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十七
卷十六 ◄ | 文献通考 卷十七 征榷考四 |
► 卷十八 |
榷酤禁酒
[编辑]《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矧汝刚制于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汉文帝即位,赐民𫗦五日𫗦,布也。王德布于天下,合聚饮食为𫗦。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𫗦。
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榖。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后元年,夏,大𫗦,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时恐以为钱货所直之名。如《食货志》贾谊谏:'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钱。'颜注'雇佣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义和鲁匡言:"山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乃独未斡。《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时,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勿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如淳曰:"卢,肆地。"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仇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麹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麹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麹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酨灰炭酨,酢浆也,才代反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姓姓名伟也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用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货,百姓所取平,卬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以旱蝗饥馑,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汉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争之。
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重制禁酿。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为尤急,故禁酒,为其糜米榖也。而后世当尚武之时,取利于酒,夺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时责利加倍;而军屯所在,又许之置场自酿,争多竞胜,谓足以充军费、省民力,岂古今世变之异欤!不然,何曹操、石勒能行之,而后之君子不能也?
宋文帝时,扬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议禁酒。从之。
后魏明帝正光后,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傠榖五千九百六十斛,麹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郡祀依式供营,远蕃客使不在断限。
陈文帝时,虞荔以国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从之。
隋文帝开皇三年,先时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罢酒坊,与百姓共之。
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
大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复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斛收置三千,州县总领,漓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于古圣王者,后世鲜克遵之,以谓时异事殊,不可胶柱而调瑟也。不善之政兴于聚敛之臣者,后世多不肯改,以为强兵足用,不可既有而弃之也。榷酒茗、算舟车、筦山泽,古圣王所不为,而后世以为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严,取之悉,甚于常赋,一有废弛,立见阙匮。不知三代之天下,亦后世之天下,亦廪官吏,亦用军旅,亦赈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独贡、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节,量入以为出,无侈靡妄费,则贡、助、什一不啻足矣。费出无涯,征求无艺,贡、助常法所不能支,则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筦之又筦,称贷于富家,税陌于大旅,多至于倍蓰,加至于什百,于是财竭下叛,并国而失之。是故知治体者欲罢官榷酒,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虽未尽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渐也。德宗尽罢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其酒户与免杂差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麹而已。
按:昔人举杜子美诗,以为唐酒价每斗为钱三百。今榷百五十钱,则输其半于官矣。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麹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会昌六年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麹,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麹,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官司过为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后,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麹者,但许罪止一身;同谋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有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边镇麹法,后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梁开平三年敕:"听诸道州府百姓自造曲,官中不禁。"
后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邺都、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麹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麹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麹钱数内十分祇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村坊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之秋苗有麹脚钱之类,此事起于五代后唐。当时虽纳麹钱,而民间却许自卖酒。时移事变,麹钱之额遂为定制,而民间则禁私酤矣。"
长兴元年赦节文:"人户秋苗一亩元征麹钱五文,今后特放三文,止征二文。"
二年,放麹钱。官中自造曲,逐年减旧价一半,于在城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课额不迨,准前禁,乡村百姓造曲,其已造到者,令纳官,量支还麦本。
