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轩先生文集/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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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旅轩先生文集
卷五
作者:张显光
1642年
卷六

答问目[编辑]

答郑君燮[编辑]

问。古礼则士逾月而葬。今则大夫士皆三月而葬。不知从何者而可也。时事多艰。又居边境。切拟从权速窆。何如。

逾月之葬。虽古有其文。三月之葬。既定于家礼。而至今通行。则惟当遵守之可也。但时事之难定。固不可不虑。古亦有赴葬之说。赴葬者。未及葬月而速葬之谓也。然则古人亦有赴葬者矣。而其势必有不能待其葬月故也。惟在哀酌得其中矣。但赴葬则赴虞。而卒哭则待其月。亦惟考行。

吊礼。宾主皆相答拜。而注云。丧礼曰宾不答拜。吊礼又曰。主人拜宾。宾不答拜云。则与吊式不同。何也。

吊礼宾不答拜。乃古礼也。家礼有答拜者。朱子初年从俗之礼也。今之礼家。多用开元礼。故谨录所闻以呈之也。

开元礼。吊宾至门外。主人出立阼阶下。西向哭。待宾入庭南。北向西上立。其长者一人。进立于主人前。东向致辞讫。主人哭稽颡再拜。宾不答拜。还于北。向位俱哭十馀声。哭讫出。此内丧受外宾之吊礼也。亲党则当入哭于灵座前。

祀后土时。告者当吉服。而国丧未期。亦可吉服否。

祀后土时。告者之服。则在今日似当以时服行之。

车马仆从下帐等仪。今俗鲜用。而今欲用之何如。

藏明器则车马仆从下帐等仪。乃孝子不死其亲之意也。不可不用。

奉柩朝祖之礼。固不可废。而乱后无祠堂。神主皆假安私室。举柩往来之际。亦多未安。何以为也。

朝祖。乃生时出必告之礼也。其礼最不可废也。但奉柩非便。则只奉魂帛而朝之。恐亦不若全废之为大失也。

妇人皆当至墓。而帐幄不具。似未从行。亦可权止耶。

妇人至墓。似难必从。

期功以下之人。当著何服而出入也。

白笠白带。乃即今国丧之服也。出入时只当服国丧之服。不可以私丧之服易之也。

再禀[编辑]

家礼。虞卒哭祭后朝夕上食之时。则别无礼式。奠献之礼。依卒哭之节目耶。抑从未葬前上食之规乎。

朝夕上食。只用单爵似宜。虞卒哭。乃丧中重祭。岂朝夕所得以比哉。

葬后期大功者。飮酒食肉云。然则飮酒食肉。而哭泣于丧侧。心似未安。非徒未安。哀恐未至也。

期大功者。虽已飮酒食肉。若参祭则当哭。岂必断酒肉。然后随而哭哉。

吊礼。只曰主人拜宾。而礼又云。五服未尽者。为位而拜踊。故今以服次序立。受而拜之。不审何如。

五服未尽者。既在丧次。则序立受吊。但与宾接辞。则丧主为之耳。且五服者。又不必皆与然后受吊也。

答金孝征[编辑]

问。家礼正至朔望注。主人有诸父诸兄。则特位于主人之右少前。有诸母姑嫂姊。则特位于主妇之左少前云云。然则主人主妇之位。正当堂中。而祠堂图。则诸父诸兄位于主人之左少前。诸母姑嫂位于主妇之右少前云。不但与注疏之说相反。如小生家诸父诸兄甚众。皆位于主人之上。则主人之位。当在末端。似非礼文本意。将依注说为叙否。

恐注中序次为正。

主人位于堂中。则诸父诸兄之少前者宜矣。诸弟之于主人。诸妹之于主妇。似当为一行。而其所少退者。何欤。

恐诸弟诸妹之少退者。所以尊主人主妇也。

主人晨谒于大门之内云。寒冈先生长兄无子而死。先生为摄主。问当摄此礼否。退溪先生答以既为摄主。当摄此礼云云。然则支子不得行此礼否。中门之外。展谒之礼。虽支子。岂不可为乎。

主人晨谒。则支子当从之。若无主人。支子恐不得开门也。

祠堂章傍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注。成人而无后者。祭止于兄弟之孙之身。金沙溪丧礼备要。祔位之主。本位出庙。然后埋于墓所云云。然则所谓成人者祭止于兄弟之孙之身。而今待本位出庙而后埋于墓所。则是其祭。当止于兄弟之玄孙之身。何所据而云然耶。

所谓本位。则所祔祖考位也。所祔祖考既出。则祔位亦从而出。此非祭止于兄弟之孙之身耶。

深衣曲裾注。续衽钩边之制。似未明了。而小注蔡氏渊杨氏复。主非有别布一幅之说甚力。朱先生晩年所服深衣。去家礼曲裾之制而不用云。深衣之无衽明矣。但依家礼尺数裁制。则裳才相掩。而坐则拨开。不得掩膝。故此中一士人。自以意加设一幅于前。如今上衣之边幅。以此禀质于寒冈先生。寒冈先生以为当然。仍出自制深衣而示之。则其制亦然云。或欲每幅。各加一寸。与其不用古制而加设一幅。似不若每幅各加一寸之为愈。如何如何。

深衣之制。未尝手验。不敢以某说为定式。

黑缘注。袂口布外。别此缘之广云云。文意难晓。若不贴之于布。而续之于布边。则似非所谓缘者而有易弊之患。如何。

上同。

醮子注。设婿席于其西北南何。而醮女礼妇之席。并同南向矣。丘氏仪节。醮子之席则南向。而醮女之席则皆北向。自常情言之。北向亦无妨。而既失家礼本意。不可从否。

从家礼排位。恐得也。

禹司谏性传问目。引仪礼牢中方寸之说。以为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丧礼备要。亦甚详载。而家礼无之矣。此非但古礼然也。其制便于裹掌。依此为之如何。

牢中之制。出于古礼。恐不可以家礼无文而不用也。

易服不食注。妻子妇妾。皆去冠。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云云。而袒括发免髽于别室注。司马温公以为古礼五服。皆当露发云。将何所折衷耶。缌小功之亲。亦当去冠而加免乎。

古礼然矣。何可废也。

左衽不纽之说。详载退溪文集中引仪礼说。以为毕结之义。夫既左衽。则柰左边无小带可结何。且此条不见于袭。而始见于小敛。故袭衣则右衽矣。至于小敛则以衣掩之而已。非著之于尸身。则虽有小带。安得以结之乎。金沙溪备要。以为不得结之义。此似得之。如何。

左衽之节。世俗所用之礼不一。当问于知礼谙熟之人。如何。贱家则自袭至敛。皆用左衽之式。然何可谓之必是乎。

陈袭衣注。只称深衣。深衣虽曰万古通行之上服。有官者自有公服。所谓公服。岂今之黑团领乎。考家礼。以公服为盛服。无官者通用衫带。又不能具则或深衣云云。刘氏璋注。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然则公服之不称于袭者。抑何义欤。顷者。柳持平之袭。仓卒不得黑团领。只用红团领于深衣之上矣。今考丧礼备要。乃曰无深衣。则直领衣。士以上黑团领或红团领云云。然则用红团领。其或可乎。大槩袭衣当以深衣为上服乎。以公服为上服乎。

