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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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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8〕130号
2018年8月16日
发布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

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切实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做好本地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各地要将《规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为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应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同时要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报表的指标内涵和系统应用;按照学校(机构)代码先确认后入库制度,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认定入库工作。

三、强化人员培训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全面掌握统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和软件应用。鼓励各地利用统计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化业务培训。

四、做好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健全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我部将适时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检查和实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发布,请各地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附件: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紧紧围绕教育工作要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切实落实教育事业发展各项政策,结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030)有关指标,对学校(机构)代码、统计调查制度报表和统计标准做如下修订:

一、学校(机构)代码修订内容

(一)新增内容

1.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增加“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填报说明:指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中关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该指标由外事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后上报。

2.民办学校新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项

填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该指标为必填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各省份工作进度安排,暂定为选填项。

(二)规范内容

1.学校(机构)名称

填报说明:学校(机构)名称必须填写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其中,根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有关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填写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的学校全称,同时另行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简称。

2.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说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有关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属性改为必填项。如学校(机构)本身暂未取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该指标,但需说明原因,不能填写上级举办者代码。

3.举办者名称

填报说明:公办学校需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和“地方企业”名称;民办学校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填写。

二、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修订内容

(一)指标修订

1.校园足球场

根据《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有关要求,新增“校园足球场”指标。

填报说明:指建在校园内,按相关建设标准建设的专门用于足球运动训练、比赛、健身等使用的室内外体育场地。场地至少包括比赛区域(划线区)和缓冲区,其中比赛区(划线区)11人制足球场的一般不小于90×45米,7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60×40米,5人制足球场一般不小于25×15米;缓冲区为边和底线外各1米。

2. 心理辅导室

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有关要求,新增“心理辅导室”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帮助学生疏导与解决学习、生活、自我意识、情绪调适、人际交往和升学就业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排解心理困扰和防范心理障碍的专门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3.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

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教育目标(SDG4)”有关要求,新增“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相关课程和活动”指标。

填报说明:指通过在学校开设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或者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等多途径、多形式向学生传授预防艾滋病和性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4.博物馆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博物馆”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内设机构;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人类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及其环境,并开展公共教育活动,体现各高校自身的主干专业特色或历史特色,基于高校所收藏的文物、标本、文献资料等文化财产,具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机构。位于大学校区内的重要历史、文化、教育建筑遗址,以及名家名师故居,可以作为博物馆保护和展览的延伸空间。校史馆不属于高校博物馆范畴。

5.美术馆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美术馆”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要为艺术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各高校的内设机构,或由高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收藏、研究和展示美术与设计作品,开展相关的公共教育活动,具有固定的专业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美术馆。

6.音乐厅和剧场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现状,新增高等教育学校“音乐厅和剧场”指标。

填报说明: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主管并批准设立,建在校园内,主要服务于全体学生的艺术教育及校园文化活动。具有固定的座席布局、观众厅容积(大于700个座位)、舞台区域和较固定的声、光学特性,具备一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及舞台技术条件,能够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需求的独立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音乐厅和剧场。各类体育场馆、多功能厅不属于此范畴。

7.进修及培训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修订“进修及培训”指标。

填报说明: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分类。培训模式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跟岗实践。其中,集中培训是指学员集中,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当面授课的培训模式;远程培训是指学员通过远程开放服务平台学习的培训模式;跟岗实践是指学员到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参与指导教师的各教育教学环节、科学研究进行实践、研修的培训模式。培训时间是指参加培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训结业证明的每位学员的学时之和,是按培训主题(对象)、培训模式分别填报(每学时为45分钟,每天最多计8学时)。

(二)报表修订

1.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学生

修订内容:将“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基础基315特殊教育学生数”中“送教上门”的学生按残疾人分类(七类)分别填报,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2.专任教师变动表

修订内容:修订“基础基431中小学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变动情况”“中职基431专任教师变动情况”“高基431专任教师变动情况”增加“调入”“辞职”指标,并对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基础基442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中职基451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高基441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重新分类。

4.培训学生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中职基351培训学生情况”“高基361其他学生情况” “职技培训基211学生及教职工情况”按照培训模式和培训时间进行重新分类。

5.普通本专科录取、招生来源情况

修订内容:修订“高基941 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3 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录取数和招生数指标中增加“其中:五年制高职转入”;修订“高基942 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录取数和招生数指标中增加“其中:专升本学生”“其中:第二学士学位”。

三、教育事业统计标准修订内容

1.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该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的专科部分组成。本代码适用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

2.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该目录由《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的本科部分组成。本代码适用于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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