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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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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性侵害
中华民国 85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86 年 1 月 22 日公布
1.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1623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
2.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95540号令修正公布第 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17 日
增订第6之1, 6之2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16860号令
增订公布第 6-1、6-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4 年 1 月 21 日
修正全文25条
中华民国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2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11, 25条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13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055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1、25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4, 7至9, 12至14, 20, 21, 23, 25条
增订第22之1, 23之1条
删除第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462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7~9、12~14、20、21、23、25 条条文;增订第 22-1、23-1 条条文;删除第 5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3 条、第 20 条第 7 项、第 22 条之 1 第 5 项所列属“内政部”及“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8 日
增订第13之1, 15之1, 16之1, 16之2条
修正第2, 3, 8, 13, 17, 20, 22之1, 25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96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8、13、17、20、22-1、25 条条文;增订第 13-1、15-1、16-1、16-2 条条文;除第 15-1 条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馀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0 日
修正全文5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1019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56 条;除第 13 条条文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外,其馀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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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85年制定86年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7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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