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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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条约
1904年11月11日

(按)查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英藏条约因其意义并切实施行均有疑难之处,又查英藏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旧好,将所有疑难之事全行解定。兹大英国政府特派边务全权大臣荣赫鹏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既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西藏应允遵照光绪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约而行,亦允认该约第一款所定哲孟雄与西藏之边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 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亚东,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所有光绪十九年中国与英国订立条约内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惟嗣后如英藏彼此允改,则该三处应从改定章程办理,除在该处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道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一律办理。

第三款 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

第五款 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成责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送,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第六款 因藏违约,英国派兵前往拉萨责问;又因英国边务大臣暨其随员、护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每年西历一月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应于何处收兑英国政府预先知照。第一期应在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数兑交。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

第九款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得干涉;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第十款 此约共缮五分,由商定之员在拉萨,于光绪甲辰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画押盖印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达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噶布伦印、别蚌寺印、色拉寺印、噶尔丹寺印、西藏首领印。

英藏各员现行声明,今日所立之约,以英文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达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噶布伦印、别蚌寺印、色拉寺印、噶尔丹寺印、西藏首领印。

印度总督唵士尔签押

此约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印度新辣由印度总督当堂批准印度政府大臣费礼夏签押。

印度总督所声明之附款,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立拉萨条约之内。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英国所派边务大臣荣赫鹏代英国政府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所立之约,现经印度总督批准并惠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入藏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又复声明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惟该约第二款所立之商埠,西藏须按照第七款开妥三年。并须按照该约内各节一一认真遵办。

印度总督唵士尔签押,此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印度总督当堂签押,印度政府外部大臣费礼夏签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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