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歌赠吴锦雯兼讯武林诸同志
外观
放歌赠吴锦雯兼讯武林诸同志 作者:夏完淳 |
天风一吹海波立,钱塘东去锦湍急。
片片春帆细雨中,西泠晓发西兴入。
忆昔当年游武林,布帆系缆清江深。
画船箫鼓卧凉月,朱楼烟雾生秋阴。
此时年才五六许,但见梨栗未解语。
便知天下有吴生,西陵花月风骚主。
先公风表汉三君,珠履三千昼扫门。
逢人便下南州榻,满座还开北海樽。
吴生此时席中见,十载神交空半面。
援笔千言凌紫霞,元龙湖海人人羡。
那知一别三年来,阊阖不开生尘埃。
荆榛古殿铜驼卧,弓剑荒陵金雁哀。
抱石千秋葬鱼腹,王裒泣血羊昙哭。
屠箫犹解问夷门,衣冠半已更胡服。
风尘相遇客为家,齐拂双龙剑上花。
埋名同隐屠羊肆,忍死须臾博浪沙。
华堂明烛良宵会,金樽斗酒离人醉。
醉里论心敢放歌,梦中分手还流泪。
几回凭吊旧山河,形胜萧条可奈何!
伍胥祠前暮潮满,苏小墓边秋草多。
呜呼!
陆郎玉树埋黄土,小陆风流隐屠贾。
柴生卖药不二价,徐子披裘鬻五羖。
君归有语幸相传,忘忧长向酒家眠。
今年白社相招处,回首黄垆竟惘然。
悲歌却话先朝事,抗眉休负平生志。
乘风一寻仓海君,归来访汝吴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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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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