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44
明会典 卷一百四十四 |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弘治十年定〉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𧷢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𧷢及分𧷢而不行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㓜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蔵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卑㓜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勲所司䑃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进䜛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縁作弊扶同奏启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増减𦂳关情节䑃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畨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䑃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䇿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偹不设计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虏掠伤人为首者
于已附地靣虏掠者不分首从
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造䜟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徴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塜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弃毁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馀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缌麻尊长至死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为制书及増减者 诈传诏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諌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人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靣诈带朝𠫵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塜开棺椁见尸者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因熏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馀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尊长殴卑㓜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伪制书及増减未施行者
诈伪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者 强奸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奸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馀剰之物䑃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逓借者及借与者
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馀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逓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𧷢论罪八十贯〈馀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塜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馀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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