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1]
右准《律》,不许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2]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佣折直,一时放免。[3]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债负,遂相典帖,渐以成风。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今因大庆,伏乞令有司,重举旧章,一皆放免。仍勒长吏严加检责,如有隐漏,必重科惩,则四海苍生,孰不感荷圣德?以前件如前,谨具奏闻。伏听敕旨。
- ↑ 此是状首标目,所论事与前卷《贺白龟状》体正同,犹今之贴黄及状眼也。方本删去,非是。
- ↑ 责,或作到。
- ↑ 计上或有例字。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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