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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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仓库
  课程    钱债    市𢋨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曽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増减年状妄作老㓜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𧷢者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曽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増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徴税粮及摊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告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𧷢以枉法从重论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躱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曽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卑㓜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㓜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毎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明律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徴纳若将田土移坵换叚那易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馀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复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䑃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徴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叚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徴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徴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鐡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已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𨔛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䑃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𨔛年所得花利追徴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徴合纳税粮还官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𧷢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垣墙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讨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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