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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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八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九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三十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九断狱凡一十四条

 䟽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悝囚法而

 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

 后周复为断狱律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

 情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

 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然诸篇罪名各有类

 例讯舍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错综一部条流

 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

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

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逓加一等回易所

著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狱官令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

 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又条应议请减者犯流

 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鏁禁即是犯笞者不合

 禁杖罪以上始合禁推其有犯杖罪不禁应

 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

 徒罪不禁及不枷鏁若脱去者笞四十流罪

 不禁及不枷鏁若脱去者笞五十死罪不禁

 及不枷鏁杻若脱去者杖六十是名逓加一

 等廽易所著者各减一等谓应枷而鏁应鏁

 而枷是名廽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笞

 四十死罪笞五十

即囚自脱去及廽易所著者罪亦如之若不应

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䟽议曰即囚自擅脱去枷鏁杻者徒罪笞四

 十流罪以上逓加一等即囚自回易所著者

 各减一等故云亦如之若不应禁而禁及不

 应枷鏁杻而枷鏁杻并谓据令不合者各杖

 六十

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而与囚者

杖一百若囚以故迯亡及自伤伤人者徒一年

自杀杀人者徒二年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

迯亡虽无伤杀亦凖此

 䟽议曰金刄谓锥刀之属他物谓绳锯之类

 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鏁虽囚之亲属及他人

 与者物虽未用与者即杖一百若以得金刃

 等故因得迯亡或自伤害或伤他人与物者

 徒一年若囚自杀或杀他人与物者徒二年

 若囚本犯流罪以上因得金刃等物而得逃

 亡者虽无杀伤与物者亦徒二年

即囚因逃亡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自首及已死各减一等即子孙以可解脱

之物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与主者罪亦同

 䟽议曰谓囚因得金刄及他物之故以自解

 脱而得逃走与物人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

 及他人捕得若囚自来归首及囚自死或他

 人杀之者亦同各减一等谓徒以下囚逃者

 一年徒上减流死囚逃者二年徒上减即子

 孙以可解脱之物谓称孙者曽玄同而与祖

 父母父母或部曲奴婢与主者并与凡人罪

 同亦不合辄自捕捉若官司遣捕而送者无

 罪自捕送官者同告法若有伤杀而逃亡者

 后能捕获与物之人各依前伤杀之罪不合

 减科

诸死罪囚辞穷竟而囚之亲故为囚所遣雇倩

人杀之及杀之者各依本杀罪减二等囚若不

遣雇倩及辞未穷竟而杀各以闘杀伤论至死

者加役流

 䟽议曰谓犯死罪囚辞状穷竟而囚之缌麻

 以上亲及故旧为囚所遣或雇人倩人而杀

 讫者其所遣雇倩之人及受雇倩杀者各依

 尊卑贵贱本杀罪上减二等科之囚若不遣

 亲知雇倩人杀及囚虽遣雇倩人杀而辞状

 未穷竟而杀者其所遣之人及受雇倩者各

 依尊卑贵贱以闘杀罪论至死者加役流

 问曰其囚本犯死罪辞未穷竟又不遣人雇

 倩杀之而囚之亲故雇倩人杀及杀之者合

 得何罪

 答曰辞虽穷竟不遣雇倩人杀之虽遣雇倩

 杀之辞未穷竟此等二事各依闘杀为罪至

 死者加役流若辞未穷竟复不遣雇倩杀之

 而辄杀者各同闘杀之法至死者并皆处死

 不合加役流

辞虽穷竟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

主者皆以故杀罪论

 䟽议曰辞虽穷竟谓死罪辩定讫而子孙于

 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虽被祖父母父

 母及主所遣而辄杀者及雇人倩人杀者其

 子孙及部曲奴婢皆以故杀罪论子孙仍入

 恶逆部曲奴婢经赦不原其被雇倩之人仍

 同上解减闘杀罪二等

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

所増减者以枉法论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绞

 䟽议曰主守谓専当掌囚典狱之属受囚财

 物导引其囚令翻异文辩及得官司若文证

 外人言语为报告通传有所増减其罪者以

 枉法论依无禄枉法受财一尺杖九十一疋

 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三十疋绞

赃轻及不受财者减故出入人罪一等无所増