士以下。皆以深衣为上服。则深衣上。又加上服。恐非古礼也。

古人殡于堂中南首。而主人以下。坐于殡东。故其位以南为上而顺便矣。今人殡于房中。主人以下。位于外厅。而或欲依古礼。以南为上之位则。主人位于厅南。而去灵座远。卑幼位于厅北。而去灵座近。颠倒舛错。莫此为甚矣。金沙溪丧礼。多从俗变通。而独不变以南为上之礼。抑何故欤。

成殡后。则丧主之位。不得不变。恐北上为宜也。

袒括发注。齐衰以下至五世祖者。袒免于别室云。同五世祖者。乃十寸亲也。九寸而服尽。安有十寸之亲。袒免之理乎。

服虽已尽。犹用袒免。岂无意哉。

按设冒出于杨氏复引仪礼之说。非家礼本文也。小敛不掩首结绞者。欲时见其面。则袭之去质杀者。岂非为此而然也。丘氏礼及丧礼备要。依古礼补入质杀一款。小敛则犹遵家礼不掩首结绞之文。何欤。虽设冒而未结其系否。王氏有暑月毕敛之说。谓小敛即结绞掩首。而今人皆于小敛毕敛。此则何如。

此等节目。虽不可不用古礼。亦当随时加减。恐为宜也。

陈大敛衣衾注。衾用有绵者。杨氏复引仪礼紟不在筭之文而注云。紟。单被也。妄意衾与紟字异。衾则当用有绵者。而紟则单被。故曰不在筭耳。今人或依杨氏说。只用单被。似为未安。

来示果尔。

礼。父为嫡子服斩衰云云。朱子以为宗法虽废。服制自当从古云云。而今人他服。则一从古礼。嫡子服则从时制服期年。何欤。

为嫡子斩衰者。所以重宗子也。支子不斩者。以其无先庙也。若奉先庙之子。而为期年。则是岂古礼哉。

三月注。杨氏以为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也。所后者之祖父母。即己之曾祖父母也。当为五月。而乃见于三月条。何欤。

盖以五月之制。乃后世所加也。若古礼则曾祖高祖之服。皆以三月。故杨氏之语。在于三月之下欤。

家礼大功以下无衰负版辟领。丧礼备要云。仪礼五服。皆有衰负版辟领。而今人皆牵于杨氏之说。祖父母及妻服。亦不用之。殊失古礼。当以朱子为正云云。而今人五服。皆用衰负版辟领。当从家礼。大功以下。则除之耶否。

朱子晩年。不用衰负版辟领于傍亲。此岂非后人所当法也。

为从父兄弟妻无服。而为夫之从父兄弟之妻。则服缌麻。何欤。

其夫无服。而其妇有服。圣人制礼。岂无意哉。

始闻亲丧无被发之文。非阙文也。到家始有再变服之仪。则其意似有在。而金沙溪以为始闻当被发。奔丧时还敛。到家又被发。而无现出之文。未知如何云云。此说如何。

被发。本非古礼。然循俗为为之。岂戾于人子之情乎。

作灰隔注。亦以薄板隔之。筑之既平。则旋抽其板近上云云。盖内薄板。则涂以沥青而存之。外薄板则旋抽近上而去之。然则其抽处灰炭之间。必有罅隙。柰何。

罅隙之疑。果不能无矣。古人虑事不为不密。何敢异议哉。

丧礼备要三虞祥禫等祭侑食条。添入扱匙正箸之文。而以家礼及丘氏礼。幷无此一款为疑。禹司谏性传以为虞祥虽曰渐用吉礼。而与四时吉祭有异。故小变其礼。然则扱匙正箸。当在进馔之时。退溪先生以其言为是。今当依禹说行之否。

退溪先生。是禹司谏之言。恐当依此为宜也。

止朝夕哭注。惟朔望未除服者会哭云云。寻常未晓其义也。期后自无未除服者。此所谓服。岂指斩齐而言乎。若然则丧主众子。皆常侍几筵。何以曰会哭耶。期功以下之亲。或有在远。晩闻其讣而追服者矣。然亦岂指此变礼而言之哉。伏望详教。

期过之后。固无未除服之人。所谓未除服者。岂非变礼追服者谓欤。

大祥章陈禫服注。妇人以鹅黄青碧白。为衣履云云。凡女子之已嫁者。其服色自当如此。妇之于舅。妻之于夫。女子之未嫁者及已嫁而无夫与子。应服三年者。禫事之前。以鹅黄青碧黑白为衣饰。岂可乎。

礼文曲节。虽如此。恐不须必具此服也。

丧礼备要。禫后因吉祭递迁之际。若有亲尽之祖始为功臣。百世不迁者。则代数外。别立一龛祭之。若祭四代家。则幷不迁之主。乃五代也。古礼人臣不可祭五代。不得已高祖当出云云。夫所谓不迁者。以有功之故。代数之外。得以祭之也。今若迁不当迁之主。而以不迁之主。充其代数。则其于情理。恐有所不安者也。如何如何。

不迁之主。岂可幷数于四代之当祭乎。

四时祭前一日设位陈器注。朱子曰。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既曰七庙五庙。而又曰亦止于高祖云者。何义欤。

当更考王侯祭礼。

同注末端兄弟家相去远者。兄家设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云云。以此观之。今人于先世忌祭。有故不得参于宗家。则各于所居之家。设纸榜行祭。似为无害于义。如何如何。

四时大荐。则固非支子家所当行矣。其于小祭用纸榜行之。亦岂谬于礼乎。

再禀[编辑]

以家礼观之。则丧家葬前。废祭于先庙无疑。故小生家。亦依此废祭矣。窃见近邑士友家。亡人兄弟忌日。则以纸榜行祭于其家。俗节则行祭于墓所。此俗之近厚者。而墓祭亦非吉祭之比。行之似无害于义。未知何如。

丧家废祭。固不得不已矣。若亡人兄弟之忌辰。则其兄弟之妻子。值其夫其父之讳日。岂可全然无事哉。略设行之者。即其情也。然如在未殡前及既启后。则不可行也。墓省虽与忌哭不同。亦随俗为之。似无大妨于义理。此等无定规之事。只合随宜而已。

更详录询所谓忌日。即泛言先世忌日耶。鄙报则亲为亡人兄弟之忌日。故其说如右。若是先世忌日。则纸榜行祭于同宗之家。在不可已也。宗家虽有丧。诸子孙之在宗中者。则须当有追感岁时之礼也。

亡弟再期已过。而寡嫂孤侄。俱遘疠。未能参祭。独令孽叔一人。略行祥事于几筵。到今病患差复。而寡嫂练服尚在。不可因禫事除之。古有择日行祥事之文。今当依此。更择日行大祥祭而除服否。

丧主主妇既不得参行祥事。则虽令门孽摄行于再期之日。而丧主主妇。则依旧为衰绖中人矣。何可谓之祥事已过乎。其势在今。不得不用择日行祥之古礼。然后始得有大祥一节。而禫事旋须又择日行之。无乃可乎。

孤侄练服。则孽叔擅自付火。只馀头巾丧杖。或以为改择日行大祥祭。则丧主不可无练服。今当改制而行祭。或以为三年已过。改制练服。实为未安。只以头巾丧杖麤布衣。行入哭厅事之礼。未为不可。何说为是。

