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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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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文化部为办理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产业业务,特设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职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阐释。
  二、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调查、趋势研究。
  三、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及其从业人员之辅导、奖励。
  四、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流行音乐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五、电影事业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管理。
  六、电影片及录影节目之分级管理。
  七、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电影片、广播电视节目、录影节目、流行音乐有声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之管理。
  八、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交流之推动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电影、广播、电视、流行音乐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之辅导、奖励、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聘任)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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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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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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