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
← | 111年宪裁字第57号裁定 | 宪法法庭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3月18日于台北市 |
原分案号:111年度宪民字第192号 |
裁定字号
[编辑]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
原分案号
[编辑]111年度宪民字第192号
声请人
[编辑]甲○○
案由
[编辑]声请人为改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等事件之声请暂时处分事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简抗字第13号确定终局裁定),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
主文
[编辑]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简抗字第13号确定终局裁定(含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暂字第46号家事裁定),于本庭111年度宪民字第192号声请人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案件裁判宣告前,应暂时停止执行。
二、其馀声请驳回。
理由
[编辑]一、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声请人与义大利籍之乙○○于中华民国103年生有一女丙○○(真实姓名见姓名代码对照表),嗣双方就对未成年子女丙○○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同意乙○○得于106年12月20日至107年1月10日带同丙○○至义大利,然乙○○提前于106年12月12日即带回丙○○至义大利。嗣声请人于106年12月12日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请求改定亲权(107年家亲声字第212号)之本案,并于107年1月3日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暂时处分,请求禁止乙○○携带丙○○出境及应交付子女予声请人。乙○○后未依约于107年1月10日将丙○○带回台湾,声请人后于108年1月间至义大利探视丙○○,并于108年1月20日将丙○○带回台湾。乙○○亦于108年间声请暂时处分,经同法院以108年度家暂字第46号家事裁定,准乙○○所请,命声请人应将未成年子女丙○○交付乙○○,乙○○并得于该院107年家亲声字第212号改定亲权之一审裁定前,携未成年子女丙○○出境至义大利同住等。声请人依法抗告及再抗告,嗣经上开确定终局裁定驳回再抗告确定。乙○○乃据以声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为前开暂时处分之强制执行(109年度司执字第11967号)。本件声请人已声请就上开确定终局裁定为裁判宪法审查,并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规定声请暂时处分。
三、本件声请人主张略以:此次一去,孩子将受到无可回复的受国民教育权、在台湾的生存权、母女人格尊严、妇幼安全等无可回复的损害,不知何处是儿家?不见妈妈在哪里?台湾不是海牙公约国,单向保障外籍生父,不顾本籍母女的权益?本案至为急迫等语。
四、就跨国父母之情形,如何适当酌定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对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否健全发展之宪法权利关系尤切。于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暂时处分事件,如决定不当,确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发展之宪法权利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上开确定终局裁定系维持第一审裁定声请人应将该未成年子女交付乙○○之暂时处分,但此暂时处分之执行,对于该未成年子女宪法权利之影响至钜,然上开确定终局裁定有无抵触宪法,仍待本庭进行宪法审查,且上开确定终局裁定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件确具急迫性与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本庭认本件确有准予暂时处分之必要,是上开确定终局裁定(含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暂字第46号家事裁定),于本庭111年度宪民字第192号声请人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案件裁判宣告前,应暂时停止执行。
五、至于声请人并声请子女应由声请人与乙○○在台湾共同监护之部分,并无急迫必要性,核与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之要件不符,应予驳回。
六、本件暂时处分裁定,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4项规定之情形时,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 审判长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主笔大法官
[编辑]本裁定由吕大法官太郎主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