以礼言之。则大祥所除之服。即练服也。而祥祭所著之服。即黪色衣巾也。今既无练服。则所除者何服也。或所谓改制练服。入哭尽哀后。还出著黪。复入行事。乃是祥祭时前后节次。则此固不可欠过者也。但丧家未能卒办旧服。则只用所馀头巾丧杖及麤布衣行事。其亦势所不免也。惟在斟酌指挥。亦或可乎。

今既择日行祥事。则祝文仍用家礼中所载否。抑以择日退行之意。措辞别告否。

古礼则行大小祥事者。例择日行之也。而后世小祥。行于初期。大祥行于再期。为例式也。今以变礼。改择日行之。则似当措辞。先陈退行之意。然后仍用家礼所载之文。如何。

答洪参判霶○问目阙[编辑]

图中连三器脯醢者。盖谓三器之设。或脯或醢。非是一器中脯醢合盛也。东俗行祭。设脯一器。干鱼一器。醢一器者。其器数止三。则似与图设三器之类不戾。而第其所谓佐饭者。何等物耶。若用俗设常品杂物。则恐非事神之仪也。若以鄙家所用之礼言之。则三器之间。各以三种之蔬间之。其横幷为六器。此亦一家常行之仪。非敢有以为遵古礼也。

礼有鱼东肉西之文。盖东南多水鱼所宅也。西北多山禽兽所居故耶。此所谓东西。皆以神位分也。

所谓鱼一器肉一器者。非谓鱼止一器肉止一器。特言其鱼肉之不可不幷用也。鱼有或汤或燔。肉亦有或燔或汤。则鱼肉不当各止一器。东俗加设。虽异于图中器数之各一。似无伤焉。未知知礼者。何以为之也。

太古未火化之时。人食生肉。故祭礼用生肉。后世火化之后。则用熟物。故礼有烹燔之荐。今时果有用生不用熟者。亦有用熟不用生者。然循俗用熟。亦何至为不可乎。朝家用生。乃尚古之义。非以此为尊贵之享而用之也。然用生之家。亦岂避嫌乎。

答金烋[编辑]

问。家礼云。吿迁改题。在大祥前一日。杨氏说中云。俟三年丧毕。祫祭后迁。而闻近邑有一大家。于禫前一日改题云。未知如何。若于祫祭后行之。则祝式措辞。何以为之。

杨氏三年丧毕云者。禫祭后值时祭之月。必有合祭。其祭在三年丧毕之后故耳。吿迁改题。在祫祭前一日。迁主新主。皆归于庙。在厥明合祭之毕。则禫祭前改题之举。未知何据。以张子朱子杨氏之意参观。则今当从合祭时者。乃为是耶。祝辞似与祥前之辞略变。而不过改一二字。如何。

凡子丧。父当主之。虽有子。父当告否。若父当自告。则祝辞何以为之。

若子孙有丧。而祖父主之。子孙执丧。祖父拜宾。乃丧大记之文。则吿当以子孙之名。惟拜宾时。祖父主之。为是耶。若无子孙者之丧。而祖父为主者。则不得不自告。告辞中措语当少别。

阳村浅见录议论。于初学多有补益处否。

前辈制述。后学安可容易议之。然若使知言之君子见之。恐亦难保其无可议者也。

高祖画像。藏在家庙。而小生至今未见。无时出省。不近䙝慢否。祭祀时出视。如何。

因祭祀省视似宜。

若出视。则当拜之乎。但致敬慕而已乎。按退溪先生集中李淳问目曰。驿馆寺壁。有先人遗墨或姓名。拜之如何。先生答曰。但致敬慕为可。拜之过当。以此观之。似不当拜。但遗像与遗墨姓名不同。拜之如何。

祭祀时见之者。自当有祭祀之拜。若或非祭祀。而有不得已展省之事。则见祖先仪像。安得无拜。真像。非但遗墨姓名之可敬而已也。

斩衰服已除。禫在开月。而犹齐衰在身。才过练祥。或云丧中借吉未安。当幷行于齐衰服除之后。此说恐不然。斩衰。重服也。祥禫。大祭也。岂可为轻服。以中月之祭。退行于一年后乎。退溪先生文集服中入庙者。可著玉色衣。则团领当用此色。笠亦淡墨之。祭后即脱去。似无大害于义者。如何如何。且祔祭。亦未过。禫后即行。亦如何。

大丧之禫。固不可以齐衰之在身而废其事也。若所著之服。前于斩衰之除。已制用黪色团领。则其于禫日。仍用如何。巾亦制用黪色巾如何。既祥则大丧神主。当奉祔于庙。岂可无祔祭而奉祔乎。病中莫得致思于变礼之节。又不得面议曲折。姑以浅料奉禀焉耳。

朝夕上食。时俗皆于奠献时举哀。扱匙阖门则止哭。启门点茶然后又举哀。而自奠至彻。终始哭不止者。间或有之。未知如何。

阖门后启门前止哭者。恐是也。

时俗于三年之内。朔祭望祭。或有左奠而三献。亦有古礼可依者耶。

闻近世之人。有连奠三爵。而但无三献节次云。未知何据。然用单爵。无乃可乎。

家礼朔望条。初丧则惟斟酒再拜而已。葬后。别无参降之文。而时俗于葬后则多行降神之礼。何也。

葬后则降神之节。恐不可无也。

新墓。以疠气尚未成坟。今当封役。似有告辞。而成坟后。亦似有祭告之礼。当具盛奠耶。两度祝告。皆随宜措语耶。神主前。别无告礼耶。

临作成坟之役。似将厥由为辞以告之。而成坟之后。归诣几筵。致一盛奠。亦似不可已也。

小生自遭服以来。笠缨以白绵布为之。见者或以为非。此说如何。

黑笠白缨。骇于人见。淡黑之如何。

功缌除服。或云以月。或云以日。如何。

丧之三年者。幷禫月止二十七月。则功缌何独计日为月乎。浅见如是。

烋祖考外家无后。以烋第四叔父奉其祀。叔父之丧。已过祥禫。而神主时无可安之处。欲立别庙。则势亦不便。或云既奉其祀矣。神主同入一庙。不违情礼。是亦行权一道。未知此说。或不至害礼之甚耶。

所谓奉祀云者。本非同姓继后之比。一庙而二姓同入。则是二本矣。其可乎哉。

杂记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同宫。则葬而后祭。祭谓大小祥之祭也云。今年四月。乃烋亡妹禫月。而妹之舅丧。遽出于未禫之前。不得已权为停退。以待葬后如何。

妻丧未禫前。若遭大丧。则虽在葬后。何得行禫祀乎。

李原州因疠气不救。大敛后丧主以下。未暇成服。苍皇避出。婢仆之在家内者。至今转相染痛。夏间寝息。亦未可期。久更时月。衰绖未加于身。今欲来会于殡所近处。设位望哭。以行成服之礼。如何。

丧初不成服而出避。已为失礼。何可越月逾时。而丧主不加衰服于其身乎。今既避在别所。则尤不可待秋。为不成服之丧人。要就切近不烦处成服耶。

答裵幼华[编辑]

问。伯父殁而无后。叔母生时。以幼华舍弟幼章为其后。是为宗孙也。幼华娶时。幼章以幼华称堂兄而主婚可乎。且幼章娶时。自主渠婚可乎。抑或用权道。幼华主之可乎。

婚者。宗家主之。礼也。贤史之婚。贤弟主之可也。但贤史于先大夫为宗子。于贤弟为亲长兄。岂无变礼于其间乎。贤弟之婚。贤史主之。似不害于礼也。

答金汝涵[编辑]

