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11年宪裁字第57号裁定
宪法法庭111年宪裁字第57号裁定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2月25日于台北市 |
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 |
原分案号:111年度宪民字第55号 |
裁定字号
[编辑]111年宪裁字第57号
原分案号
[编辑]111年度宪民字第55号
裁定日期
[编辑]111年02月25日
声请人
[编辑]彭云明
案由
[编辑]声请人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号刑事判决所适用中华民国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第3条第1项及第5条第1项前段规定违宪,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声请解释。
主文
[编辑]司法院释字第812号解释之效力及于声请人之本件释宪声请案件。
理由
[编辑]一、按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而尚未终结之案件,除本法别有规定外,适用修正施行后之规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宪诉法第90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下称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人民、法人或政党声请解释宪法,须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始得为之,亦有明文。
二、经查,声请人因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号刑事判决所适用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第3条第1项及第5条第1项前段规定,有抵触宪法之疑义,于109年10月20日依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声请解释宪法(下称系争案件),依宪诉法第90条第1项但书规定,系争案件为宪诉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前系属之案件,其应否受理,应依大审法判断之。经核与大审法上开规定声请释宪要件相符,应予受理。
三、司法院于110年12月10日作成释字第812号解释,本件声请人据以声请审查之系争案件,与上开解释属同一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且符合受理要件,于上开解释公告前未及并案审理,自应为上开解释效力所及,爰裁定如主文。
宪法法庭 审判长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