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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
→
中华民国 81 年 6 月 16 日
制定38条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1 日公布
1.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172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0610号令
修正公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第 4 条第 1 项、第 2 项、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 项、第 24 条第 1 款、第 30 条第 2 项、第 37 条所列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之权责事项(含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中华民国 110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前[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3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9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656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35 条;除第 10 条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新名称;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
姊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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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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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1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