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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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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7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4947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697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第11, 2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08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1、21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6 月 30 日
修正全文40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9551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40 条;除第 19~23、25、26、34~36 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馀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5, 15, 4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25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15、40 条条文;第 5 条条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5 条条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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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92年制定93年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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