周显德四年敕:"停罢先置卖麹都务。应乡村人户今后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醋供食,仍许于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曲条法依旧施行。"先是,晋、汉以来,诸道州府皆权计麹额,置都务以沽酒,民间酒醋例皆漓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魏名臣传》,中书监刘放曰:'官贩苦酒,与百姓争锥刀之末。请停之。'苦酒,盖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
宋朝之制,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则所在皆请官酤。
陈滑蔡颖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乃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樵薪及吏工俸料。岁计获利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又酝齐不良,酒多漓坏,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苦之。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大姓其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之。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麹收其直。其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馀贯。两浙旧制,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乃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麹钱之制,附两税均率。雍熙二年,诏:"杭州更榷法以来,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酝之利;乡村贫弱之户,例纳配率之钱。非便,可仍依江南例,官造酒,减价酤卖,其所均钱并罢纳。"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十贯。
川陕承伪制,卖麹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以为非便,乃罢之,仍旧卖麹。
太宗皇帝太平兴国元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真宗景德四年,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取遗利,凡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
景德初,榷务连岁有羡,三司即取多收者为额,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诏增额皆奏裁。
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麹钱四十八万馀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卖麹增三十九万一千馀贯。
汉初,犯私麹者并弃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建隆二年四月,以周法太峻,令民犯私麹者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典,其馀论罪有差;私市酒、麹者,减造者罪之半。三年三月,再下酒、麹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酒课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二十八务
三十万贯以上:
开封三十五务 秦十八务 杭十务
二十万贯以上:
京兆二十三务 延十二务 凤翔二十五务 渭十三务 苏七务
十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三务 北京二十七务 齐二十六务 郓十一务 徐七务 许十三务 沧二十三务 真定八务 定六务 华十务 庆十三务 镇戎六务 太原十一务 亳十二务 鄜六务 宿十三务 楚五务 泗七务 真八务 越十务 湖六务 婺九务 秀十七务 江宁六务 常九务 江陵十五务 绵十四务 汉十九务 邛十九务 果二务 梓十八务 阆四十二务
五万贯以上:
南京九务 青十务 密五务 莱四务 淄七务 淮阳四务 兖九务 济六务 单四务 濮七务 襄八务 邓八务 孟五务 蔡二十二务 陈六务 颖七务 郑八务 澶九务 冀十四务 瀛七务 博十四务 棣十三务 德十六务 恩十一务 滨八务 相七务 邢十二务 洺十一务 深五务 赵七务 河中七务 陕十五务 同十一务 耀五务 邠五务 宁八务 环二十五务 保安二务 泾六务 陇十务 阶六务 德顺 通远 晋十二务 仪七务 绛八务 隰八务 汾四务 扬九务 泰八务 寿十六务 庐三务 舒十九务 无为十务 润六务 明五务 温七务 台八务 衢四务 睦七务 宣七务 信八务 潭八务 鄂八务 鼎三务 眉十六务 蜀八务 彭八务 嘉三务 遂四务 合九务 兴元三十六务 建十三务
五万贯以下:
沂六务 潍三务 曹四务 光化一务 汝十务 滑四务 永静六务 怀十务 磁十二务 卫五务 祈三务 保一务 通利六务 解四务 虢六务 商八务 坊四务 凤五务 岷 干七务 忻二务 岚四务 保德一务 岢岚二务 石二务 海四务 通四务 蕲八务 和五务 光七务 黄八务 涟水一务 高邮三务 太平六务 江六务 洪七务 饶九务: 在城,五县,石头,景德,兴利兴国三务 安五务 澧二务 岳四务 简十五务 资十六务 怀安十二务 剑三务
三万贯以下:
广济一务 随二务 金一务 均三务 郢三务 唐五务 鄚四务 雄一务 乾宁二务 灞四务 安肃一务 永宁二务 广信一务 顺安一务 丹三务 北平一务 熙一务 成三务 潞十务 府一务 代七务 威胜军八务 平定军四务 泽五务 宪一务 慈三务 辽三务 滁六务 濠七务 处八务 歙六务 南康四务 广德二务 虔十三务 池六务 抚一务 筠一务 临江三务 建昌三务 衡六务 汉阳三务 陵井监二十务 永康八务 荆门一务 昌四务 普四十三务 荣六务 渠一务 广安三务 利六务 南剑十五务 三泉一务 蓬七务 兴一务 洋五务
一万贯以下:
登二务 信阳二务 信安一务 保定一务 房三务 庆成三务 宁化军一务 南安二务 吉九务 袁四务 永三务 邵二务 峡一务 归一务 雅七务 泸一务 巴十四务 邵武四务 文一务
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 开宝监 火山军一务 道一务 郴一务 全务 桂阳六务 戎三务 富顺监一务 龙三务 集二务 壁三务 大宁监一务 渝四务 万一务 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 利国监 河 康定军 沙苑监 太平监 司竹监 大通监 麟 丰 永平监 辰 沅 淯州监 黎 茂 威 剑门关
无榷:
夔 黔 达 开 施 涪 云安 梁山 福 汀 泉 漳 兴化 广南东、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于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诸州麹务自今后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于此,从王琪之请也今户部所谓王福部一文添酒钱是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于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一文,皆起请后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始于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后虽羡溢,勿复增。
嘉祐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麹钱十六万缗。
皇祐中,酒曲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买酒曲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之以禄吏。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以公使钱酿之,率百缗为一石,溢额者论以违制律。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
先是,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至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司计之。
