于兹)。

先忏舍堕对僧作法(文云:应舍与僧,若一二三人,不得与馀人及非人。舍已应忏悔。若不舍而悔,其罪益深。《四分律》中有其四法:一舍财、二舍罪、三还财、四不还财结罪。罽分俱[叠*毛]准用无失。今依前三辩仪戒)。

一、舍财(此舍财中须识五法:一舍财心,谓以贪心取此物,违教成业,当苦报。圣应所制,真实不虚,若不忏除,当来定受。如是思已,于此财物生极厌心,永以舍弃必无馀悋。二、所舍财,谓衣钵药宝等但制舍者,皆须总集而尽舍之。三、舍财境,谓僧等三。谓《四分律》云:“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突吉罗。”四、舍财威仪,谓敷尼师坛,脱革屣作礼,互跪合掌。若对小者,不须礼拜。五、舍财法,对僧者应云)。

“大德僧听!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长衣,犯舍堕。(或离衣等,随事称之)是衣今舍与僧。”(一说。如是舍已,即付与僧。对下境,词句亦然,但改初后二言为异也)

二、舍罪(对僧忏悔罪须具六法:一乞、二请、三白、四悔、五诫、六受。此之六法诸教互明。必须周具,方成悔过也)。

一、对众陈乞(具修威仪胡跪合掌)“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尔所长衣,犯舍堕。是衣已舍与僧。今有(若干)波逸提罪,从僧乞忏悔。愿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

二、请忏悔主(夫忏悔主必须清净。彼自有缚,岂能解他?时为重病无清净人,初开不同犯,后开同犯作)。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作波逸提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波逸提忏悔主,慈愍故。”(三说)

三、单白和僧(既对清众,义无辄受,故须谘白。取众情和,方便如常。答云:“受波逸提忏悔羯磨。”)。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波逸提罪,今从僧乞忏悔。我某甲受某甲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众既和许,告示可尔)。

四、正忏悔除罪(畜长之过数类稍多,或一二三乃至于九,犯于名种惟吉与提,六是从生、三为根本。今依次第略显其相。第一、且如畜一长衣犯提罪,识知是罪作覆藏心,清净人同界而宿,即犯覆藏突吉罗。此一品罪随衣而生,约位总定名覆藏罪。但覆藏吉罗亦须发露,而隐不发露亦生覆藏,以覆藏而生,名随覆藏突吉罗罪。此一品罪亦随夜生。显数虽多,总名随覆。上三品罪,一提、二吉。提为根本、吉罗从生。覆即二三,不覆但一。第二、犯长之衣举体生过,若其著用即犯吉罗罪。据于心脱即无过,隐而不发亦有覆藏,如前三品轻重为异。第三、犯前诸罪,经僧说戒三问不发,犯吉罗。二覆从生亦同于上。上来二三合成九品,有具不具,据事而思。行忏之人特须明识,称名历数厌而生愧,立对治道谨克身心,词句无乱方成忏悔,先轻后重次第而除,二件标牒方尽其类。第一先忏三位、覆随覆六,以其种类轻重同故。第二忏著用默妄二根本吉。第三忏犯长之提。据事虽然,今明轨则先辩忏提、馀次轻者,准此而用。文云:犯罪比丘应偏露右肩胡跪合掌。馀文对大,须具五法,此加露肩,总成六法也)。

“大德!我某甲,故畜(若干)长衣犯波逸提罪,向大德悔过。”(三说。诸部更有馀词,据宗但合如此)

五、戒勗令断(彼应问言):“汝自见罪不?”(答言)“我自见罪。”(彼又问言)“汝欲悔过耶?”(答言)“我欲悔过。”(彼又语言)“汝后莫作。”

六、承受立要(应答言):“尔。”(或言)“顶戴持。”(上来至此,名忏悔竟)