减者笞五十受财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其非主

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

 䟽议曰赃轻谓受赃得罪轻于减囚罪一等

 者及不受财唯通言语减故出入罪一等谓

 导令翻异及通传言语出入囚死罪者处流

 三千里出入流罪以下各减本罪一等之类

 虽即教导及通传言语于囚罪无所増减者

 笞五十若无増减而受财者以受所监临财

 物论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

 其非主守而犯者谓非监当囚人而有外人

 导囚翻异有所増减各减主守罪一等若受

 赃财于主守赃上减一等若不受财者于囚

 罪上减二等虽通言语无所増减笞四十

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

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

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

故致死者绞

 䟽议曰凖狱官令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

 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徴纳囚有疾病主司陈

 牒请给医药救疗此等应合请给而主司不

 为请给及主司不即给凖令病重听家人入

 视而不听及应脱去枷鏁杻而所司不为脱

 去者所由官司合杖六十以故致死者谓不

 为请及虽请不即为给衣粮医药病重不许

 家人入视及不脱去枷鏁杻由此致死者所

 由官司徒一年即减窃囚食者不限多少笞

 五十若由减窃囚食其囚以故致死者减窃

 之人合绞

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

 䟽议曰应议谓在名例八议人请谓应议者

 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者减谓七

 品以上之官及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

 弟姊妹妻子孙者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废疾依令一支废腰脊折瘕痖侏儒等并

 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

 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谓不合

 拷讯而故拷讯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条故

 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虽无出入而

 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闘杀伤论至

 死者加役流即以闘杀伤为故失若证不满

 三人告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亦不合入罪

 问曰所告之事证有二人一人证是一人证

 非证既不足合科疑罪以否

 荅曰律云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若

 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察验难明二人证实犹

 故不合入罪况一实一虚被告之人全不合

 坐其于告者亦得免科若全无证人自须审

 察虚实以状断之若三人证实二人证虚是

 名疑罪此解并据应议请减以下及废疾以

 上除此色外自合拷取实情拷满不服反拷

 告人不合从众证科断

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䟽议曰其于律得相容隐谓同居若大功以

 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及部曲奴婢得为主隐其八十以

 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

 许为证若违律遣证减罪人罪三等谓遣证

 徒一年所司合杖八十之类

囚在案妄引人为徒侣者以诬告罪论即本犯

虽死仍准流徒加杖及赎法

 䟽议曰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佀者谓盗发者

  妄引人为同盗杀人者妄引人为同行之类以

  诬告罪论谓依闘讼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即

  本犯应死不可累加故准流徒加杖法其应

  赎者即准流徒赎之

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

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

杖六十

  䟽议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偹五听又验

  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故

 拷囚之义先察其情审其辞理反复案状参

 验是非犹未能决谓事不明辩未能断决事

 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

 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若不

 以情审察及反复参验而辄拷者合杖六十

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谓会赦移乡及除免之类

 䟽议曰若赃状露验谓计赃者见获真赃杀

 人者检得实状赃状明白理不可疑问虽不

 承听据状科断若事已经赦者虽须更有追

 究并不合拷注云谓会赦移乡及除免之类

 谓杀人会赦仍合移乡犯十恶故杀人反逆

 縁坐会赦犹除名监临主守于监守犯奸盗

 略人若受财而枉法会赦仍合免所居官称

 之类谓会赦免死犹流及盗诈枉法犹徴正

 赃故云之类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緫不得过二百杖罪以

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䟽议曰依狱官令拷囚每讯相去二十日若

 拷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即通计前讯以

 充三度故此条拷囚不得过三度杖数揔不

 得过二百杖罪以下谓本犯杖罪以下笞十

