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54
明会典 卷一百五十四 |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四
工部八
城垣
诸司职掌
凡皇城京城墙垣遇有损坏即便丈量明白见数计料所用砖灰行下聚宝山黑窑等处关支其合用人工咨呈都府行移留守五卫差拨军士修理若在外藩镇府州城隍但有损坏系干紧要去处者随即度量彼处军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系腹里去处于农隙之时兴工
事例
天顺六年令后军都督府并守门官军巡视京城九门城垣如有损坏低洼该门官军随即填补修理 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 弘治六年奏准皇城各门红铺著令巡视城垣委官时常点视比较应修理者随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军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损失应参究者径自参究
坛
诸司职掌
凡天地坛若有损坏去处合修理者督工计料修整合漆饰者行下营缮所差工漆饰所用木石砖灰颜料等项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门照数关支
事例
弘治十三年奏准天地山川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籍田外馀地并夺取籍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月发落
庙宇
诸司职掌
凡历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岳镇应合祭祀神祇庙宇务要时常整理如遇新创奉旨起造功臣享堂须要委官督工计料依制建造
事例
正统八年敕凡岳镇海渎祀庙屋宇墙垣或有损坏及府州县社稷山川文庙城隍一应祀典神祇坛庙颓废者即令各该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钱内支给收买或分派所属殷实人户备办于秋成时月起倩夫匠修理不许指此多派虚费民财及修盖淫祠妄用民力若岳镇海渎庙宇焚毁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同该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盖仍先画图奏来定夺凡修完应祀坛庙皆选诚实之人看守所司时加提督遇有损坏即依例修整不许废坏仍令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按临巡视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庙应修理者务要申达合干上司勘实斟酌定夺
公廨
诸司职掌
凡在京文武衙门公廨如遇起盖及修理者所用竹木砖瓦灰石人匠等项或官为出办或移咨刑部都察院差拨囚徒著令自办物料人工修造果有系干动众奏闻施行
事例
永乐二年奏准今后大小衙门小有损坏许令隶兵人等随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务要委官相料计用夫工物料数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夺修理 弘治元年奏准今后各衙门但有门窗等项损坏原物见在者官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经该官吏及看守之人出料自赔修理
仓库
诸司职掌
凡在京各衙门仓库如有损坏应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处仓库不敷应合添盖者须要相择地基计料如式营造所用木竹砖石灰瓦丁线等项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门关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预为措办足备以候应用
事例
洪武十四年计在京一岁官俸军粮之数令各建仓储蓄以便支给 永乐九年奏准仓厫损坏者该卫修理缺少者工部盖造 正统二年修盖仓厫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复添设员外郎一员职专修仓仍以堂上官提督后又差内臣及户部管仓堂上官提督
营房
诸司职掌
凡在京各卫军人营房及驼马象房如有起盖修理所用物料官为支给若合用人工隶各卫者各卫自行定夺差军隶有司者定夺差拨囚徒或用人夫修造果有系干动众奏闻施行
土墙营房每间合用
桁条五根 椽木五十根 芦柴一束半钉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片 石灰五斤狱具
诸司职掌
凡在京各衙门合用刑具皆须较勘如法应合应付者方许应付
应天府采办
笞 杖 㭄
龙江提举司成造
枷 杻
宝源局打造
铁索 铁镣
事例
刑部每年该用长枷五百二十面手肘七百八十副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绵绳一条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片每猫竹一根长一丈九尺围圆九寸破竹十三片长四尺五寸阔一寸五分铁索六百五十条锁头六百五十个铁镣七百八十副铁钉三千个
都察院每年该用长枷一百二十面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绵绳一条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片照前尺寸铁索九十条锁头九十个铁镣四百副铁钉二千个
大理寺每年该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绵绳一条竹板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徒罪以下俱送工部其笞杖罪囚免其运灰量为收银置办狱具其修仓囚犯亦令每日出银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镣等具以备法司取用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应用
工匠
国初造作以囚人罚充工役工满本部咨送刑部都察院引赴御桥叩头发落至今犹然若供役工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具列于后
工役囚人
诸司职掌
凡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终身或免徒流笞杖罚役准折如遇造作去处度量所用多寡若重务者用重罪囚徒细务者用笞杖之数临期奏闻移咨法司差拨差人监管督工其当该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发本部收掌一本发内府收贮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无欠行移原问衙门再查犯由明白于内府销号合疏放者发应天府给引宁家合充军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编发若在工有逃窜之数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项相视明白埋瘗移咨原问衙门销号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拨补
则例
每徒一年盖房一间馀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盖房一间杖罪不拘杖数每三名共盖房一间
每正工一日
钞买物料等项八百文为准 杂工三日为准挑土并砖瓦附近三百担每担重六十斤为准半里二百担 一里一百担 二里五十担三里三十五担 四里二十五担 五里二十担六里一十七担 七里一十五担 八里一十三担九里一十一担 十里一十担
打墙每墙高一丈厚三尺阔一尺就本处取土为准
事例
囚犯该拨厂分
真犯窃盗计赃以窃盗论常人盗仓库钱粮常人盗官畜产卑幼盗己家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拨台基厂八里庄黑窑厂修仓其计赃准窃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盗赃而故买拨马鞍山灰厂周口灰厂大峪楸棍厂磁家务灰厂寅洞山厂西山斋堂炭厂杨村南北厂尹儿湾南北厂蔡村掘河独流厂
洪武十八年孟氏子孙犯罪该工役诏今后圣贤之后犯工役者俱免 二十八年诏凡罚役死者免追家属补役 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准工许诣屯所为民种田听官给牛具种子〈详见刑部〉
轮班人匠
诸司职掌
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赍原编勘合为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复始如是造作数多轮班之数不敷定夺奏闻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馀丁一体当差设若单丁重役及一年一轮者开除一名年老残疾户无丁者相视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轮班各匠无工可造听令自行趁作
计各色人匠一十二万九千九百七十七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缝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锯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万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妆銮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銮匠五百二名 铁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双线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铜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十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笔匠一百二十名 织匠一千四十三名 络丝匠二百四十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艌匠九千三百六十名船木匠一万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
七名 橹匠三十九名 芦篷匠二十二名戗金匠五十四名 绦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扇匠六十六名 魫灯匠七十五名 毡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卷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藤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银匠九百一十四名 销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褙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窑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铸匠一千六十名 绣匠一百五十名 蒸笼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银朱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
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二名 藤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旋匠四十六名 红
窑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罗帛花匠六十九名
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本部奏准各照诸司役作繁简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轮当给与勘合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 宣德元年诏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馀皆放回俟后更代单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五年奏准南京及浙江等处工匠起至北京者俱未有定籍许令附籍大兴宛平二县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隶苏松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军器及织造者存留若单丁以营造放回者令当后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送问罚班其广东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遣官查理 又令今后逃匠初来者皆优容一月俟居止定然后供役 十年诏民匠先因在逃编充武成三卫军匠者待山陵毕日仍充民匠令在京居住依例轮班 景泰五年奏准轮班工匠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 天顺元年敕外府轮班人匠照永乐间定制差拨不许内官兼管 成化七年议准各监局军匠有逃故者行该部查补不许径拘京卫所官杖并逼要出钱雇人买免 二十一年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 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班工匠其轮班者做工纳价等项清查年终类奏其住坐者军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转行清军御史督并各该衙门具备细脚色造册缴部查考其内府监局行逃务要依式开具从实贯址及上工处所违者先行法司提问经该吏典及识字人役 十三年奏准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馀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诓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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