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12年宪裁字第24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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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2年宪裁字第24号裁定
中华民国宪法法庭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7月21日于台湾
原分案号:112年度宪审字第3号

宪法法庭裁定

112年宪裁字第24号

声请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列声请人因审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诉字第291号惩处事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编辑]

本件不受理。

理由[编辑]

一、本件声请人审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诉字第291号惩处事件(下称系争案件),原告为国民小学教师兼5年级导师,受申诫1次之惩处,系因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第三级警戒期间,教育部已公告各级学校停止到校上课,学校将以线上方式办理毕业典礼,原告迳自主导全班师生到校拍摄影片,经认有违反防疫措施之行为,包括进入关闭之学校、未全程配戴口罩、未实名登记等。声请人认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乃校园防疫措施之真正法源依据,而系争规定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第22条一般行为自由、个人资料自主决定权及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等之疑义,爰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二、按各法院就其审理之案件,对裁判上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确信,认有抵触宪法,且于该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得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第55条定有明文。惟法官声请,应于声请书内详叙其对系争违宪法律之阐释,以及对据以审查之宪法规范意涵之说明,并基于以上见解,提出其确信系争法律违反该宪法规范之论证,且其论证客观上无明显错误者,始足当之。如仅对法律是否违宪发生疑义,或系争法律有合宪解释之可能者,尚难谓已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司法院释字第371号第572号第590号解释参照)。

三、因系争案件原告系经任职学校以“于防疫期间有违反校园防疫相关规定”为惩处事由,依据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6条第1项第6款第10目规定,核定申诫1次,原告不服,经申诉、再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核声请意旨所陈,并未具体叙明系争规定何以为声请人审理系争案件,裁判上所应直接适用之法律。本件声请,核与宪诉法第55条规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四、另按宪法第80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再按,司法院释字第216号解释亦阐明:“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宪法第80条载有明文。各机关依其职掌就有关法规为释示之行政命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并不受其拘束……”,是法官并不当然受校园防疫相关法规命令规定之拘束,附此叙明。

宪法法庭

审判长 大法官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林俊益、许志雄、张琼文、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吕太郎、杨惠钦、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采立场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许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炖、黄大法官虹霞、吴大法官陈镮、蔡大法官明诚、林大法官俊益、许大法官志雄、张大法官琼文、黄大法官昭元、吕大法官太郎、杨大法官惠钦、蔡大法官宗珍 黄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谢大法官铭洋

意见书[编辑]

不同意见书: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谢屏云

中华民国 112 年 7 月 21 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宪法法庭的判决或裁定,依据《著作权法》第9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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