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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语委 中科院 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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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语委 中科院 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561307.htm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9/s229/201310/t20131015_159487.html

教语信〔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语)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语委: 

  《通用规范汉字表》已于2013年8月19日由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信息时代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为做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和领会发布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进民族间、地区间交流,促进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信息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文字,汉字规范化是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更是教育文化事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继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简化字总表》后的又一重大汉字规范,是对50多年来汉字规范整合优化后的最新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汉字规范的总结、继承和提升,也是信息化时代汉字规范的新起点和新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与该法实施相配套的汉字规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公布和实施,为社会各领域提供了科学适用的汉字规范,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文化教育、信息产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等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系统和各相关行业系统应充分认识《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利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宣传,并组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字表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于2013年年底前组织全国性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专题培训班,并视需要协调字表研制课题组的有关专家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培训。

  三、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一)基础教育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一级字表列出3500个常用汉字,《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附录4“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是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的一级字表制定的。各地应组织教师、教研员学习掌握《通用规范汉字表》内容,并在基础教育领域各门课程中贯彻执行。

  (二)信息产业领域。汉字信息处理标准应尽快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进行修订,汉字信息处理产品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期。

  (三)新闻出版等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以及互联网等用字,均应执行《通用规范汉字表》。

  (四)语文辞书编纂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现代汉语规范性语文辞书编纂的重要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出版或修订、再版的相关语文辞书应依照《通用规范汉字表》,根据其服务领域和使用对象不同,部分或全部收录《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也可以适当多收一些备查的字。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的字形,不应自造未曾使用过的新的简化字。

  (五)科学技术领域。相关部门在科学普及领域要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编写出版专业辞书、专业教材、科技专著,可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字形,避免自造新字。

  (六)户籍和民政管理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地名用字方面应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姓氏和地名用字中如需补充进字表的,由各地语委、民语委负责收集这些字的字形、读音、来源、用途等详细属性信息,定期报至国家语委,以便《通用规范汉字表》修订时适当补入。

  其他领域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施行《通用规范汉字表》。各级语委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施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3年10月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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