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十
故唐律疏议 卷十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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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十〈职制凡一十九条〉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
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
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䟽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剰文字
于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
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
书有误于事改动者皆须请当司长官然后
改正若有不请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书误
不奏知官文书误不请依错施行亦如之制
书误得杖八十官文书误得笞四十依公式
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动者
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其
官文书脱误者谘长官改正辄饰文字者各
加二等谓非动事修饰其文制书合杖一百
官文书合杖六十若动事自从诈増减法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
馀文书误犯者笞五十
䟽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
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各
笞五十
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
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徴不言在言在不言征之类〉
䟽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
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
雨谓声嫌而字理殊丘与区意嫌而理不别
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
子母名征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即
不言征又云祀不足征即不言在此色既多
故云之类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
〈事者勿论〉
䟽议曰上书谓书奏特达奏事谓靣陈有误
者杖六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
虽误事意无失者不坐
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馀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剰〉
〈文字及错失者〉
䟽议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
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
馀文书误者谓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误
者合笞三十
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
〈疋之类〉
䟽议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
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馀文书误有害者
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
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称
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端
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言勿原当言勿原而
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
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失出入论不可直
从有害加三等
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
〈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䟽议曰上尚书省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
不坐可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
有别议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
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皆不合罪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
上而不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
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
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䟽议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
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
不须闻奏者是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应
言上者谓合申上而不言上注云虽奏上不
待报而行亦同谓事合奏及己申上应合待
报者皆须待报而行若不待报而辄行者亦
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据文且奏且行或申奏
知不须待报者不当此坐不应言上者依律
令及格式不遣言上而辄言上及不由所管
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
须上省皆须先申所管州府不申而越言上
者并事应行下而不行下不应行下而行下
者谓应出符移关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应出
符移关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
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䟽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
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
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
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
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此
皆谓事直而代者若有増减出入罪重者即
从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
闻代画者即同増减制书其有制可字侍中
所注止当代判之罪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
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馀使妄干他事者杖
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
七十
䟽议曰受制敕出使事讫皆须返命奏闻若
不返命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
废阙者徒三年馀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
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
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存越其本局侵人职
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不返
命得罪依减制敕一等
诸闻父母若夫之䘮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䘮
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
杂戯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
一百
䟽议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
闻䘮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䘮即须哭
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
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父母同䘮制未终谓
父母及夫䘮二十七月内释服从吉若忘哀
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母嫁
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
心䘮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
等亦徒三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
歌鼓舞之类杂戏谓樗蒲䨇陆弹碁象之
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乐而遂听者参预
吉席谓遇逢礼晏之席参预其中者各杖一
百
闻期亲尊长䘮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䘮制未终
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逓减二等
卑㓜各减一等
䟽议曰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曽高父母亦同
伯叔父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
闻䘮即须举发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䘮制
未终谓未逾期月释服从吉者杖一百大功
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逾九月释服从吉
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逾五
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
五十未逾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于卑㓜
匿不举哀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
出降者谓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若于九
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尊长科之其服
数止凖大功之月馀亲出降凖此若有殇降
为七月之类亦凖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
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㓜在礼
及诗此为兄弟即是妻同于㓜
问曰闻䘮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
得何罪
荅曰依礼斩衰之哭往而不返齐衰之哭若
往而返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
可也准斯礼制轻重有殊闻䘮虽同情有降
杀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
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法大功从不应得为
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举事
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期䘮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
何罪
荅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
助哀又云小功将至不绝乐丧服云古者有
死于室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
期功心忘寕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𬋩弦既
玷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
应为之坐期䘮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从轻
笞四十缌麻卑㓜不可重于释服之罪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
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増年状以求入侍
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
䟽议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
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
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
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
受其有贪荣昩进冒居此官祖父母父母老
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法合
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増年
状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
妄増年八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
父母之䘮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
而预选求仕从府号官称以下各合处徒一
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但父母之䘮法
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
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
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
徒一年若释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
之法及在心丧内者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
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
徒一年半
䟽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囚禁而
子孙及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斁特
深故各徒一年半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干涉乘舆者上请〉
非切害者徒二年
䟽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
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因渉乘舆者
上请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渉乘舆
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
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虽指斥乘舆
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𨶜竞者非〉
䟽议曰谓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
不依人臣之礼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
者合绞注云因私事𨶜竞者非谓不渉制敕
别因他事私自𨶜竞或虽因公事论竞不干
预制敕者并从殴詈本法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
䟽议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
为𥿄劵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
数以行程稽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
等罪止徒二年
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
流以故䧟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䟽议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
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
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
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违一日加役流称日
者须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䧟败户口军
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
若临军对冦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
若致稽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
急而稽留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
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者勿论
䟽议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
专使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
者以所赍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
者各徒一年若致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
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书行者为首驿使为
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即为军事警急
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稽
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
有所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
䧟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
非故遣专使所赍之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
受寄人并勿论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
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
亦如之
䟽议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
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
驿非应遣驿而所司乃遣驿若违者各杖一
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
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
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䟽贺州遣使馀附
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违者亦合杖一百
故云罪亦如之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
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
署者
䟽议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
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
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
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
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
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
䧟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
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
不坐
诸増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
〈而乘马者减一等〉
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馀条驿司准此〉
䟽议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
四疋四品及国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
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逓减职事官一疋馀
官爵及无品人各一疋皆数外别给驿子此
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令文本数数
外剩取是曰増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
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
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
回及馀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
各减増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
驿马主司知増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
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馀条
驿司凖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
罪止徒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
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无马者不坐〉
䟽议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
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
越过所诣之处假如从京使向洛州无故辄
过洛州以东即计里加枉道一等经驿不换
马至所经之驿若不换马者杖八十因而致
死依厩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偿无
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
死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
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荅曰律注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
废既有往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
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馀条驿驴〉
〈凖此〉
䟽议曰乘驴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
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
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馀
条驿驴凖此者谓稽程枉道之类诸条驿驴
得罪皆凖马减二等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
等不得即推者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
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䟽议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
将县令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于使处有犯
者所部次官以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
不得辄即推鞫若无长官次官执鱼印者亦
同长官皆须先申上司听裁若犯当死罪谓
据紏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下违
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
事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敕符虽复留身未
合追纳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
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䟽议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
为之左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
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
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
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
〈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
日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𥿄作乘驿使人所
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
更请至门下送输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
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科断自依𥿄劵
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交巡鱼
符若木契等于馀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
者准例亦减二等若本契应发兵者同上符
节之罪
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
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
止徒一年半
䟽议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
品无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
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
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
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限者以违限
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计行
程为罪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
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义同上
文谓在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
亦如之并同违期会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
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署有误而致稽程者
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二等笞十罪止
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