乱后家庙依旧。而先世神主。则时未造安。各其龛前用纸榜行祀事。故瀁遭此大丧。如朝祖祔祭等事。亦于纸榜行之。今则大祥已迫。新主将入庙。而先世之龛。则惟纸榜矣。新主入庙先安。或似未安。则新主仍留故处。或置他室。待其丧毕。改造先世神主合享。然后同时奉安于各龛。其亦可乎。神主与纸榜。尊敬则无异。而新主仍留故处。亦极未安。循礼入庙。置于东边空龛。先世立庙时。作五龛。故云东边空龛。待丧毕改题合享后。迁于各龛。如何。

大祥后奉新主。入祔于祖父之庙。待丧毕。当有合祭。祭前一日。告迁改题。翌日祭毕。旧主递迁而西。新主即安于当入之龛者。乃横渠之议也。而朱子从之。则今且依行可也。但贵庙在乱后。用纸榜行事于各龛。则乃权宜之设也。木主则未奉安焉。新主先安为未安者。果似然矣。然若无他室假安之所。则虽奉安于庙内。亦未为不可矣。但不可致安于龛。姑当于东壁下西向之位。设倚奉安。待合祭后。先世神主并安之日。随安于当龛。恐是宜稳也。如设龛至五。则礼无可据。未知何义也。

禫服条黪色。浅青黑色也。今之何名色也。不言足之所著。抑仍前不易之意耶。俗用白笠白衣白带。此何所考证乎。网巾或用黑布。或用马尾。何者得中。而黪白中何从何舍乎。身用纯白。而朔望入庙。亦极未安。使同祖弟代行可乎。奉出神主于他处而行礼。亦如何。

黪为淡黑色也。黪自是其名。复何名乎。网巾亦用黪布可也。履则俗用白靴子。若未措得。则白皮履或熟麻履。不为可乎。黪巾服。乃家礼之制也。中古吾东人。祥必用草笠白衣。在宣庙朝。以卢稣斋守慎议。祥用白笠白衣带。行文于八道而依行矣。今当以黪巾服行祥祭。而居常则白笠布衣。恐为宜也。巾则方巾也。服则熟布团领也。若朔望之著。则黪巾服行事。何妨乎。况先世神主。未安庙矣。则何嫌厌于纸榜之藏乎。恐不可代行也。且既入庙安之。则朔望之事。何必奉出他所而行乎。

家礼禫祭条。无易服节次。不审以禫服。终始行礼乎。

既曰禫服。而黪焉则禫祭之日。仍用黪巾服。何疑乎。

瀁有三寸叔父。无后已祔。而今当改题矣。称以故叔父成均进士府君。故叔母孺人康氏。何如。

虽傍亲。若尊位则皆用显字府君字。且我东先贤于伯叔父。亦用考字耳。

亦有两兄一弟死于乱中。而皆参上殇矣。欲于先世神主改成时。幷将题主。粉面何以书之乎。

殇主粉面。亦当称显兄秀才。若下殇则不言秀才。如何。殇者若弟则当称故弟耶。

答申晋甫[编辑]

问。发引时。父母丧。当何先后。而下棺时。亦何先后耶。

葬如先后其期。则先轻后重。常礼也。若同日发引。则似当尊丧在先。下棺亦如之。

陷中书式。据仪节则当书曰明故某。而今人或有书有明朝鲜故某云。当如何书耶。

陷中之题。我国人以有明朝鲜故某书之者。以别于中国也。或于朝鲜下有国字。

按家礼。司马公曰。府君夫人。共为一椟云。当为合椟否。大小祥时。何以为之耶。

考妣同日而葬。同时题主。则当共一椟。至大小祥时节次。当从容讲究。或问于知礼之人。如何。

按家礼祔祭条。若丧主非宗子。而与继祖之宗异居。则宗子为告于祖。而设虚位以祭云。当从此礼否。庐墓则亦何以为之耶。

祔时设虚位以祭。虽于庐墓。恐当从此礼也。

按家礼。凡于忌日。只祭一位。况此初期幷祭考妣。尤为未安。似当奉出当次神主。行祭于别处。而庐次狭隘。无奉出行祭之所。未知何以为之耶。小生家自祖先。每当忌日。幷祭考妣。抑可从祖先。幷祭考妣耶。若幷祭考妣。则祝文当如何书耶。妣期似当服齐衰行祭。而若幷祭于考。则似为未安。亦何以为之耶。

并有丧。妣期在考期之先。则先练之祭。旧服新服。皆当自异。又有易服节次。以礼言之。决不可幷祭于考位。似须别用帏幕。设位于便近之所而行之。但奉出妣主时。当有告辞。孤哀子某今以显妣某封某氏初忌之辰。敢奉神主。出就他位。

考期若并祭于妣。则外客来奠。似难入参。未知何以处之耶。

考期。外客为尊位而来奠。则不可以妣主同椟。辞而拒之。但主各有韬。则外客入奠时。妣主不去韬。如何。

按家礼有曰。设次陈练服。而退溪先生答西川君问目。有正服不可变之说。然则礼所谓练服者。指何服而言耶。今人于正服上。只去衰负版辟领。澣濯其服而服之。此可从之耶。若以正服不变之说而观之。则澣濯亦似未安。未知何以为之耶。又按仪节注。练服。中衣之承衰者也。所谓中衣。即今正服里所著之衣乎。正服既不可变。则家礼所谓练服。亦指中衣而言耶。此衣今已弊绽。欲为改制。无乃未安耶。

练服。乃练中衣也。正服则不练。但练时正服。升数稍细。则古人亦必用他布制之。而衰负版辟领。皆在所去矣。今人只见练服之文。以为正服当练。遂澣旧服而仍之者。甚非矣。中衣之练。亦宜用他布改制。恐非未安也。

仪节。又有练冠葛带绳屦之文。今人亦行否。

服既练之。则冠必用练。非所疑也。带屦易以葛绳。礼亦然矣。第未见今人之用之者。盖有之矣而未之见耶。某本不能博观礼书。今适出在江斋。无册可考。且老昏莫记旧阅。只以今日所料及者。奉报以禀之。非敢以为必是而可行也。伏愿广问于精博之人而用之。期无憾于自致之地则幸矣。国俗丧礼。固多疏脱。而或习常不能自别。又或贫窭不能办得者。例且因循。惟在佥孝侍随时酌宜从俗。而无甚妨于义理则从之。亦岂不可乎。且行众人之所不行。至于骇俗则可惧。亦不可不虑也。

前承孝问。曾未有见于变礼之文。而只以谬见奉报。深悚。第复思之。齐衰既压于斩衰。凡事一以重丧之义行之。则今于先期之日。位不别设。惟当共设殷祭如常。而尽其哀痛之情而已。不行易服之节以过之。待重丧之期。以斩服备行练礼节目。或是从俗用简之宜耶。如此则于先期阙了练节。恐又未安耶。伏愿与前所奉报之说。参酌如何。

