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壬录/辛丑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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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后方出居庸关,已悟战之非计,故诏奕劻留京办事。比至太原,即欲与各国订和议。联军答以非李鸿章来,不能言和。乃命李鸿章与奕劻同为议和全权大臣。鸿章自甲午战败后,声望大衰,迁为两广总督。至是特诏回京,仍为北洋大臣。期以二十七年至京开议,联军则驻于京津以待之。

鸿章既抵京,凡和议之事,奕劻一以让之鸿章,不敢置一词。联军于和约未议时,先索惩办罪魁之罪。载漪、载勋、载澜、刚毅、赵舒翘、裕禄、徐桐、毓贤、启秀等数十人皆与焉。鸿章屡与辩护。瓦德西曰:“吾等所列罪魁,皆其从者,为全中国之体面耳,若其首罪名,尚未提出也。此而不允,则吾将索其为首者。”其意盖指西后也。鸿意知将弄巧成拙,亟以电告。乃议处毓贤、赵舒翘等以死罪,而特原载漪、载勋、董福祥等处永禁,徐桐、刚毅等以先死独免。联军乃停止进兵,和约亦于是开议。

鸿章与各国磋议后,历数月之久,心力交瘁。行在政府,屡传电谕授意辨驳。鸿章谓“枢臣不明敌情,徒乱人意”。阅竟,旋毁之,幕僚不及见也。鄂督张之洞亦叠电干议。鸿章笑曰:“张某作官数十年,犹书生之见耳。”之洞深衔之。各国持之亦坚,久未定议。而鸿章积劳病深,卒不起,濒危,犹口授计划,秩然不紊。各国闻鸿章逝,皆感怆。乃告奕劻,允为让步。奕劻以告行在政府。乃命王文韶代李鸿章之任。于二十七年十一月约成,凡十三条,今举要者摘录于下。

一、惩治罪魁,斩决,赐死,永禁,及永不叙用,凡百馀人。

二、禁各国输入军火二年。

三、赔款四万五千万两。各省所毁教堂,就地筹偿,不在此数。

四、派亲王大臣为全权特使,分赴德、日谢罪。

五、改订商约,裁厘金,加关税,常关亦归税务司经理。

六、各国使馆驻戍兵,华人不得杂居其界内。

七、天津大沽至京之路上,不得设兵备。

八、改正总理衙门事权,及公使觐见之仪节,务从简便。

约既成,其后关于此约者,如交还天津之条款,于次年七月十二日订定。交还铁路之条款,于次年八月二十六日订定。重订各国之商约,亦另简大臣议之。而商约之成,以英、美、日三国为最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