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战机采购特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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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战机采购特别条例
立法于民国108年10月29日(现行条文)
2019年10月29日
2019年10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8年10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188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8年(2019年)10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6条
自公布日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中华民国 10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188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因应敌情威胁与迫切之国防需要,逐年筹获高性能新式战机,强化空军战力,以提升联合作战效能,确保国家安全与区域和平稳定,并达到兼顾国防自主及国内经济发展之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主管机关)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国防部。

第三条 (新式战机采购之内涵及范围)

  本条例所称新式战机采购,指主管机关与其所属机关(构)、部队办理经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战机系统、装备与其相关支援系统、装备之获得、维修、研发、产制及训练。

第四条 (预算上限及来源)

  本条例所需经费上限为新台币二千五百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其预算编制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三条不得充经常支出规定之限制。但经费额度因汇率变动影响超过上限部分,以总预算方式编列。
  前项所需经费来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岁计賸馀或举借债务方式办理;其每年度举借债务之额度,不受公共债务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之限制。中央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于本条例施行期间之举债额度合计数,不得超过该期间总预算及特别预算岁出总额度合计数之百分之十五。
  本条例施行期间举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馀额预算数,应依公共债务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五条 (预算之执行应依法办理审计)

  本条例所列预算之执行,审计机关应依办理审计。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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