今此葬时。不可无告文。而家礼遣奠告辞永诀终天四字。似当改之。何以书之耶。

遣奠告辞末终天二字。不合用于妻丧。只当曰玆焉永诀如何。

题主则世俗称以亡室某郡某氏。此是合礼否。当如何书之耶。

题主随俗称亡室。似未为不可。但于某郡上随夫职有邦典之称。此则须当随时书之。不为例耶。

告文则世俗称以夫某官姓名。此亦合礼否。题主祝文中。如昭告尊灵等语。因存不改否。当如何书之耶。

妻丧凡事。夫皆主之。则告事之文。称夫姓名。自当然矣。但不须言其官职。无乃可乎。盖具官职称之者。须称于尊前故也。题主告文中昭告之昭字。不须书。尊灵之尊。易以明字如何。

初虞祝文。夙兴夜处。哀慕不宁等语。似当改之。当如何书之耶。哀荐祫事四字。亦当改之耶。再虞而称虞事。三虞卒哭而称成事。皆不变文耶。

初虞告文夙兴夜处哀慕不宁二句。于妻丧则去之。若祫事虞事成事等文。不可变。只当改荐字用奉字。如何。

卒哭祝文哀荐成事下云。来日𬯀祔于祖考某官府君。而祔祭时无告文于亡者。卒哭既以𬯀祔为告。故不为祝文耶。抑压于祖考妣而不为之耶。

祔祭时。岂无告文于亡者乎。所谓祝版同前。但云荐祔事于先考某官府君。适于某考某官府君尚飨云者。非亡者前告辞乎。若丧主非宗子。而以宗子告之。则其于所祔之主及新主。皆当随宗子所称。

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丧。父在父为主。又曰。子孙执丧。祖父拜宾。既曰父为主云尔。则凡祭奠等事。似皆主之。而且曰。子孙执丧。祖父拜宾云尔。则所谓为主者。但指拜宾一节。而不及于祭奠等事耶。

父常总领家事。故有丧亦主之。拜宾。即其大节也。

告辞一节。无可考。以祖与父书之耶。以子孙执丧者书之耶。若以子孙书之。则子当为初献。祖与父虽同参其祭。而终无馈奠之礼耶。今此告辞。当何以书之耶。

子孙执丧馈奠。则执丧者。当以其名告辞。而行初献。亚献终献。则服中人行之。

亡者当丧而死。则未葬前馈奠时。不用鱼肉一节。昔年曾已禀质矣。葬后则至何祭而始用鱼肉耶。

鱼肉。恐自初虞用之为宜也。

亡者丧服。永窆时何以处之耶。

葬日埋藏于便旁。其或可乎。

今望日欲设练祭。告文当如何书之耶。

家长告辞曰。日月不居。奄及练期。悲悼之怀。自不堪任。敢以清酌庶羞。奉陈常事。此乃鄙家亡室练时所用故写送。

期祥家长告辞。当依练时所用。但奄及下。当曰期祥。而常事改曰祥事耶。

日月不居。奄及周岁。期制有限。悲悼不堪。敢以清酌时羞。奉陈祥事。此贱家妻祥所用告辞。誊上。可用则用之。

祥禫后不彻几筵。仍行朝夕上食。既已闻命矣。上食时当止哭。而朔望亦为不哭耶。家长过禫。则不参朔望馈奠耶。有吊者。则丧者当依三年丧受吊之礼耶。

祥后上食。乃权设也。丧已除焉。复何得有哭乎。朔望同焉。若家长参之。未为不可。亦不必参也。如鄙人耄病者。不能参矣。凡受吊者。家长也。家长既除丧。则复何有受吊之礼乎。若切亲丧后初来。欲拜几筵。则心丧子弟。泣谢可也。

丧者。冠用黪巾。网巾亦用黪布为之耶。鞋则著绳屦耶。

冠用黪布。巾亦用黪。似乎可也。屦用绳。亦宜耶。

禫事当卜远日为之耶。

十五月之内。或丁或亥。择其可用之日为之。如何。告辞月及十五。奄是禫辰。期制当终。悲悼不已。敢以清酌时羞。玆奉禫事。

亡兄丧柩。夏月由水路下来。铭旌未免沾湿。经夏之后。尘䨪色渝。欲为改书。未知何如。

改书无妨。

悦道当初儿丧。承讣塞外。无家礼可考。因一士人指挥。服杖期。未知如何。初期已迫。而尚未经葬。过葬后欲为脱服。未知如何。祭时亦欲略叙为之。敢此仰禀。

承重家之长子。斩衰三年。其服也。若次子之长子。则期服而已。未闻有杖。然必有询问处。后当承喩。凡服未葬。则虽过月数。姑留之。葬后始除。乃礼也。略叙之询。未知欲伸慈怀于亡胤耶。古人告死之文。不烦。孔圣哭鲤之辞。无传。延陵季子瘗子之告。亦略。此可验也。然慈情所极。何敢禁抑哉。

亡儿神主。当何以书之耶。

无傍题。粉面但题曰亡子某名神主。陷中则明朝鲜故秀才申㙨字某神主。

亡儿葬时题主及虞祭。不可无告辞。告者以何人书之耶。

凡一家之丧。家长主之。当以以父告子之辞为之。不举父名。如延陵季子埋子之辞。其例也。

子妇旧坟。幷迁同窆。考丧礼备要。迁葬则只行虞祭于墓所灵座。前今当依此为之耶。

若两葬皆迁葬。则依迁墓仪可也。如或夫丧乃新窆。则当从新葬之仪。

答李叔发天封[编辑]

亡兄不幸无嗣。今者寡嫂若难救。则无主丧之人。天封主之乎。豚儿纶主之乎。

与人为礼。则家长主之。几筵之事。则贤胤皆当之。

纶儿之于先兄。非继后。寡嫂晩年。以侍养名之。今若只服伯叔父母不杖期而已。则于情甚似未安。何为则适其可也。其无先儒定论乎。幸下教伏望。

既非继后。则虽曰侍养。其服则不可加于不杖期之常式。惟其情义之重。不安于寻常。则致情之道。当有所自尽者耳。此在慈酌以指教之也。

兄嫂之丧。以豚儿为主。则前既承命矣。赠玄𫄸李纶为之乎。

如示可矣。

葬事时。遣奠虞卒哭祝文。皆不变文用之乎。

遣奠云灵輀既驾。载陈遣礼。虞卒哭止云奄及初虞。哀慕不宁。馀依例。

神主粉面。显妣字及傍题孝子字。何以书之。

题主。当以主祀事之人。书其属称。恐无傍题也。

家礼。父为众男女服期。女子适人则降服云。女子虽成婚。未归夫家。是女子在室之类。降服似未安。

所示极是。

女子之葬。父虽主之。祝文则当书其夫名欤。神主亦书亡室云欤。

未见舅姑。未见庙而夭。此未成妇也。当不得入夫家之庙。今以亡室题主。似不可焉。须更问于知礼之人。如何。

伏承下教。亡女神主。以亡室书之不可。则粉面所写字。参酌下教伏望。

女子子在室而夭。父当主其丧。则其题主也。似当曰亡女神主。或但曰女子子神主。其或可乎。愿广问而酌定。如何。

若其夫宗子。则未见舅姑。不可入舅姑之庙。若其夫支子。则当自别为小宗。犹不得入其夫之庙耶。

舅姑既不得以妇之。则夫亦安得以成妇之礼处之乎。

答寒冈先生葬时问[编辑]

开茔域时。有掘穴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等节目。而今当合葬。破旧墓。亦必择日为之。开土祭时掘穴掘中等节目。何以为之。