 以上推问不承若欲须拷不得过所犯笞杖

 之数谓本犯一百杖拷一百不承取保放免

 之类若本犯虽徒一年应拷者亦得拷满二

 百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

数过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䟽议曰拷过三度谓虽二百杖不得拷过三

 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谓拷囚于法杖之外

 或以绳悬缚或用棒拷打但应行杖外悉为

 他法犯者合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剰谓

 囚本犯杖一百乃拷二百官司得一百剰罪

 之类以故致死者谓拷过三度或用他法及

 杖数有过而致死者徒二年

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

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

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

六十拷决之失立案不立案等

 䟽议曰拷虽依法囚身有疮若病不待差而

 拷者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若囚疮病

 未差而拷及决杖笞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

 法用杖依数拷决而囚邂逅致死者勿论邂

 逅谓不期致死而死诗云邂逅相遇言不期

 而遇仍长官以下并亲自检勘知无他故具

 为文案若长官等不即勘检者杖六十注云

 拷决之失谓讯囚及决杖笞于法有失者立

 案不立案等其有失者依职制律失者听减

 三等

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

及家人亲属告者不反拷被水火损败者亦同拷满不首

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䟽议曰囚拷经三度杖数满二百而不首反

 拷告人谓还准前人拷数反拷告人拷满复

 不首取保释放其被杀被盗之家若家人及

 亲属告者所诉盗杀之人被拷满不首者各

 不反拷告人以杀盗事重例多隐匿反拷告

 者或不敢言若被人决水入家放火烧宅之

 类家人及亲属言告者亦不反拷告人拷满

 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违谓若应反

 拷而不反拷及不应反拷而反拷者若故依

 故出入法失者依失出入论其本法不合拷

 而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亦以故失论其

 应取保放而不放者从不应禁而禁不取保

 放者于律有违当不应得为流以上从重徒

 罪以下从轻

 问曰律云拷满不首反拷告人其告人是应

 议请减人既不合反拷其事若为与夺

 答曰律称反拷告人明须凖前人杖数反拷

 若前人被拷罪不首告者亦反拷若前人止

 拷一百不首告者亦反拷一百是名反拷告

 人其应议请减人不合反拷须凖前人拷杖

 数徴铜

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

牒追摄虽下司亦听牒至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

上杖一百

 䟽议曰鞫狱官谓推鞫主司停囚待对问谓

 囚徒侣见在他所须追对问者虽职不相管

 皆听直牒称直牒者谓不縁所管上司直牒

 所管追摄注云虽下司亦听假如大理及州

 县官须追省䑓之人皆得直牒追摄牒至皆

 须即遣不即遣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

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䟽议曰鞫狱者谓推鞫之官皆须依所告本

 状推之若于本状之外傍更推问别求得笞

 杖徒流及死罪者同故入人罪之类若因其

 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者亦得

 推之其监临主司于所部告状之外知有别

 罪者即须举牒别更紏论不得因前告状而

 辄推鞫若非监临之官亦不得状外别举推勘

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

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

违者杖一百

 䟽议曰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假有诸县

 相去各百里内东县先有系囚西县囚复事

 发其事相连应须对鞫听移后发之囚送先

 系之处并论之注云谓轻从重谓轻罪发虽

 在先仍移轻以就重若轻重等少从多谓两

 县之囚罪名轻重等者少处发虽在先仍移

 就多处若多少等即移后系囚从先系处若禁

 囚之所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既

 恐失脱囚徒又虑漏泄情状故令当处断之

 违者各杖一百

若违法移囚即令当处受而推之申所管属推

劾若囚至不受及受而不申者亦与移囚罪同

 䟽议曰违法移囚谓移重就轻或移多就少

 之类即令当处受而推之谓囚至之处即合

 受推仍申所管之州推劾谓两县囚申州两

 州囚申省并依状推劾囚至不肯为受或受

 囚不申管属与擅移囚罪同亦杖一百即擅

 移囚县各隶别州者即受囚之县申所管之

 州转牒送囚之州依法推劾此等移囚并谓

 两处事发若是一处事发者不限远近皆须

 直牒追摄如有违者自从上法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即

杖麤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䟽议曰依狱官令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

 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笞以下愿

 背腿分受者听决罚不依此条是不如法合

 笞三十以此决罚不如法而致死者徒一年

 依令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

 头径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

 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

 头一分五釐谓杖长短麤细不依令者笞三

 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