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民国56年)
外观
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立法于民国56年6月9日(非现行条文) 1967年6月9日 1967年6月22日 公布于民国56年6月22日 |
后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 (民国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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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制定之。
第二条
- 后备军人参加公职考试与比叙之优待,依本条例之规定。
- 前项所称公职,暂以公务人员为限。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后备军人,其对象如左:
- 一、常备军官依法退伍者。
- 二、志愿在营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者。
- 三、作战或因公负伤依法离营者。
第四条
- 前条后备军人参加公务人员考试时,得予左列优待:
- 一、应考资格,除特殊类科外,得以军阶及军职年资,应性质相近之考试。
- 二、考试成绩,得酌予加分,以不超过总成绩十分为限。
- 三、应考年龄,得酌予放宽。
- 四、体格检验,得宽定标准。
- 五、应缴规费,得予减少。
第五条
- 后备军人转任公务人员之任用比叙,得予左列优待:
- 一、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与其他候用人员资格相等时,优先任用。
- 二、后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按其军职年资,比叙相当俸给。
- 三、任用公务人员之机关,遇有紧缩或改组时,应优先留用。
- 四、作战或因公负伤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外,并依其功勋,优叙俸给。
- 上校以上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尚未取得任用资格者,其考试得以检核行之。
- 前项人员所称外职,应与原任军职阶级相当,专长相近,且系重要职务者为限。
第六条
-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考试院定之。
第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