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天津租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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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界合同
又名:德租界设立合同
大清国、德意志帝国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1895年10月30日于天津
本文书为天津档案馆所藏。曾刊载于1992年《天津租界档案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

  德国驻京大臣为德国国家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订立天津德国租界咨,由北洋大臣特派官员记名道黄、津关道盛、天津道李、候选道伍会同德国领事官司,议订详细条款,开列于下:

  第一款 今中国准德国永远在天津设立租界。北界:沿闽粤会馆义地北边之道路起,此路从海河西边直通海大道东边止;东界:河边;南界:由小刘庄之北庄外起,以顺小路之边,直至海大道东边止;西界:海大道东边止。合同画押之后,中国官会同德国领事官即将界限石柱速为树立。至可租界内之土围墙,德国如欲拆除,可否仍须先问中国,如中国不允,即不拆除,仍许开门。

  第二款 英国租界南界仁记洋行之南,中间有地址一段,已盖招商局、矿务局、仁记洋行等房。如中国不将此地给他国作租界,仍归中国管辖,河边道路理宜修好,与英租界河边码头道路一样。嗣后如有损坏,仍须随时修筑。海大道亦照此一律。河边道路,地方官不准盖买卖小房。将来德国领事函请修此道路,如逾一年尚未修妥,可由德国代修,其工料由中国工程局给还。

  第三款 博文书院及博文书院所有之地,现在中国官改为大学堂,德国不移动此地,亦不抽收捐税等项。惟日后德国修筑码头及码头外之道路,地不敷用,中国允将博文书院院墙略为向内移动,以敷所用。所让之地亦无庸德国给钱。惟此河边不准盖造栈房、棚厂、遮掩学堂之前面。

  第四款 围墙内之官栈,德国现在不要,亦不抽收捐税各等项。官栈与码头生意,德国亦不拦阻。惟日后德国工部局所出章程亦须一律遵守。此处码头,中国大小粮船运米入栈、出栈不给码头捐费。

  第五款 官栈旁有一义园寄存灵柩之所,德国应允永不要让,不必移动,并就不抽收捐税各等项。每逢节令祭扫之事,德国亦不禁阻。惟德国工部局所出章程亦须遵守。

  第六款 浙江闽粤有坟墓义地,德国不要,亦不移动,不收取捐税各项,亦不强伊售卖,祭扫之事亦不禁阻。惟会馆应允义地东边修墙一段,须令开一大门,准其出入。

  第七款 租界内围墙外有南洼堿河一道,议明仍归中国官管辖,自行随时疏浚。其往来船只上下货物,德国不收费用。

  第八款 租界内准中国人买地居住,惟须遵日后德国工部局所出买地章程。

  第九款 租界内各房地,系德国国家向中国国家租定。所有售卖房地各事,如有不愿售卖者,中国官须劝令售卖。

  第十款 租界内各地不论坐落何处,德国领事每亩均按七十五两给银,由中国官发给收单。惟闽粤浙会馆、义园、官栈东边道路及从博文书院东边至小刘庄河边之道路,此二道路东边皆有淤地,系中国国家之地,丈量多寡,中国允将此地让与德国租界,无庸给银。以外工程局之地亦均让与德国,无庸给地界〔价〕。惟德国须另让还地基一段,归工程局之用,亦无庸给价。

  第十一款 租界内各房售卖价值,中国官与德国官各派委员会同商办。惟拟定价值照从前给法租界当时所定房屋之章程办法一律。旧有存案自可查照办理。其有房屋较好者,应另行会估,公平定价,不得听从房主要价。

  第十二款 租界内地亩自付价之日起,限令三个月交割。至居住中国人之房屋,因天寒不便拆盖,商明自明春开冻交价之日起,限令三个月迁移他处,德国须给搬家之费每户银十两。

  第十三款 德国可租地界内若有坟墓,德国不得自己移动,应照旧存留。但该坟如有子孙情愿自己起迁改葬者,德国应给葬费银每棺一两。

  第十四款 地价付清后,应由地主各按租出地亩写立永租与德国地契,载明四至、亩数、长短、宽窄,呈由中国地方官盖印,汇送德国领事官收存,以昭信守。

  第十五款 租界之地,德国领事按年每亩向中国国家完纳钱粮制钱一千文。照法国租界条款,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将来年应付租钱由领事官照数送交天津县衙门收解。自立契交地之后,即行完纳。未立契交地者,不能先完。

  第十六款 自合同划押之后,当由北洋大臣迅速出示晓谕:此处已给德国作为租界。

  第十七款 此合同中国缮写五份,德国缮写五份,由北洋大臣特派官员与德国领事画押盖印。以一份存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一份存北洋大臣公署,一份存德国驻京大臣公署,一份存津海关道衙门,一份存德国驻天津领事官署。

  续议第一款 由闽粤会馆义地北边之道路起,至仁记洋行地之南界中间之地,现因美国驻京大臣照会总理衙门,请中国不准将此地让与德国。如美国国家应允不要此地,德国租界即作为从仁记洋行南边之道路外起。所有民地价值仍照合同内第九款所定之价。惟仁记洋行之南闽粤义冢之北,向有兵船码头,以后中国兵船照旧停泊,德国不收码头等费。

  续议第十三款 将来德国官拟在租界内作马路,如有坟墓于作马路有碍,德国领事官须请中国官令有坟墓者使其迁移。如有绅士坟墓实在不愿迁移者,马路亦应设法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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