三、还衣(若对僧舍,须僧还衣;对别人舍,别人还之。良以罪累已除,身心清净堪消物养,为资道缘故。《四分》云:“僧应还此比丘衣白二羯磨。若其不还及故坏等,皆突吉罗。唯除五敷、二宝及七日药,此八无还。”《四分律》中,锦缛斩坏亦无还法。然彼僧还有其两种:一、即坐转付,谓众僧多集,或此比丘有因缘欲远行。僧应问言:“汝此衣与谁?”随彼说便与。若无此二缘,明日直还。二、即坐直付,谓不须经宿故付之。然有五人得作转还,若但四人唯得直付,三人已下作口法还)。

即坐转付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当还此比丘。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当还此比丘。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当还此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即坐直付法。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梨宿(馀衣随称),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是衣还某甲比丘。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梨宿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是衣还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默然;不忍者说。”“僧已持此衣还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羯磨竟,以衣付彼)

对众多人舍忏法(舍财同上,须口和馀人,不用单白。馀可准知之)。

受忏口和法。

“二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当受。”(受忏还衣,可准前用)

对一人舍忏法(应将比丘至自然界或戒场上,集所犯财勿使遗落,具修威仪同上僧法,但称境有异。既唯独一,不须口和。正忏还衣亦准而作)。

忏二根本突吉罗(应请忏悔主,如前威仪说)。

“大德!我某甲,犯著用不净衣,及经僧说戒默妄语,并犯突吉罗罪,各不忆数。今向大德悔过。”(馀诫受等准前可知)

忏覆藏及随覆藏突吉罗法。

“大德!我某甲,犯故畜长衣波逸提罪,及著用不净衣经僧说戒默妄语突吉罗。各有覆藏及随展转覆藏突吉罗罪,不忆数。今向大德悔过。”(馀三问答准前而说)

忏单波逸提法(摽名为异,忏法同前)。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请忏悔主,修威仪同前。诸犯摽罪为异也)。

“大德!我某甲,犯从非亲里比丘尼自手授食波罗提提舍尼罪(若干)。今向大德悔过。”(馀三问答同前)

忏突吉罗法(律云:高下著衣等,若不解不问而作者,突吉罗。若解不慎而作,亦突吉罗。此二种吉,应无轻重,齐责心忏。若解,轻戒轻人而作,犯波逸提罪。忏此提罪,同前可知。责心吉罗,不须对境,应具威仪已云)。

“我某甲,犯高下著衣突吉罗(若干)。今自责心忏悔过。”(一说)

第十、杂行住持法(止作具修,自他并利,教行因果据要陈之。先述当宗,后障异部之说)。

作六念法(律云:比丘应知月半月日数、知布萨日,悔过清净。又云:应先心施食,若不念施人而食,突吉罗。然文散落而不次第。六念之轨出在《僧祇》,今依彼文,义准为法。既恒须作,故录在初)。

第一、念知日月数(应云):“今朝黑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若大言大。白月恒大而无小,可随称之)。

第二、念知食处(若常乞食,应云):“我常乞食。”(若食僧食,应云)“我食僧食。”(若食自食,应云)“我食自食。”(若受人一请,欲自赴者,应云)“我食某甲家食。”(若受多请,不能遍赴者,应自赴一请,馀者施与人。施之人,比丘、沙弥但得。应对所施人作法嘱云)。

“长老!某甲檀越施我五正食。我有因缘不得往,今以施汝。”(若时逼促无人可施者,律开心念施人。应作念云)。

“我请分与某甲比丘。”(若有背请缘,亦随事说之。若无定食处,应云)“我不背请食。”

第三、念知受时夏数(应云):“我于某年月某日时一尺木(若干)影,受具足戒,无夏。”(一夏、多夏,随数称之)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应云):“我三衣、钵具足。并受持长衣,并说净。”(若阙衣钵,或未受持、未说净等,念持念说随事称之)

第五念知身强羸(应云):“我今不病堪行道。”(若有病应云)“我有病须疗治。”

作残食法(佛言:“持食著钵中,手擎对未足食比丘,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食已足,为我作残食法。”(彼比丘为取残已,问言云)“是食与我耶?”(答言):“与。”(便为食少许,馀残还之者。若都不食,但取已还之。语言)“此是我残,与汝。”(亦名残食)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落法。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处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