宣和六年,户部奏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以入漕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开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赢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卖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酿,每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其法于四路,于是岁迎增至六百九十馀万贯,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与焉。于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府、资普州、广安军创清酒务,许人户买扑分认,岁课为钱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万六千馀缗绍兴元年额,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后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馀缗绍兴二十五年额,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额。然隔槽之法始行,听民就务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取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中兴后,增添酒价钱入漕计及总制司本末,见前止斋论。
绍兴十三年,诏淮东总所酒止于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于建康,扬州止于本州,不于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
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馀所,约增额钱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抚司与转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诏南北十一库并隶左右司,充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监官赏格。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以下者递赏有差。
乾道间,又诏诸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有赏劝。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专用耗米,始于李椿年,甚于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沽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乃诏户部行下提刑司检察诸州,将违法酒店日下住罢,其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椿库、月椿库之类,并省务寄酒及帅司激赏酒库,应未分隶经、制钱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额。
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又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岩,复以私家扑酒坊九处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应副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乾道元年,以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库,输馀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麹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之罚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以烟瘴之地,许民间自造酒服药。小民无力酝造,榷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后出卖,其税钱椿发行在。"从之。
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酤卖听民便。"然以酒课均分民间,即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反为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
淳熙三年,诏减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馀贯,令礼部给除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自来年以后,于四川合应副湖广总所钱内,截上件钱补足。从制使范成大之请也。
七年,从右正言葛邲之请,诏:"民间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八年,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于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酝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民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于要闹坊场之地听民酝造,纳税之后,从便酤卖,实为公私两利,但恐各处先立定高大之额,则所收税未必能及额耳。县官惟务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于一剧盗,何邪?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曰:"旧两浙坊场一千三百三十四,岁收净利钱八十四万缗,至是,合江、浙、荆湖人户扑买坊场,一百二十七万缗而已。盖自绍兴初概增五分之后,坊场败阙者众故也。"
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曰:"自前世乡村以分地扑酒,有课利买名净利钱,恣民增钱夺买。或卖不及,则为败缺而当停闭。虽当停闭而钱自若,官督输不贷。民无高下,枚户而偿,虽良吏善政,莫能救也。嘉定二年,浙东提举司言:'温州平阳县言,县之乡村坊店二十五,当停闭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无其处,旧传自宣和时则然。钱之以贯数二千六百七十三,州下青册于县,月取岁足,无敢蹉跌。保正赋饮户不实,杯盂之酤,罂缶之酿,强家幸免,浮细受害。穷山入云,绝少醉者,鬻樵雇薪,抑配白纳,而永嘉至有算亩而起,反过正税,斯又甚矣。且县人无沈湎之失,而受败缺之咎,十百零细,承催干没,关门逃避,攘及锅釜,子孙不息,愁苦不止,惟垂裁哀,颇加救助。伏见近造伪会子抵罪者所籍之田,及馀废寺亦有残田,谓宜赐县就用,禾利足以相直,补青册之缺,释饮户之负,不胜大愿。'于是朝廷恻然许之。命既布,一县无不歌舞赞叹,以纪上恩。夫坊场之有败缺,州县通患也。今平阳独以使者一言去百年之疾,然则昔所谓莫能救者,岂未之思欤!某闻仁人视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尝之,审择其利,常与事称,疗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论废务,不以空意妨实,然后举措可明于朝,廷而惠泽可出于君上,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穷也。"
按:水心此记足以尽当时坊场之弊。祖宗之法,扑买坊场,本以酬奖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价搀扑,恐其以逋负破家,皆爱民之良法也。流传既久,官既自取其钱,而败阙停闭者,额不复蠲,责之州县,至令其别求课利以对补之,而后从则凋弊之。州县他无利孔,而有败阙之坊场者,受困多矣。
- 50%
- 前147年 (提及)
- 前98年 (提及)
- 104年 (提及)
- 143年 (提及)
- 561年 (提及)
- 583年 (提及)
- 771年 (提及)
- 484年 (提及)
- 846年 (提及)
- 909年 (提及)
- 930年 (提及)
- 957年 (提及)
- 994年 (提及)
- 1002年 (提及)
- 985年 (提及)
- 969年 (提及)
- 976年 (提及)
- 1007年 (提及)
- 996年 (提及)
- 961年 (提及)
- 1077年 (提及)
- 977年 (提及)
- 993年 (提及)
- 1001年 (提及)
- 990年 (提及)
- 1042年 (提及)
- 1072年 (提及)
- 1103年 (提及)
- 1115年 (提及)
- 1130年 (提及)
- 1071年 (提及)
- 1095年 (提及)
- 1129年 (提及)
- 1155年 (提及)
- 1175年 (提及)
- 1176年 (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