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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体育署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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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体育署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发布订定全文16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教育部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分三科办事。

二、学校体育组,分三科办事。

三、全民运动组,分三科办事。

四、竞技运动组,分三科办事。

五、国际及两岸运动组,分二科办事。

六、运动设施组,分三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


第 5 条(综合规划组)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体育与运动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协调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运动产业发展与运动服务业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三、运动彩券发行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四、运动发展基金之推动、筹措及运用。

五、运动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六、体育学术团体、体育基金会与公益信托之审核、登记及辅导。

七、国民体育与运动宣导之规划及推动。

八、本署研考业务之规划、推动、管理、谘询及研拟。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编纂与谘询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十、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学校体育组)

学校体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学校体育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学校体育优秀运动人才与体育专业人员之培育及辅导。

三、学校体育教学、教材研发创新、活动与场地之规划及考核。

四、学校运动赛会之推动、执行及辅导。

五、学校体育班之规划及推动。

六、学校专任运动教练之聘任、管理及辅导。

七、学生普及运动与体适能之推动及考核。

八、学校体育评鉴之规划及推动。

九、学校体育学术、文化与资讯之汇整及运用。

十、其他有关学校体育事项。


第 7 条(全民运动组)

全民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全民运动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国民体能、体格锻炼标准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三、幼儿、青少年、中高龄运动休闲活动之规划、推广及促进。

四、辅导协调机关(含地方政府)、团体、社区与企业机构办理运动休闲活动之规划及推广。

五、固有体育活动与特殊体育活动之规划、推广及协调。

六、运动休闲团体业务之辅导、考核及奖助。

七、运动观念、运动方法与运动资讯之宣导及提供。

八、运动休闲专业人员与志工制度之进修及检定制度规划。

九、非亚奥运单项运动协会选手培训、参赛、运动竞赛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全民运动事项。


第 8 条(竞技运动组)

竞技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竞技运动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各级优秀竞技运动教练选手之选才、培育规划、执行、辅导及考核。

三、绩优竞技运动教练选手奖励制度、就业措施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四、运动科学研究、运动禁药管制、运动伤害防护与医疗照护业务之规划、执行、培育、奖励及辅导。

五、亚奥运竞技种类之国际综合性运动赛会选手培训、组团、参赛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六、亚奥运竞技种类之全国性运动会业务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七、亚奥运单项运动协会选手培训、参赛、运动竞赛业务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八、亚奥运竞技种类之运动规则、纪录审查及职业运动团体之辅导。

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之辅导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竞技运动事项。


第 9 条(国际及两岸运动组)

国际及两岸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及两岸运动交流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国际综合性运动赛会与单项运动赛会之申办、举办及组团相关仪轨之规划、执行、辅导。

三、全国性体育团体国际及两岸运动事务合作之规划、联系及辅导。

四、学者专家出席国际及两岸体育运动会议之联系及辅导。

五、海外侨社体育活动之联系及辅导。

六、旅外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与外籍运动员、教练、裁判之联系、辅导及管理。

七、国际及两岸运动选手、教练或其他体育专业人员交流之联系、辅导及两岸体育运动专业人员交流之审核。

八、奥会模式及两岸运动交流规范之教育宣导。

九、大型国际体育运动会议之规划、申办、执行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国际及两岸运动事项。


第 10 条(运动设施组)

运动设施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运动设施发展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公民营运动设施之营运辅导管理。

三、公营运动设施工程兴(整)建施工品质查核、管理之推动及辅导。

四、运动场馆营运之消费保护及争议处理。

五、国家运动园区规划、推动及辅导。

六、运动场馆、运动公园、简易休闲运动设施与竞技运动训练场地兴(整)建之规划、推动及辅导。

七、运动场地、设备之规范、管理及辅导。

八、促进民间参与大型运动设施投资兴建营运之规划、推动及辅导。

九、高尔夫球场之管理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运动设施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公产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6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