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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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0月 31 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0 条,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部长和次长职责)

部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构)及人员;次长襄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协助本部重要工作计画及报告之审议。

二、本部法规之审议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三、本部法令规章及重要文件之审阅。

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议。

五、出席重要会议。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司、处)

本部设下列司、处:

一、综合规划司,分五科办事。

二、文化资源司,分四科办事。

三、文创发展司,分四科办事。

四、影视及流行音乐发展司,分四科办事。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办事。

六、艺术发展司,分四科办事。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办事。

八、秘书处,分三科办事。

九、人事处,分三科办事。

十、政风处。

十一、会计处,分四科办事。

十二、资讯处,分三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司)

综合规划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施政方针、重要措施与政策之研拟、协调及规划。

二、国内外重大文化趋势、政策、措施与议题之搜集、评析及研议。

三、本部中长程计画、年度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与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之追踪、管制、考核及评估。

四、本部综合性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五、本部综合性业务资料之搜集、汇整、建置、出版及推动。

六、文化法人与公益信托之设立及督导。

七、民间资源整合与跨领域人力发展之规划、审议、协调、奖励及推动。

八、文化志工与替代役之培训、管理、辅导及奖励。

九、本部公共关系及新闻媒体联络业务。

十、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文化资源司)

文化资源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资产、文化设施、博物馆、社区营造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及推动。

二、文化资产、文化设施、博物馆、社区营造之人才培育规划与业务资料之搜集及出版。

三、文化资产应用与展演设施产业相关事项之规划、研议及推动。

四、文化设施兴建、整建及相关营运管理计画之规划、审议、辅导、考核及奖励。

五、博物馆之设立、辅导、评鉴、督导及交流。

六、社区营造计画之审议、协调、辅导、考核及奖励。

七、其他有关文化资源事项。

第 8 条(文创发展司)

文创发展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之规划、业务整合、协调及督导。

二、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三、文化创意产业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四、文化创意产业调查指标与资料之研拟、建置及出版。

五、文化创意产业奖补助、融资、投资等财务融通机制之规划及推动。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产业聚落之规划、审议、辅导、考核及奖励。

七、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应用之研拟及推动。

八、文化创意产业跨界加值计画之研拟及推动。

九、时尚、文化科技结合等计画之研拟及推动。

十、财团法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之监督及辅导。

十一、其他有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事项。

第 9 条(影视及流行音乐发展司)

影视及流行音乐发展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电影产业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二、电影产业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三、广播、电视产业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四、广播、电视产业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五、流行音乐产业政策之规划及推动。

六、流行音乐产业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七、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类财团法人之监督及辅导。

八、其他有关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发展事项。

第 10 条(人文及出版司)

人文及出版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文素养之培育、规划、协调、辅导及推动。

二、文学创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多元文化保存、融合与发展政策之研拟、规划、宣导、奖励及推动。

四、出版产业政策及法规之规划、研拟、辅导、奖励及推动。

五、出版产业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六、出版产业业务资料、指标之研拟、搜集、规划及出版。

七、出版产业类财团法人之监督及辅导。

八、政府出版品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辅导、奖励及出版资源之调查、研究发展、资讯公开。

九、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图书、史料等之利用、管理与政府出版品之推广、销售、寄存及交流。

十、其他有关人文及出版事项。

第 11 条(艺术发展司)

艺术发展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视觉艺术、公共艺术、表演艺术政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视觉艺术、公共艺术、表演艺术相关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三、视觉艺术、公共艺术、表演艺术人才培育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四、视觉与表演艺术团体、个人之奖补助机制之规划及推动。

五、视觉与表演艺术活动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六、视觉艺术、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之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七、视觉与表演艺术业务资料、指标之研拟、搜集、规划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艺术规划、辅导、奖励及推动。

九、传统艺术政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艺术发展事项。

第 12 条(文化交流司)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及两岸文化艺术交流、合作业务之规划及推动。

二、国际及两岸文化艺术交流相关法规之研拟及订修。

三、国际及两岸文化艺术交流之奖励及辅导。

四、国际及两岸文化艺术交流业务资料、指标之研拟、搜集、规划及出版 。

五、其他有关文化交流事项。

第 13 条(秘书处)

秘书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议事、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四、不属其他各司、处事项。


第 14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本部人事事项。


第 15 条 (政风处)

政风处掌理本部政风事项。


第 16 条(会计处)

会计处掌理本部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7 条(资讯处)

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讯应用环境规划及管理。

三、本部及所属机关(构)资通安全规划及推动。

四、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8 条(法规会)

本部为办理法制、诉愿及国家赔偿业务,设法规会为常设性任务编组,置 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第 19 条(分层负责)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0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