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三十
故唐律疏议 卷第三十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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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三十〈断岳凡二十条〉
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
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
殴击折伤以上减閗杀伤罪二等
䟽议曰谓临统案验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
前人合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
死谓因公事欲求其情或恐喝或迫胁前人
怕惧而自致死者各依过失杀人法各征铜
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卑贱罪不至
死者各依本杀法徴铜若以大杖手足殴击
折伤以上者自击使人击等减闘杀伤罪二
等谓其应偿死者合徒三年之类
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
拷而捶拷者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用
刃者各从闘杀伤法
䟽议曰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谓非
判事之官及非専当督领者不得辄行捶罚
假有人犯徒以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当
曹即自行决罚之类及前人不合捶拷谓前
人无罪或虽有罪应合官当收赎之类而辄
捶拷者以闘杀伤论谓伤与不伤并依他物
閗殴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
者谓监临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
刃杀伤者各依閗讼律用刃杀者斩用兵刃
杀者同故杀法
问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罚前
人致死合得何罪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
辄加笞杖其有因公事相殴击者理同凡闘
而科主典检请是司理非行罚之职因公事
捶人者亦与里正等同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䟽议曰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
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
三十若数事共条谓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
发以重者论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假
有人虽犯二罪并不因𧷢而断事官人止引
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不引以𧷢致罪之类者听
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
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
䟽议曰依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
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
应赎者即决配徴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
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
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駮正
若大理寺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
皆连写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
封案送若驾行幸即凖诸州例案覆理尽申
奏若不依此令是应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
申上合待报下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
故失三等谓故不申上故不待报者于所断
之罪减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报者于职
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即死罪不待报
辄自决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诸制𠡠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
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䟽议曰事有时冝故人主权断制𠡠量情处
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有辄引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谓故引有出入各得
下条故出入之罪其失引者亦凖下条失出
入罪论
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及〉
〈示导令失实辞之类〉 若 入全罪以全罪论〈虽入罪但本应収赎及加杖者〉
〈止从収赎加杖之法〉
䟽议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
构异端舍法用情鍜炼成罪故注云谓故増
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国家将有恩赦
而故论决囚罪及示导教令而使词状乖异
称之类者或虽非恩赦而有格式改动或非
示导而恐喝改词情状既多故云之类若入
全罪谓前人本无负犯虚构成罪还以虚构
枉入全罪科之
注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
加杖之法
䟽议曰假有入官䕃人及废疾流罪前人合
赎入者亦以赎论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单
丁之人前人合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赎
不用官当及配流役身之例此是官司入人
罪与诬告之法不同
从轻入重以所剰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
入流亦以所剰论〈从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剰即从近流而入远流〉
〈者同比徒半年为剰若入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剰〉从笞杖入徒流从
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
䟽议曰从轻入重以所剰论假有从笞十入
三十即剰入笞二十从徒一年入一年半即
剰入半年徒所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
徒之类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亦得所剰之罪
从徒入流者注云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剰谓
从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流
三千里远近虽异俱曰流刑至于配所役身
三流同有一年居作故从徒入流三流同比
徒一年为剰即从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
百里或入至三千里者同比徒半年为剰若
从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剰但
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将加役二年以
为剰罪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假有
从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从徒
流入死罪谓从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
入死刑者亦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
罪论其出罪者谓増减情状之徒足以动事
之类或从重出轻依所减之罪科断从死出至
徒流从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罪之法故
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司
故入至加役流即从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
年徒罪从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
一年为剰加役流复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
坐官司从加役流出至徒一年亦凖此
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
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䟽议曰即断罪失于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