今日开茔域。非别建新兆。止用旧墓茔域内。则不须用五标。但就前日所祭之坛。告之曰。维年月日某官姓某。敢告于后土氏之神。今为某官姓名。营建宅兆于某封某氏封内之右。神其保佑。永无后艰云云。

开土祭祝文中。不为添入合葬之意耶。破旧墓告辞。亦望制送也。

若必用所择之日。须开土矣。则先告旧墓曰。维年月日孤哀孙某。敢昭告于显祖妣某封某氏之墓。伏以将奉显祖考某官府君。合安于幽宅。即日谨开封内之右。不胜哀慕。敢告。告毕。稍开茔域。然后乃告后土。或以葬日稍远。穿圹在临时。则只先告后土如上。然后始役。若丧主不能往。则告墓代告。亦似宜矣。

发引时。当行祖奠遣奠。权殡一月而后。当为襄奉。其时亦有祖遣奠耶。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当用殷奠如祖奠。但告以迁柩就垅下之意。不可用祖奠祝文。发引之日。又因朝奠。但告以迁柩就轝。不可用永诀终天之语。须于临葬之时。行祖奠遣奠如礼。此皆因佥兄下问。陈以浅料。非敢谓必须如是也。

答桧渊书院[编辑]

本州春秋祭享。前则上丁释菜。中丁行川谷享祀。下丁行桧渊享祀矣。今年八月适小。下丁。九月初一日也。欲于中丁。与川谷同日行之。未知如何。不然则二十八日乙亥也。行之如何。幷商量指教伏望。

移月。固不可也。用支。亦不可也。中丁并行。似无妨也。州多就斋之人。分入两所。想无不足也。

答本校五贤从祀时问[编辑]

两庑乱后未备。八贤今始奉安。则此亦自当有事由之告。然则两事由之告。不可一祭而通之。祭既作两番。则又不可一日而叠之。浅料以为八贤奉安。则前一日行之。五贤奉安。则其翌日行之。如何。

位版之题。若在祭日之早。则事恐不能从容。各其祭前一日题之。姑安于明伦堂。明日圣殿祭告后。始奉安于各庑而行事。若无明伦堂。则题之日。即设卓子于各庑南壁下。姑以安之。明日祭时。遂奉安于各其当位。如何。

祭之日。既告于圣殿。又告于两庑八贤。而礼毕未撤笾豆之前。遂奉安五贤位版。又礼毕然后上下位笾豆幷撤之。如何。

读祝之人。东西各定。上下各定者。事若专一。而人乏各定。告有先后。则一人而或通之。亦似不至为不可。如何。

五贤奉安日期。朝廷既令守令。随时卜行云。则不须报请于监司。但既祭之后。则府官必有报闻之例也。

答紫川书院三先生位版改题问[编辑]

新位版改题时。旧位版尚置本位否。

新位版改题时。旧位版当在本位。

新位版奉安后。旧位版当置何处耶。

新位版奉安之日。旧位版姑居稍后。而新位版当前正位。祭毕。奉出旧位版埋藏。

旧位版埋置何地耶。且用何物裹袭耶。

埋藏之所。则就庙后洁地掘坎。用席纸藉掩埋之。如何。

春享之日改题。只用告文。姑废恒用祝文耶。

改题当有祭告。则常享前似当先卜日改题。行奉安祭。常享之日。自当如常仪。

位版改题。若未及于春享之日。姑延例享。以待改题之日耶。

改题之事。或未及于春享之前。则姑待事备者。势所不得已也。常享则安可废乎。如必欲改题。然后行常享。则虽未及中丁。权用下丁。亦如何。

改题祭仪。一如奉安耶。抑有变礼耶。

改题祭仪。似当依告事由仪也。

位版则改造。改题而趺版。则因旧如何。

位版既新。则何必用旧趺。幷新之。无乃宜乎。

答崔伯玉山辉○问目阙[编辑]

妻丧为主者。或在远地。未及还于练祭。则似当使守丧之子代祭。而祝文则自当以丧主主之。但祝辞当变。日月不居。奄及练制。不惰其身。悲悼不宁。

练服因除。一依家礼。但所练者。冠及中衣。

所谓服禫者。十三月之小祥。乃妻丧大祥之月故云。若十一月之练。则只当练其当练而已。

丧主或不得与祭。而服之当练者。随而练之也。

妇人之不得与祭者。服之当除当练者。则自当依制。葬前日之有祖奠。礼也。练祥前一日。则自有上食。故礼无别设矣。然俗有其事。则随俗行之。又何至于不可哉。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新旧丧柩。既相值矣。则权殡之同。似无不可。

既为之同殡。则祭奠固不可异同。

改葬者。既启后未葬前。朝夕上食。一如初丧。岂得已哉。

如各殡而异事。则随丧各服其服而行其事宜矣。若同殡同事。则当服重服。重服即考服也。

新丧初虞。当行于几筵。改葬之虞。当行于墓所。恐不得共一卓也。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玄𫄸用色。缯似宜也。

世俗用温公之论者。固多矣。然用椁古礼。不可废焉。若用松脂。用于椁外。未为不好也。

葬不能及时。或在十一月之后。则葬前不可有练事。待卒哭后始行练祭。待十三月祥期。行祥事。至十五月而禫。依礼文。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初丧所用之棺。非有大段欠憾。似不可改。如不得不改。则启殡之日。启即改之。然后朝祖。如何。

铭旌之改。不须待改棺之日。有误即改。似或可也。改棺改旌。皆当有告也。

古礼。启殡有变服之节。见尸柩故也。止见尸柩。犹变同小敛之节。况如改棺则恐尤不得不变服也。

涂殡诚依古制。则启时亦当用古仪。其节目则在仪礼既夕礼篇耳。

作主之尺。闻今世皆用五礼仪所载周尺云。工曹所藏周尺。恐亦五礼仪之尺制也。

椟式。家礼作主注说下。朱子不明言其制。而止云椟用黑漆。且容一主。则无所谓坐盖之式矣。卷首图。乃出他人之手。而其说曰。今以见于司马家庙者图之云。则恐不是古来正式不可易之制也。而朱子既谓椟且容一主。则不宜其内又有容一主之坐也。第未知当世公卿好礼家。用椟用坐。其果一如家礼卷首图式否也。

韬藉之色。其藉图下说云。考紫妣绯。囊亦如之云。则韬藉似用一色。而紫绯之用。不知出于何据。而其果正不戾于古人正色之取耶。不敢信其必然耳。

题主时对卓云者。恐是谓与置笔砚之卓相对处。置盥盆帨巾。非别有小卓子也。

遣奠后。祝奉魂帛升车时。别以箱盛主。置帛后。及圹。灵车至。主箱亦置帛后。题主毕。止云。奉置灵座。及祝奉神主升车时。亦不云椟之。而至家奉主入就位。然后始言椟之。则未题前。主在箱。既题后。至家就位。然后椟之者。恐有其义也。然今人反哭在车时。皆用椟。从俗恐无妨也。