白非时入聚落法。

“长老!我非时入聚落(《十诵律》云)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尔。防护。”

贩卖求利法(律云:若比丘欲货易,应使净人语言)。

“为我以此物货易之。”(又应心念)“宁使彼得我利,我不得我利。”(若自货易,应于五众中。若与白衣货易,突吉罗)

弟子欲辞行和上量宜法(若路有疑怖;或行伴无知,不知诵戒布萨羯磨;或彼方乞食难得持法律解律仪人、若好斗讼希破僧事;若彼方得病,无随病食药、无看病人。诸有一事,皆勿听去。弟子强去,得轻师波逸提。和上若不筹量听去,得突吉罗罪也)。

持律比丘来承迎祇供法(佛言:“今为诸比丘结初应学法。若闻持律者来,不应避去,应为扫洒整理屋舍及卧具,半由旬迎。疑难要当出,代担衣物、办水具。中设过中饮,应请说法。若实求解,应如法说。若触恼问,即不应答。旦为设前食后食,为求留安居。复应为求施衣檀越。应如是供养。若不尔,突吉罗罪。”)。

持律比丘有七种宜(一、多闻诸法;二、能筹量是法非法;三、筹量比丘尼;四、善摄师教;五、若到他处所说无畏;六、自住毘尼;七、知共不共戒之)。

应说戒人法(有一住处,跋难陀为上座,众僧请说戒。答曰:“诵忘。”诸比丘言:“若忘,何故在上座处?”以是白佛。佛言:“上座说戒,若不说,突吉罗。”不知齐几为上座?佛言:“于上无人,皆名上座。”)。

僧尼二众尊卑礼敬法(佛言:“从今听诸比丘随次礼上座。诸比丘尼礼一切比丘,亦随次相礼。式叉摩那礼一切比丘、比丘尼,亦随次相礼。沙弥亦如是。沙弥尼礼一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亦随次相礼。礼敬之法,听比丘尼去比丘不近不远,合掌低头,作是言:‘和南。’”《四分律》云:“塔亦应礼。”佛言:“食时、歠粥时、啖果时、经行时、不著三衣时、暗时、不共语时、相瞋于屏处,此等皆不应礼,犯者突吉罗。五羯磨人、被举、不共语、本言治、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别住、行摩那埵、本日、阿浮呵那,皆不应礼。”)。

净五生种(根接节果子)。若食果,应五种净(火净、刀净、鸟净、伤净、未成种净)。若食根,应五种净(剥净、截净、破净、洗净、火净)。若食茎叶,应三种净(刀净、火净、洗净。于聚一器中,若净,一名为总净之)。

著衣高下法(佛言:“著下衣,从脚跟下上量一搩手,左掩其上,两边两摄,当后两摄之。”)。

受请应供法(时有长者请佛及僧。比丘问佛:“若人请僧,为请谁?”佛言:“若正趣正向人皆已礼请。虽非正趣正向,若为解脱出家,若坐禅人、若读诵经人、若劝作众事人,除恶戒人,馀一切僧皆应食。若请僧,应二众食:比丘及沙弥。若请二部,应五众食。”)。

四方众僧有五种物,不可护、不可卖、不可分(一住处地、二房舍、三须用分、四果树、五花果,一切沙门释子比丘皆有其分。若护、若卖、若分,皆偷兰遮罪)。

佛告诸比丘:“汝等各当系念在前,自防护心。”(何谓系念?谓行四念处。观内身,观除无明世间若护,观外身及痛、心、法亦如是。何谓在前?所谓若行、若立、若卧、若睡若觉、若去若来、前后瞻视、若屈申俯仰、若著衣持钵、若食饮便利、若语若默,常其心。此是我教。)

佛告诸离车:“世有五宝,甚为难遇。”(一、一切诸佛世尊;二、善说佛所说法;三、闻法善解;四、如闻能行;五、不忘小恩)

供养父母法(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左肩担父、右肩安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犹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诸比丘尽心尽寿供养父母。若不供养得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