全罪论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
百杖于所剰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
同入全罪之法于徒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
类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减
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凖此三流
同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类若未决放
者谓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决其故出
及失出死罪以下未放及巳放而更获若囚
自死但使囚死不问死由各听减一等谓于
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听减一等
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
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
异者勿论
䟽议曰别使推事谓充使别推覆者通状失
情谓不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减二等失入
者于失入减三等上又减二等若失出者于
失出减五等上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
谓曹司承误通之状已依断讫即从失出入
法谓皆从在曹司出入法科之并同减五等
三等之例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
各听减一等其所司承误已断讫者曹司同
馀官案省不觉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假
有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断入
流罪或从三流之法科徒三年各止加杖二
百刑名虽有出入加杖数即不殊者无罪故
云于决罚不异者勿论
问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为一年徒坐放而
还获减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还获
减一等合徒五年今从加役流出为一年徒
坐计有五年剰罪放而还获减一等若依徒
法减一等仍合肆年半徒既是剰罪不可重
于全出之坐举重明轻止合三年徒罪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
重为轻即依轻法
䟽议曰处断刑名或有出入不当本罪其事
又在恩前恐判官执非不移故明从轻坐之
法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假有闘杀堂兄当
时作亲兄断为恶逆会赦之后改从堂兄坐
当不睦赦若十恶亦原处流二千里以常赦
不免故仍处流坐又如闘杀凡人断为杀缌
麻尊长会赦十恶不免改为杂犯免死移乡
此并仍有轻罪又有受所监临五十疋断为
枉法处死会赦改为受所监临不在徴𧷢之
例又有犯近流科作远流或止合一官当徒
断用二官以上若奏画讫及流至配所会赦
者改从本犯近流及还所枉告身若未奏画
及流人未到流所会赦者即从赦原若应徴
铜而处轻为重其铜或在限外未输或在限
内纳讫会赦者并改从轻法其剰纳者却还
未送者依轻罪数徴纳若限内未纳会赦者
从赦并免称轻者全免亦是故令云犯罪未
断决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
法即总全无罪亦名轻法其处重为轻即依
轻法假令犯十恶非常赦所不免者当时断
为轻罪及全放并依赦前断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谓虽会赦犹处死及流若〉
〈除名免所君官及移郷者〉
䟽议曰常赦所不免者赦书云罪无轻重皆
赦除之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
云依常律即犯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
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毒仍流十恶故杀人
反逆縁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内奸盗略人
受财枉法狱成会赦免所居官杀人应死会
赦移乡等是
即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
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䟽议曰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假如贞观九
年三月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并免其常赦
所不免十恶妖言惑众谋叛已上道等并不
在赦例据赦十恶之罪赦书不免谋叛即当
十恶未上道者赦特从原叛罪虽重赦书定
罪名合从轻不得引律科断若比附入重违
者以故失论
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
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
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
流二千里
䟽议曰闻知有恩赦而故犯谓赦书未出私
自闻知而故犯罪者及犯恶逆谓殴及谋杀
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
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名恶逆若部曲客女
亦同并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
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
逆者此等虽会赦免死犹流二千里
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
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
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䟽议曰狱结竟谓徒以上刑名长官同断案
已判讫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
所断之罪名仍取囚服辩其家人亲属唯止
告示罪名不须问其服否囚若不服听其自
理依不服之状更为审详若不告家属罪名
或不取囚服辩及不为审详流徒罪并笞五
十死罪杖一百
诸縁坐应没官而放之及非应没官而没之者
各以流罪故失论
䟽议曰贼盗律谋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
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孙兄弟姊
妹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
及废疾并免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并不
追坐若应没而放应放而没各依流罪以故
失论谓反逆縁坐流三千里没官罪重须用
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
同失出入三千里流称放者应没遣流与全
放无别应流遣没得罪亦同
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不得过罪人之罪〉
䟽议曰徒流应送配所谓徒罪断讫即应役
身凖徴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
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案成即送而稽留不
送其流人凖令季别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
日内至者听与后季人同遣违而不送者一
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
等伍十二日罪止徒二年注云不得过罪人
之罪谓罪人应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
徒一年之类
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及欠负应徴违限不送
者一日笞十伍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
官当应追告身违限不送者亦如之
䟽议曰应输备赎没入之物备谓亡失官私
器物各备偿赎谓犯法之人应徴铜赎没谓
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没官入者谓得
阑遗之物限满无人识认者入官及应入私
之类又依狱官令赎死刑八十日流六十日
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应徴官物
者凖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
十日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疋以下
二十日其失有欠负应徴违限不送者并凖
令文依限送纳违者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当谓犯罪断除名免
官免所居官及官当应追告身不送者亦一
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
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
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
报不决法
䟽议曰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应行决者听产