韬式本图下说。谓式如斗帐。顶用薄板。则似是四隅有细柱。著于其顶之薄板。然后以色帛周绕。合缝于其后。则其阔必幷容其趺者也。而今俗不用顶板。但造帛帽。或有止容其趺上之身者。或有上狭下广。一依神主之像而用者。此在取用之何如耳。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父在子为母服期。乃古圣人不易之礼也。此非情轻于母也。以父在故见压于尊也。而后世或有沿革之不同。今世又不能一遵古礼。或有通行三年者。其于家无二尊之义。则有所未安也。古礼则然矣。而今俗所行或如此。此在执丧者自当从其可从者耳。

若从古礼。则其间不可无变节。故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练在第十一月之中。而日则必古人卜得其吉而行之。今不能卜日。则或以其月即第十一月之晦日行之。盖以既经其月。又经其日为未安。而乃取月终之日行之者也。贱所闻如右。只望酌而行之也。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朱子教夫妇合葬者志石上面之题曰。宋故进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云。贱意合葬碣面之题。亦用此式。如何。若双封各碣。则两碣须当幷书之。墓又若双封一碣。则正面当中题曰。某国某官某公之墓。其左傍低其题曰。某夫人某氏祔为左封。其又如何也。如碣面所题国号职名。当与神道碑同之。恐是也。

答权赫[编辑]

赫遭长子长殇之丧。凡长子之服。乃三年。则其服当降一等服期。而礼不明言。未知何以则可合于情。而不悖于礼乎。

凡长子之服三年云者。指承重子而言也。庶子则虽长子。当服期。故礼云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今君则乃承重子也。长胤之丧。当服三年。而死于长殇。其服似当降服期年。与庶子长子之殇有异矣。

家礼小敛章设奠具具字。在括发麻之上。文义似不相续。与大敛章设奠具之文不同。何如。

具字当属上文。误在下文无疑矣。

忌祭幷祭考妣。何如。

忌祭。人多幷祭考妣。甚非礼也。考祭祭妣。犹可为也。妣祭祭考。岂敢有援尊之义乎。

国恤内。行私庙时享。何如。

时享。乃人家盛祭也。国有大丧。则私庙行盛祭。似甚未安。且不可以素服行盛祭。国恤内。权停时享。当其祭月。略备馔品。献以单酌。如节荐之仪。如何。

答郑壂问目阙[编辑]

祔祭不行于卒哭之明日。则练后之祔。所不得已也。其礼则详在家礼。虽在练后。礼岂异乎。

腰绖。古礼则卒哭后易以葛。练时仍之。而家礼。卒哭无受服之节。练时亦无练带之文矣。

答或人问目阙[编辑]

礼有丧三年不祭之文。则父丧初丧之日。虽忌事不当行矣。但母丧再期。则异于他忌。不可全然无事。然而祥事已毕于十三月之期。则今又不可以祥之。就今日所示之变而酌之。则当于其日。略备祭羞。杀礼奠行。如何。

丧主自不可不与其事。暂脱衰服丧冠。只以丧巾里衣。就神位前。俯伏号哭而已。若奠献则令轻服子弟。常服行之。如何。

虽不敢废祭。而祭不备礼。无祝如何。

鱼肉之羞。随宜用之。不为未安。

答郑宪世[编辑]

递迁改题两节。大祥前一日行之。是家礼本条。而朱子许用横渠祫祭之论。退溪先生亦从朱子及杨氏说。此大有可据。而但本条如此。何以为之。大祥前。若行告迁之礼。则主人以衰服入庙耶。

朱子晩后之论及退溪先生之语亦如此。今当据用。则杨氏所谓告祭前一夕以荐告迁云者。其告当在祫祭临时矣。岂有衰服入祠之事乎。

国丧内私家祭祀。只废于国葬前耶。如墓祭及朔望正朝参谒。以酒馔荐之。不为未安耶。且丧家几筵之奠。朔日殷奠及葬后虞卒祔三祭。似不可废。何以为之。

国丧卒哭之前。私家祭祀。亦何得依礼行之哉。上墓扫省。若在卒哭后。则略行恐无妨也。虽在国葬之前。正朝素荐。从简略行。无乃常情所不能已乎。如丧家之奠。虽不可幷废。亦当素奠为宜耶。至于虞卒两祭。亦虽难废。恐不为殷奠也。若祔祭。则练后退行。如何。朔望奠。若永废其事。则似涉未安。亦为粗设。是果孝子之情耶。

答朴𤪋[编辑]

墓道碣面。或有直书姓名者。或有只书某公之墓者。何者为得乎。姓名以细字浅刻于碑阴。则岁久磨洗。莫辨字画。以此观之。莫若直书姓名于碣面。昭示永久之为愈。何以则合于情礼耶。

我国古人之墓。亦有直书姓名者。而涉于未安。故今人不书姓名。只书公字。而录其名字于碑阴矣。若其字画风雨之伤。则虽深大其画。乌得永世能保哉。姑避前面直书之为未安耳。

祖父母丧未卒哭。遭父母讳辰。略设蔬果而行之。似乖礼经否。

祖父母初丧之日。设行父母忌事。果为未安。不行何伤。若有他昆弟。而略措素馔。行之于别处。则其或可乎。

承重长孙。服祖父母三年丧。则承重孙之妾。当服何服耶。

妾为夫党服。得与女君同云者。即其常也。

父卒既葬。又遭母丧。迁其父墓。合葬于母。而卒哭之日。适值父之小祥。则先行小祥。而退行卒哭乎。

此在卜葬日者之先后。得其宜焉。

答卢亨弼[编辑]

亨弼从祖兄亨遇。继曾祖之宗也。不幸身死。只有六岁孤儿。依古人抱衰之文。虽制斩衰。而病弱不堪丧。且在远外。葬时遣奠赠玄𫄸等节。亡人之弟摄行之。则祠版告祝。亦当以摄者名乎。必以孤儿为主。而一如成人所为乎。

若非质高早成。如玉溪先生。则六岁幼童。何能胜丧。其有哀季摄事行礼。岂非权宜。其季既摄其事。则以其名告祝。其或可乎。

弟为摄主。而大祥则服除矣。祝辞夙兴夜处哀慕不宁等语。似不可用。如何。

待大祥时。当观孤儿人事。从宜行之可也。

曾祖父易名之典。将至于宗孙未葬之前。摄丧之弟。似不便为庙中主人。支孙中最长之人。摄主其事。未知何如。

宗家方在初丧。支孙最长者。摄主其事。何可已也。

焚黄改题。不可已于丧内。而傍题以孤儿之名。曾祖为高祖。则曾祖妣神主。因旧不改。似为未安。亦可改题耶。其以下神主。或因是改题耶。

其馀神主。待后改题。亦或宜耶。

答郑亦颜别纸[编辑]

文公改葬之仪。未有所考。若琼山仪节。或多指议其颇误。不可尽信而全用之耳。铭旌。所以志其柩也。有柩则不容无。今启旧墓。既新其柩。则所铭之旌。其可顷刻无乎。其于改敛改棺之后即设。为得其义云尔。玄𫄸。乃赠死之礼。此焉而已。孝思罔极之情。附诸此物。而今见旧柩而新窆。若不用是。将何以致其永诀之诚乎。不但卑见如是。今世改葬者。亦皆用之矣。移墓于岁久之后。则例未免拾骨。所谓拾骨者。以其所拾者骸骨而已。不可以亲肤而幷收其土。所以改葬者。必用绵子。以将其所拾之骨。使之有所维持。而无所乱杂其次序者也。惟在是重是谨。从容完密。罔有后憾。则岂非孝子之幸乎。此乃鄙人从前多所经验者也。故因下问而奉悉焉。下示世系及先行之录。谨此奉领。但惟石志之用。势既未及于襄奉之日。故姑以留之。当俟闲日。或次所示而奉呈也。

