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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汉口与租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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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汉口与租界协定
1927年2月19日
中华民国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陈有仁与英国驻中华民 国大使欧玛利签订;并于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生效

英国当局将按照土地章程召集纳税人年会于三月一日开会,届时英国市政机关即行解散,而租界区域内之行政事宜将由华人之新市政机关接收办理。在华人之新市政机关于三月十五日接收以前,租界内之警察工务及卫生事宜由主管之中国当局办理。

英国工部局一经解散,国民政府即当依据现有“特别区”市政办法组织一特别中国市政机关,按照章程管理租界区域。此项章程由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通知英国公使,在汉口五租界合并为一区域之办法未经磋商决定以前,此项章程继续有效。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

陈友仁 (签字)

英国驻华公使代表

欧玛利 (签字)


民国十六年 二月十九日

西历一九二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