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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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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1953年9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三年来,全国棉花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单位面积产量逐年提高,至一九五二年,全国棉花生产已能保证我国目前纺织工业和民用絮棉的需要,改变了过去依靠外棉进口补助国棉不足的情况,这是国家合理的价格政策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棉农努力生产的结果。今年全国棉田种植面积应稳定在一九五二年的水平上,不再扩大但亦不降低,应积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完成今年棉花生产的伟大任务。三年来国家对棉花的收购价格,是合理的,保证了棉产的发展及棉农的利益。但在全国棉花生产已能保证目前纺织工业和民用絮棉需要的新条件下,过去的棉粮比价就显现出了新的缺点:一是棉粮差价不尽合理,棉价偏高;二是没有合理的季节差价。这种缺点影响了棉田的正常发展和售棉的正常状态,如果发展下去,是很不利的。为了规定一九五三年棉花和粮食的合理比价及正常的季节差价,以保证棉田种植面积不继续扩大亦不降低而稳定在一九五二年植棉面积的水平上,奖励棉农积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作以下的决定:

  (一)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

地区 粮食种类 每斤7/8中级细纽
河北 山东 小米 六斤十二两-八斤
山西 小米 小麦 六斤十二两-八斤 六斤四两-七斤半
陕中 河南 小麦 六斤四两-七斤半
湖北 江西 湖南 二级米 六斤十二两-八斤
江苏 浙江 安徽 中籼米 六斤十二两-八斤
东北 红粮 十六斤-十八斤
四川 陕南 由省参照上述比价原则自行规定。

  附注:小米区米价系按当地米价计算,自一九五三年十二月;日起按新米计算。

  (二)上述棉粮比价是国营花纱布公司、粮食公司和合作社向农民收购棉花出售粮食的价格,即农民售棉所得实价不论任何季节均应保持在此幅度以内。在一九五三年新棉上市后各收购季节中,应保持合理的季节差价,即在新棉上市时收价应稍低,以后适当的逐渐提高,以补偿存棉农民因水份干燥损耗的损失及合理的资金利息和储存费用。至于各省接壤地区粮价,可根据本指示规定由两省商业厅进行协商,报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批准,随时调整,以保证棉粮比价的合理水平。

  (三)继续实行“优级优价、低级低价”的政策,鼓励棉农发展良棉种植,在收购工作中应提高分级检验技术,公平合理按级给价,严禁压级压价。

  (四)一九五二年棉田公粮负担会经规定:凡过去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在百分之十一(例如每亩棉田应产皮棉三十斤负担三点三斤)以上的地区,其负担办法照旧不变;过去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不及百分之十一的地区,应把当地棉田的公粮负担的平均此例提高到百分之十一。一九五三年由于棉粮比价较一九五二年降低,棉田不再按一九五二年棉田公粮负担办法征收农业税,仍照一九五一年办法征收,即按常年产量(粮食产量)依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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