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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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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1950年10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财政经济委员会
中国商务法规

贸易部:

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或类似国名命名,请统一决定一案,兹核定如下:

(一)以“中华”或“中国”字样作为牌号者,准许使用。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为牌号者,应予禁止。

(三)使用“联合国”全名为牌号者,亦应禁止。

(四)使用外国国名为牌号,如有淆乱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影响者,亦应由地方主管工商行政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纠正。

以上各项,希转行遵照。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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