答郑丧主惟熙护丧所别纸[编辑]

示询奠物。姑当用素膳。则酒不可用。酌水代酒行之。以待有所考究。有所质问。然后定之。何如。先生之丧。既失丧主。次孙代为承重。自是常经也。姑以前服行事。待前丧主葬后。或先生丧小祥时改服。其或为宜耶。然当此变礼。不可率易料定。伏愿佥须商议酌指何如。病中闻讣。神不能自定。草此陈报。

答临皋书院[编辑]

国恤之出。孰无是痛。大小祀停废之关。此亦闻矣。旋闻道主申禀于礼部云。回答之来。必当有谕文于道内各邑。姑皆待此矣。若各处院享。则决不得行矣。

又答再禀[编辑]

示询享仪。此亦无所考闻。昨因玉山诸君。亦问此事。略以耄料草报。未知是否。其报以为西岳。则前代贤庙也。方此国恤之日。亦不得全用吉仪。故行三献不受胙。玉山则本朝先贤。故止用单献。无受胙。贵院恐与西岳同体也。若斋服则不易白衣白巾。祭服则用次吉服。其或宜乎。然佥须更加闻见商量。如何。

答庐江书院[编辑]

西厓,鹤峯两先生位版。皆自他院移配于本院尊道祠。而位版制式。院各不同。尺数长广。颇逾于正位退陶先生位版之制。一乡士论。深觉其未安。请禀改版。

配位位版。高于正位位版。果是未安。浅意亦以为不可不改也。幸广质于达见之人而定之。如何。

答申活问目阙[编辑]

祔之为祭。于礼重之。过时未行。犹为不可。况可全然废之乎。第审哀喩。哀门宗子。非但稚弱。方在初丧之中。则有次宗子之可摄行乎。不然。哀侍当权主其事。而稍变其祝词耶。若祝词中第行称号。则似当依常时属称而用之。未闻礼书中别有可据之称也。

顷承用葛之问。贱答以练时之用为不可者。非谓葛不可用也。但若不用于卒哭之变。则及练始用。非其时故也。在卒哭时。既用葛矣。则练后仍用其葛者。乃常也。

上食哭幷止之为未安。浅见亦略同于哀侍之意。

改葬缌服之用。浅见亦以为于迁母同用之为可也。然则父丧未禫者之迁母。亦当别制缌服耶。服虽除于葬毕。行素终三月。岂非至情也哉。

父母丧。闻讣于最晩者。其丧制之节。则虽从在家兄弟之所行。而若自己持服。则不可不准其常数也。

答孙瀣[编辑]

今人合葬。外椁皆用。而或云一椁容两棺。则外盖甚广。或有崩陷之患。不如各用外椁。两椁之间。又用灰三四寸甚好云。若从此说。则圹中又太广。封墓甚高大。未知何所的从而便于情礼耶。

合葬用椁。或同或异。未谙孰愈。大槩惟能致精致坚者为要。而如用同椁一盖。则其盖板须加厚可也。

仪节改墓后。只行初虞于墓所。今则大丧返魂后。奉出旧主合祭。则自初虞至祔祭。因合椟幷祭耶。其祝文变辞下教。

初虞则合祭而幷告。再虞三虞则虽同祭。只告于新主。祔祭则只奉新主。同祭于祖考也。旧主则曾已祔庙。何更祔之有哉。

且合祭三年。若无大伤于礼。则决欲行之。更加商量下教如何。

合新旧主同祭三年。虽非礼文。岂有大妨哉。

当改墓告祠堂之日。祝文有变辞。改改葬为合葬耶。其时祝文幷教何如。

易改为合。似宜。

奉旧主出庙时告辞。丧主为之耶。

丧主当告。

破旧墓。欲以其日。奉轝于山所。幷奠除夜。而若或未及。则以翌日奉轝下棺为讣。大丧祖奠遣奠。幷行于其日。而合奠则行于题主奠如何。

祖奠在葬前一日。遣奠在葬日。岂可幷行于其日乎。题主奠。只行于新主。亦岂有合奠之事乎。

改墓告文下教。

只当以祔合之意告之。

虞祭时。奉出旧主告文下教。

敢请显妣神主。同荐祫事。

虞祭告文下教。

幷依家礼祝文用之。

明器各用耶。合用耶。

当各具而同樻。

再禀[编辑]

十一月十九日发引。假殡于山所。十二月十二日欲迁母墓而合葬。其时节目祝文等事。次第下教。

发引则自有发引仪节。迁墓则自有迁墓仪节。俱当依行。

柩衣。今人多用锦段。或云无官则未安。虽用不害于礼耶。柩衣玄𫄸。若不得俱用锦。则当用之于玄𫄸耶。

柩衣。玄𫄸用帛。不为宜乎。

礼文则禫后改题主。而今则迁墓合葬。别无改题节目耶。

改题主之仪。当在丧毕后。

考证若幷遭父母丧者。先葬母而后葬父。虞祔则待葬父虞祔后为之。礼也。今则合葬。虞祔之礼。何以为之。若幷行于其日。则祝文疑有变礼。下教。

迁葬之虞。行于墓所。新葬之虞。返魂而行。今则大丧返魂后。因奉出迁葬神主而幷祭。似为权时之宜也。但奉主出庙。当有告辞。

发引日遣奠等礼。皆已行之。则葬日别有此节目耶。

祖奠遣奠。发引时及临葬时。似当皆行。而祖奠告辞。则当告于发引前之祖奠。遣奠告辞。则当告于临葬日之遣奠。

奉柩并安之时。有告辞乎。

只当幷奠。不必再告。

翣。大夫四士二。而今人士以下。皆用四。于礼未安。何以为之。

用二宜也。若两柩则当四。

明器及罂下帐。在于礼文。而今人或阙之。难于造作而然耶。又按仪节云。脯肉腐败。生虫聚蚁。虽不用可也。此论如何。今之不用罂脯者。有见于此而然耶。

皆当依礼文用之。

祖以上神主。在安东宗家。朝祖之礼。何以为之。若宗子来。则为牌位行礼何如。

止朝于祢庙。如何。

答安应昌[编辑]

祭祀之日。家间如遇生产污染之事。则行祭当何如。

己不亲与其污染之事。则或兄弟家。或亲属家。设行而已。若亲与。则使子弟代行。如无代行之人。虽阙之可也。

葬时或因变乱。未及设主。则追造于何日。

或祥或朔望题主。似可。

若有大段事故。逾年未葬。则祥日练服。何以为之。

未葬之前。虽遇祥日。只可行祥祭。不可练服。葬后择日。别为文设祭练服。似当。

父在为母心丧者。既行禫事。至二十七月之期。无再禫之礼。而虚度亦似未安。何以则可乎。

再期则只依忌祭之礼而行之。二十七月之期。则就其月中或丁或亥。以吉祭设行。似可。

家礼。柩自他所行。但设朝奠哭而行云。则只行发引前一日。因朝奠迁柩告祝之例。而姑不行祖奠等。到山所。尽行此礼乎。

依此礼行之。而行日别制文以告可也。祝曰。今以吉辰。谨奉灵柩。发向故山或改松楸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