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字〔90〕第1505号 1990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
文件 200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废止。 |
1988年11月,我署《关于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规定》下达以来,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工作有所改进,管理有所加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选择不当,质量不高,有些书格调低下;缺乏必要的计划,重复出版;违反规定,按规定应当报批的选题未报批;没有这项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自行安排了不少这类图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以促进对台、港、澳地区出版方面文化交流的健康发展,我署对过去的有关规定加以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必须认真执行我署《印发<关于当前在出版方面对台湾进行交流的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要看到,目前台湾、香港、澳门和我们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上的根本不同,出版和翻印这些地区的图书,都必须按照党的出版方针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的选择。要引进那些对我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确实有用的图书。禁止引进煽动读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图书。内容与我法律和政策抵触应予取缔的图书也不得引进。要防止境外敌对势力乘机对我进行政治思想渗透。对个别政治思想很不好但在内部确有参考价值的图书,经过按照规定报批后,可少量出版内部发行,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必须坚持制止为了赚钱而大量出版没有价值的甚至有害的台、港、澳图书。
(二)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按门类分别由以下出版社承担:
哲学社会科学图书由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华艺出版社、华文出版社、团结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和福建人民出版社按照专业分工安排出版。
文学艺术图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花城出版社和海峡文艺出版社按照专业分工安排出版。
科学技术图书(性知识及美容、服装、编织、文化娱乐生活用书除外),由中央的有关科技专业出版社及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科技出版社、广东科技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四川科技出版社和江苏科技出版社安排出版。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整理出版的古籍,由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和齐鲁书社安排出版。
为了保证翻译图书的质量,对台湾、香港、澳门出版的翻译图书,除个别译文质量确实好的,按上述分工经向新闻出版署审批同意的以外,一般不得重印。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必须履行专题报批手续。地方出版社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并提出具体意见后,连同审读报告一起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经各自主管部门审读提出具体意见后,报我署审批。对各社申报的选题,我署将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整。选题得到批准后,方可联系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然后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获得登记证号后方可到新华书店进行证订并安排出版。
(四)所有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出版社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版权局有关版权问题的各项规定。
(五)出版或翻印台、港、澳图书不得搞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一律交由新华书店发行。能否返销台、港、澳地区或出口国外,应根据与对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作品”系指台、港、澳地区著者,译者的作品;“台、港、澳图书”系指由台、港、澳地区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通知还适用于内地出版社与台、港、澳地区出版社在内地合作出版台、港、澳的作品。
本通知所称台、港、澳图书,不包括我在港、澳的国营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星光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我在港、澳国营出版社有选择地在内地合作出版、授权重印、租型代印等,不在此限。
(七)各地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务必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出版社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没收利润的处罚;如果图书内容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加处罚款、停业整顿及其他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署《关于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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