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
讫未满百日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
未产而决徒一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九
十即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谓依下条
即过限不决者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
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
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皆待
产后一百日然后拷决若未产而拷及决杖
笞者杖一百伤重者谓伤损之罪重于杖一
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谓依上条监临之
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閗杀伤论若
堕胎者合徒二年妇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
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谓减未产拷决之
罪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谓未产而失拷决于
杖一百上减二等伤重于閗伤上减二等若
产后限未满而拷决者于杖九十上减二等
伤重者于閗伤上减三等
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
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
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䟽议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
死刑违者徒一年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
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
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
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所犯虽不待时
若于断屠月谓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杀日谓
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
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
日三十日虽不待时于此月日亦不得决死
刑违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谓秋分
以前立春以后正月五月九月及十直日不
得行刑故违时日者加二等合杖八十其正
月五月九月有闰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
月断屠即有闰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
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
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䟽议曰死罪囚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
覆奏讫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辄行
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谓奏讫报下
应行决者听三日乃行刑称日者以百刻须
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
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
等在外既无漏刻但取日周晬时为限
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
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
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死罪不减〉
䟽议曰断罪应决配之谓无官䕃及非老小
及疾之色犯笞杖应决徒流应配官司乃
收赎应收赎谓有官䕃及废疾若年七十以
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
谓流内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以官当官
司乃不以官当或不应官当谓罪轻不尽其
官及过失犯罪不合用官当徒而官司乃以
官当者各依本犯当赎及决配之罪减故失
一等谓故岀入失岀入者各从本罪上减一
等是名减故失一等注云死罪不减若应死
而听当赎应收赎而真决死刑不在减例各
从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杂任于本司及监临犯杖罪
以下依决罚例
䟽议曰品官任流外及杂任谓身带勲官散官而
任流外及杂任者于本司及监临谓于本司
及临时监统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杂任
之例决杖不准官品徴赎若徒罪以上自依
当赎法其有凖䕃应赎者任流外及杂任若
犯杖罪以下亦凖品官依决罚例
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自尽亦如
之失者减二等即绞讫别加害者杖一百
䟽议曰犯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以
其刑名改易故科其罪自尽亦如之依狱官
令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若
应自尽而绞斩应绞斩而令自尽亦合徒一
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谓原情非故者
合杖九十即绞讫别加害者谓绞已致毙别
加拉干折腰之类者杖一百
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
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
䟽议曰领徒应役谓掌领囚徒令役身者而
不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
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二十四日
合杖一百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
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罪谓如应徒一年者
虽多日不役亦不得过徒一年其二年以下
并凖此囚数多者从不役人日多者为罪
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后还捕得及囚已身死
若自首应减死罪者其获囚及死首之处即须
遣使速报应减之所有驿处发驿报之若稽留
使不得减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
䟽议曰谓囚合死在禁所司纵令逃亡依故
纵之条还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应
减死罪者谓依捕亡律及上条放而还获得
减一等者其获囚之处及死首之所即须遣
使速报应减死之处若有驿之处发驿报之
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囚已
决讫者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
从故入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迟从失
入罪上减一等总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
及使人各以所由为坐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
〈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
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䟽议曰疑罪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各依所
犯以赎论谓依所疑之罪用赎法𭣣赎注云
疑谓虚实之证等谓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
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
等或七品以上各据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
数等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
各均或事渉疑似谓赃状渉于疑似傍无证
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称
之类者或行迹是状验非或闻证同情理异
状既广不可备论故云之类即疑狱谓狱有
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
为异议听作异同议不得过三谓如丞相以
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
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
故唐律疏议卷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