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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象数论/六伏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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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易学象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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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吟者,子加子是也。无克者,刚以日干上神,甲丙戊庚壬。柔以日支上神丁己辛。为传首,皆以所刑为中传,以中传所刑为末传。若传首遇自刑者,刚日,初传日,日干所寄之支。次传支,支所刑为末传;柔日,初传支,次传日,日所刑为末传。次传若更遇自刑者,以次传所冲为末传。

六癸有克,以克处为传首,首所刑为中传,中所刑为终传。癸柔日,当用支上神,有克,故与刚同。

六乙亦有克,而传首遇自刑,故初传日,次传支,末传支所刑。乙柔日,传首自刑,当用支为初传。克在日,故与刚日同例。三刑:子刑卯,卯刑子,谓之互刑;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

   未刑丑,丑刑戌,戌刑未,谓之递刑;

   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谓之自刑。

储华谷曰:“子卯一刑也,寅巳申二刑也,丑戌未三刑也。”自卯顺至子,自子逆至卯,极十数,而为无礼之刑;寅逆至巳,巳逆至申,极十数,而为无恩之刑;丑顺至戌,戌顺至未,极十数,而为恃势之刑。皇极中以十为杀数,故也。