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四库全书本)/卷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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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
  大理寺
  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十四年复置始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十九年审刑司革二十二年复陞正三品衙门二十六年设司务二十九年寺复革后改寺为司永乐初复为寺设官仍旧
  诸司职掌
  本寺官其所属二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审录囚人参详罪名
  诸司职掌
  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无异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逓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収掌然后印押平允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候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驳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诉词状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畨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某等谨奏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闻
  一照驳
  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笞四十未审故失已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据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
  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陈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畨异式
  大理寺卿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畨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闻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畨异式
  大理寺卿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为某衙门具本发审若原系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间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复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诸司刑狱惟二寺分审其属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者左寺审之属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者右寺审之今分审地方属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并未出京长史司者送左寺属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边卫外夷者送右寺
  左寺带管衙门
  六科       光禄寺
  尚宝司      中书舍人
  承运等十库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仆寺     鸿胪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    台基厂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虎贲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骧左卫    武骧右卫
  腾骧左卫    腾骧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䇿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洋卫     牧马千户所
  骁骑右卫    镇南卫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沈阳右卫
  沈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贲右卫
  武徳卫     广武卫
  龙骧卫     飞熊卫
  天䇿卫     豹韬卫
  豹韬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义勇左卫    义勇右卫
  义勇中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左卫    忠义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宁中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宽河卫     牧马千戸所
  右寺带管衙门
  顺天府并合属州县
  应天府并合属州县
  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大宁都指挥使司
  万金都指挥使司
  长陵卫
  景陵卫
  献陵卫
  裕陵卫
  孝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边卫       外译
  永乐七年以来凡两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毎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 十七年谕都察院等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多人命重狱恐有差误所以俱令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仍发大理寺审刑司详拟已著为令今后直隶府州县所拟刑名令一体具奏 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天顺二年令毎年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八年诏一应囚犯有奉旨推问者必须经由本寺审录无得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成化十四年奏准毎年会官审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冤即按原卷从众参详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毎五年一次著为令 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发本寺审录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历事监生即于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于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于其下若奏本粘于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于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议拟未当囚犯畨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于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于卿少卿寺丞复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于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请旨发落
  诸司职掌
  凡律内该载请旨发落者本寺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官批于下押字其馀有奉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旨意于平允内开写回报于各衙门施行
  详拟罪名
  诸司职掌
  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干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问
  事例
  弘治元年奏准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律无正条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供招之外不许妄加参语违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巡按御史参究御史有违者本寺查究
  月报囚数
  诸司职掌
  凡本寺毎月审过刑部等衙门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杖笞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𠕋著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事例
  毎半月本寺将审过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裹属官赍捧堂上官于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将在内审录囚犯并在外转详罪名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事例
  永乐以后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毎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详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毎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系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事例
  洪武十九年诏应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听决 永乐三年令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情词封进四封进之后再得旨然后处决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奏请发落
  审录在外罪囚
  事例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官审录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八年定为常例毎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重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处决果有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南京大理寺
  事例
  本寺左右二寺带管衙门与在京同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毎三月一次类奏圣旨就于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奏本俱经大理寺覆奏得旨发落
  凡会审囚犯毎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于本寺审录毎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毎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仰贯城铺铺兵领送通政司挂号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门大理寺平允勘合本寺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挂号施行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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