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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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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六 明会典 卷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七
  刑部二
  宪科
  诸司职掌
  律令
  职制    公式    仪制
  人命    名例    盗贼
  诈伪    斗殴    伸冤
  名例
  大明律旧以名例律附于断狱之后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寘于篇首盖以此为刑名之总例也诸司职掌次于仪制人命之后盖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为篇首馀如职掌而律令宪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复列
  明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
  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间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戸百戸吏卒杀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
  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㦯开拓疆宇有大勲劳
  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㦯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者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奏闻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馀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刺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逓减之类并得累减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品官同犯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収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拟断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塜受枉法不枉法𧷢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原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曽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縁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戸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𭛠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馀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者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馀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𧷢并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曽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从赦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縁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馀皆徴之若计雇工赁钱为𧷢者亦勿徴 其估𧷢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其𧷢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徴入官给主若已费用无存者追征足色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徴正𧷢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于人于物不可陪偿事发在逃若私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𧷢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一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等科断若罪先发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逓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逓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从获逃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馀丁抵数充军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有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木本法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唯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曽高同称孙者曽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料其故纵谋反逆叛者自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塩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塩场
  江北发河间塩场
  福建布政使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鐡治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政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州府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戸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 太平千戸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 太平千戸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 太平千戸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 太平千戸所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七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明会典>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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