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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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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
文物督发〔2020〕39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2020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有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的其他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公告公示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的主管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公告公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第七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名称;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考古发掘项目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单位的名称;

(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五)其他信息。

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应当采用设置公告公示牌方式,并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

公告公示牌设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每年通过发布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一并向社会公告公示。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进行重点督察。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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